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与涝区别(洪水与涝水的区别)
洪水与涝水的区别
1、zhā:扎手
扎手,汉语词语,读音为zhā shǒu,意为刺手,难对付;张开手、摊开手。
2、zhá:水闸
修建在河道和渠道上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关闭闸门可以拦洪、挡潮或抬高上游水位,以满足灌溉、发电、航运、水产、环保、工业和生活用水等需要;开启闸门,可以宣泄洪水、涝水、弃水或废水,也可对下游河道或渠道供水。
3、zhǎ:眨眼
眨眼,是一种快速的闭眼动作,称为瞬目反射。用来比喻时间极短眨眼间就飞走了。
4、zhà:炸药
炸药(Explosive material),能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物质,是在一定的外界能量的作用下,由自身能量发生爆炸的物质。
洪涝和旱涝有什么区别
意思是干旱和洪水都成为了人们的灾难!
旱:是干旱的意思,一般发生在炎热的夏季。而涝指的是洪水,一般发生在多雨的春季!
洪水和雨涝的区别
洪涝属于气象灾害,是由于连续暴雨的极端天气而造成,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和雨涝两种灾害。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往往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危害。
洪水与涝水的区别在哪里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各地区应当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业,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灌溉方式。
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和鼓励开发水运资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
现有的碍航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修建拦河闸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因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而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补偿损失的费用,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移民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第四十三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所管辖的滞洪区、蓄洪区内有关居民的安全、转移、生活、生产、善后恢复、损失补偿等事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的,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
洪水与涝水的区别图片
五水共治
治理水资源
五水共治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这五项。浙江是著名水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五水共治是一举多得的举措,既扩投资又促转型,既优环境更惠民生。
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核心,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可治理自来水、江水、河水等水资源的污染问题。
浙江因水而名、因水而兴、因水而美。抓五水,是由客观发展规律、特定发展阶段、科学发展目的决定的。水是生产之要,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决定了什么样的水体水质,治水就是抓转型;水是生态之基,气净、土净,必然融入于水净,治水就是抓生态;水是生命之源,老百姓每天洗脸时要用、口渴时要喝、灌溉时要用,治水就是抓民生。
具体现状
根据2013年浙江省水利普查公报,浙江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1760立方米,已经逼近了世界公认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虽然浙江单位面积水资源量可以排到中国第四,但由于水资源80%分布于山区,所以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浙东是重点缺水地区。而且浙江水资源还存在着供需缺口大、结构矛盾突出、污染严重、有效利用率低等四大突出问题。
领导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对浙江治水历来极为关注,历届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对治水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部署,一再强调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来研究用水治水节水工作,认真抓好安全饮水、科学调水、有效节水、治理污水等“四水工程”建设。这些年来,通过3轮“811”行动、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千里海塘、“强塘固房”工程等治水改革措施,浙江治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浙江要再接再厉、一鼓作气,努力做好“五水共治”这篇大文章。[2]
重要意义
政治意义
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抓深化改革惠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2014年的改革,要从时间表倒排最急迫事项改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3]抓治水完全符合这“四个改起”的要求,符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的要求。治水是新形势下浙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建设的诉求、政治文明建设的追求。不能把“邀请环保局局长下河游泳”和“水困余姚”当成茶余饭后的一个谈资,一笑了之、一谈了之!必须通过治水牵一发动全身,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以治水和转型的实际成效,向党和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经济意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治水就是抓有效投资促转型。治水的投资,就是有效的投资;治水的过程,就是转型的过程。在最近几年民间投资的意愿下降、优质外资难引、政府投资受限的情况下,好的投资项目对保持有效投资增长至关重要。治水能够为人民提供一大批优质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项目,这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文化意义
从文化的深度看,治水就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水,不仅是资源要素,也是文化元素,是文明之源、文化之源。治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除水害、兴水利的治水史。水文化直接触及人们的灵魂,浸润着人们的心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精神意志和智慧能力。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强调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如果大家切实从增强全社会的亲水、爱水、保水意识抓起,继而从日常节材、节电、节煤、节油、节粮的良好习惯做起,就一定能掀起一股节约、节俭的新风和正气。
社会意义
