bot bto区别(bt,bot/boo,bot+epc,ppp)
bot bto区别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4模式依据编辑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5运作过程编辑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6模式主体编辑BT模式中三个主体:1、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BT模式bot项目甘海公经营权。2、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7特点编辑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8风险编辑1. 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2. 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3. 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4. 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1]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BT模式风险谈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9信用担保编辑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BT模式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10骨牌效应编辑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BT模式二,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由于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11补救措施编辑针对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BT模式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务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12当前问题编辑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13影响因素编辑通过对BT项目各影响因素的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对应关系,使项目投资人(尤其施工企业)能够掌握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股权投资内部收益率变化的规律,更好地掌控项目谈判要点,以便获得最大投资回报。14注意问题编辑城建的BT模式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1、法律环境的缺失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BT模式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二、政府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核实投资人所融资金的来源,降低资金成本;2、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3、适当维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负债,尽量减少融资前期工作的经济支出;4、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不便与投资方形成经济合同关系,政府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或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咨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二桥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资方时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施工资质,投资方可以为一方也可为联合体;更要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融资能力与经济实力,例如,投资方的银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等;6、采用FIDIC合同条款,签定BT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投资人在融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15有害因素编辑政府缺乏完善的偿债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对投资方做出的承诺很难在现实中实现,资金回收缓慢;BT模式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花费较大,成本较高;政府缺乏实施BT模式的专门人才,委托咨询中介公司或投资公司势必增加融资成本;BT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无例可循,谈判时间较长也很艰难,操作难度较大;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和系统的项目管理体制;BT合同中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具体,易产生合同纠纷,BT合同需要双方一致履行;合理的回报率不易确定,在满足投资方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16重要意义编辑发展BT模式的意义: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BT综合资源区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剩余价值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BT模式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了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BT模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润,强调各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及转移能力;BT模式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合各类资产,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累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加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使项目顺利建设移交给政府,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积极推进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大胆破解资金要素制约途径,合理利用、发展BT模式的渠道优势并对其进行嫁接,方能凸显其优势,才能更好地开拓融资的新渠道,加快中国公路建设的步伐。
bt,bot/boo,bot+epc,ppp
PPP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在上位法指导下进行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款、113号文第11条及财金【2016】90号等政策文件,“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即所谓的“两标并一标”,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PPP项目的相关法规。即要求社会资本方既要符合PPP项目采购的资格条件,又要符合建设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和大量实践,包括入选财政部示范项目,在项目边界条件很清晰、中选社会资本方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形下,社会资本方招标采购和工程招标可以合二为一。即该工程的承包商、生产商或者提供商可以不进行招标选择,而由项目实施机构选定的社会资本自行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政策指导下,国内多数PPP项目采用此模式实施,即PPP已涵盖EPC,也就无所谓“PPP+EPC”。
回归PPP的“初心”和理论本源,我们也可得出以上结论。假定可研、实施方案、物有所值一系列前期成果文件真实可靠,通过规范的招标程序选择了有资格承担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的情况下,中标社会投资人是可以自行建设的。国内目前绝大多数的PPP项目采用BOT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运作,BOOT、BOO、BTO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BOT是指财团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从政府获得某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获得收益,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政府。从定义中可以看出,BOT中的“Build”即包含Finance融资+ Design设计+ Construction建设,这就要求中选社会资本必须具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融资、设计、建设等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项目。BOT也已经涵盖了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
如上所述,我们以“反之亦然”来推论又可得出以下结论,即: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选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公司成立后,相关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即“二次招标”。此情况下,PPP+EPC“两标并一标”的模式是不合规的,也就无从谈起。
bt项目和bot项目的联系和区别
BT工程和BOT工程是两种不同的工程建设及运营模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及意义不同:BT工程是(建设-经营-移交)工程,本质上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一种融资模式,政府委托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运营管理,企业自负盈亏、经营风险。而BOT工程则是(建设-经营-移交)工程,是指政府向社会进行资产捆绑融资,由企业完成建设并进行经营,实现在约定期限后移交资产所有权给政府。
2. 融资模式不同:BT工程通常是政府或其下属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采取融资方式为合作企业提供资金,企业则通过建设和运营获得利润;BOT工程则是由企业自行或与金融机构合作举办基金、证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利用当前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并通过运营获得回报,最终实现资产转让。
3. 运营期限不同:BT工程运营期限一般较短,一般为20-30年;而BOT工程运营期限则比较长,一般为30-50年。
4. 风险责任不同:在BT工程中,政府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监管,企业则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和运营的具体管理,企业自行承担运营风险;而在BOT工程中,企业需要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及损失,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
总的来说,BT工程和BOT工程是两种不同的财政和资金融资形式、运营方式和风险责任转移形式,各自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建设和经营。
bot bt tot
PPP模式是一种项目特许经营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形式合作建设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模式,包括经营性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项目两类。
目前的具体实施模式包括BOT(建造-运营-移交)、BT(建造-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BOO(建造-拥有-经营)、BOOT(建造-拥有-经营-移交)等多种模式。bto与bot区别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
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