从社会的维度看,治水就是抓平安稳定促和谐。污水、洪水、涝水、供水和节水问题,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之义。古往今来,听风声雨声读书声,看家事国事天下事,而治水从来都是江山社稷、国泰民安的大事、要紧事。浙江必须下定决心铁腕治水。社会政策要托底,治水工程必须要顶起,这是很重要的底线。
生态意义
从生态的尺度看,治水就是抓绿色发展优环境。浙江“缺水”,有海岛地区资源性缺水制约,也有一些山区工程性缺水因素,但主要是污染造成的水质性缺水。“江南水乡没水喝”,根子就在过于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粗放增长模式。面对青山不再、绿水不再的尴尬,浙江必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对浙江可持续发展的担当,围绕治水目标,把水质指标作为硬约束倒逼转型,以短期阵痛换来长远的绿色发展、持续发展。
技术支持
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组建成立了浙江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并部署今年全省“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工作。此次组建的“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团,集成了来自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大学、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的200余名专家。
成立仪式上,部分技术服务团专家和其所在单位还与基层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系统开发、河道原生态修复工程等11个项目完成了技术服务签约对接,为在“五水共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据了解,浙江省治水办还开通“五水共治”技术服务平台,为全省基层单位与技术支撑单位搭建沟通桥梁。
建设发展
为建设美丽浙江,浙江省委、省政府将“排涝水、治污水、保供水、防洪水、抓节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需重点突破的改革项目。
坚持率先推进,服务民生保安全
以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以服务民生为基本理念,率先推进建设系统水处理工作。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供水保障机制,全力监管城镇供水水质,使供水安全得到保障;不断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率先实现县县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目标,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率先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目标,提前完成国务院有关太湖治理的目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对COD(化学需氧量)减排的贡献率已连续5年在70%以上;高度重视内涝问题,将其列入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并开展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疏通工作,不断探索内涝防治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理清思路明目标
确定“推进五水共治、突出治涝治污”的思路和策略,并明确到2017年本届政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消除易淹易涝片区和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严重灾害现象,城市新区建设确保不发生新的内涝,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7年时间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市)达到90%,建制镇达到60%,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全面完成县以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69个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2014年全面开工建设,实现全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供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城市,实现水厂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水质问题;到2017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12%,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75%。
坚持科学推进,完善配套抓项目
研究制订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以及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实施“固河堤、疏河道、新开河、畅管网、除涝点、强设施”六大防内涝工程;实施“管网配套、能力提升、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再生水利用”五大治污水工程;实施“提工艺、重改造、扩范围、增能力”四大保供水工程。
坚持综合推进,创新驱动重长效
按照“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倒逼转型升级、完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完善六大保障推进机制。
一是按照“规划先行、摸清家底、明确重点、近期优先、有序推进”的思路,完善城镇内涝防治、污水、供水、节水各项规划,重点完善城市排(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年年底全面启动11个设区市和若干重点城市防洪排涝综合规划编制,2014年3月完成审查,6月底前完成成果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是出台《浙江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制订《浙江省供水条例》,重点解决城市防涝、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次供水管理等问题,完善水价、电价等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
三是落实项目责任和时间节点要求,健全各级建设、规划、水利、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分工协作、合力联动的工作机制,将治水工程项目纳入审批程序“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建设管理效率。
四是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明确各地每年将3%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治涝,除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部分外,省级财政设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地方加大治水工作力度。
五是将治水各工程作为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对治涝和治污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城市防涝、治污、供水等设施运行管理状况的检查督察。
六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城市治水工作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治内涝、整治污水、节约用水等相关知识,增强群众参与意识,提高自我防御、自助自救能力。