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 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2、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
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
(1)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2)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缺点:
(1)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2)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
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3、设计-建造(DB)模式
DB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国际上也称交钥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
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立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
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DB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
然而,业主关心的重点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实施。
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优点: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
(2)承包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
(3)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
(4)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
(5)责任单一。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
缺点:
(1)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
(2)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3)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计质量有较大影响。
(4)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
(5)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
4、平行发包(DBB)模式
DBB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
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
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
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优点:
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
(1)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
(2)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
(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
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
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称“边设计、边施工”方式。
分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着眼于缩短项目周期,也称快速路径法。
即Fast 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
此方式通过施工管理商来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使决策公开化。
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
CM模式的两种实现形式:CM单位的服务,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业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务酬金。
2、风险型CM(“At-Risk” CM):以总承包身份,可直接进行分发包,直接与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如果实际工程费超过了GMP,超过部分由CM单位承担。
优点:
(1)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2)CM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3)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还可以大大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
(4)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
缺点:
(1)对CM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
(2)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
(3)CM模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6、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BOT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式地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经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偿还债务。
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政府许可和支持,有时可得到优惠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权。
该模式主要用于机场、隧道、发电厂、港口、收费公路、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
优点:
(1)可以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2)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3)可以吸引国外投资,以支持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
(4)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缺点:
(1)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
(2)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
(3)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5)在项目完成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6)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 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7、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PP)
PPP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
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
由该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与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该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政府向借贷机构做出的承诺,将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
这个协议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而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响贷款的数量和形式。
采取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
PPP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项目的参与者和股东都已经清晰了解了项目的所有风险、要求和机会,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带来的收益。
优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
(2)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
(3)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缺点:
(1)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2)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
(3)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bt和bbt区别
答:BBT40刀柄和BT40刀柄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外形和尺寸不同。BBT40刀柄的外形更加圆润,而BT40刀柄的外形更加方正,而且BBT40刀柄的尺寸比BT40刀柄的尺寸要小。此外,BBT40刀柄的安装方式也比BT40刀柄的安装方式更加简单。
bot,boo,boot, bt 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BOT投资模式的优点对东道国来讲,BOT投资模式有以下优点:
1、解决东道国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面对巨额的投资支出,政府资金往往一时难以周转。而另一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巨大的利润则可以吸引众多的外国私人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是展中国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新途径。
2、在不影响政府对该项目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投资风险在融资方面,采用BOT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其融资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投资方承担,大大地减少东道国政府的风险。在工程的施工、建设、初期运营阶段,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若采用BOT投资模式,吸引外国私人资本投资,政府可免于承担种种风险,相应地由项目的投资方、承包商、经营者来承担这些风险。通过这种融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也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成功。
3、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方法通过将项目交给外商投资、经营,东道国可借鉴先进的外来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工程的建设,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同时,国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者通过学习与借鉴,可以改善国内项目的投资、经营、管理,与国际市场接轨。对项目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讲,可以涉足东道国的市场,获取
丰厚的利润,还可以带动投资国成套设备的出口。
二、BOT投资模式的缺点
对东道国来说,BOT投资模式包括招标问题、政府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融资成本和其他经济问题等;在特许期内,政府失去了对项目所有权、经营权的控制。
bot和ppp项目的区别
区别就是两者意思是不一样具体的不同如下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PPP一般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称PPP模式。PPP模式旨在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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