下一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浙江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五水共治”,为建设美丽富饶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点评
“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涉及技术问题,更多的却是人的问题。现代科技发展迅猛,治水的纯技术性难题很少,人类干预自然和滥用技术的后果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浪费水源、违法排污等等。
以百姓感触最深的水污染为例,如果治理只看到污染物,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水会久治不清甚至越治越污。水污染背后,是人的不良行为:企业主行为的不当造成了工业污染,农民农业生产的不当造成了农业污染,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当造成了生活污染……治水,治人是根本,如果没有对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污染是处理不完的。只有约束人的不良行为,才可以阻止或减少污染的发生。
个人的排污行动,单个地看似乎可以具体控制,但放到长时段、宏大历史背景中去观察,个人行为受到集体行为的约束和影响。在集体排污行为这只看不见的手背后,是扭曲的文化价值观念。
河海大学教授陈阿江将污染分为外源污染和内生污染。外源污染即来自居民生活区外部的污染,主要是工业污染;居民在解决工业污染无望时,被动地适应环境的改变,且在被迫弃用水域饮用、渔业、灌溉等高级功能的同时,无意识中使用、开发了水体的低级功能—纳污功能,于是,居民变保护者为污染者,变受害者为施害者,自己开始在社区内生产污染,催生了内生污染。
从外源污染到内生污染,普通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价值观、伦理观也在演变。人们从最初的愤怒、焦虑,到冷漠、麻木,再到自己成为无意识的污染者,一些污染行为习惯成自然。更有甚者,认为污染是现代化的标志,山清水秀等同于落后,这样的观念不仅存在于少数官员脑子里,也被一些普通百姓视为当然。可以说,工业污染在物质层面污染了水源,在精神层面污染了人心。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使得内生污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比较工业污染,单个居民制造的污染点小、量少,但汇集之后却面广、危害大。内生污染的发生,标志着流域水体开始全面恶化的过程,预示着水污染呈遍地开花、难以逆转之势。
污染行为的无意识化,加深了治水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技术角度看,改变水质只需要搬除垃圾,对水体进行化学、生物等处理即可;从外部约束看,治水只需要通过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齐施。但这些手段无法根除污染,关键在于重塑人的价值观,改变人的行为。任何外部约束都不可能渗入人的每一个生活角落,还是要靠人的自我约束。然而,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加以改变却不是一件容易事,需要假以时日。
治水之难,难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难在改变人的不良生活方式。向污染宣战,就要向我们无序的、粗放的生活方式宣战。如果我们无法接受干净的水乡变成肮脏的水坑,就不能把环境之美当作原始落后的丑,更不能认为过去的骄傲,是一个破旧的古董。“五水共治”的战役已经打响,我们每个人都应自问:我,做好改变的准备了吗?
模范城市
长兴
在省委、省政府“小资本对接大项目”,既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普惠民生的指导思想下,由长兴县委、县政府牵头,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就发行“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进行洽谈,并于8月18日开始通过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平台挂牌发行长兴“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
2013年,“让长兴的水秀起来”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犹如一声春雷响彻长兴大地。在这场行动中共打捞清理杂草浮萍、垃圾43650吨,打捞拆解沉船605艘,取缔无证渔网6364条……县域范围内水面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014年,全省治水行动全面推进。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决策,既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长远性战略工程,也是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康的最大民生实事工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已成为全县上下的共识。
“五水共治”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我县在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基础上,借冬修水利之机,从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个方面全面提升水环境,统筹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发挥全县领导干部队伍工作合力。
目前全县划分党员治水责任区536个,确定段长1072名。目前正在开展“每天参加义务劳动1小时”活动和河道保洁每日轮班制度,定期清理河面漂浮物和河道垃圾,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这是一项资金投入大、惠及几十万人口的重大工程,因此县人大代表周荣华在《关于对“五水共治”工作落实及办好》的议案中建议从源头上抓好治水管理工作。“首先应该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在县、乡镇、村各级垂直管理的基础上,由多部门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联合成立专项工程督察组,建立定期督办工作制度,随时督察工程进度及资金往来审查核算情况和工程质量,针对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直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保证各项工程依法进行。”另外,周荣华提出,还应制定工程偷工减料惩罚措施,维护施工秩序,确保治水工程质量。
嘉兴
嘉兴全市组织系统要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学课目、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必讲内容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必考指标,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增强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的定力。嘉兴市还将把“五水共治”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组建公众监督员队伍、设立媒体“曝光台”,广泛听取广大群众对“五水共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嘉兴把“五水共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选派优秀干部到“五水共治”工作一线培养锻炼,在“五水共治”中识别干部、发现干部、考验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五水共治”中的现实表现。
随着“五水共治”的深入推进,嘉善率先引入无人机参与治水工作,积极联合当地工业无人机企业推出嘉善无人机治水信息化系统。通过科比特无人机对全县2200多条河道进行常态化巡检,借助多种技术手段准确查找污染源,大大提高了河道巡检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五水共治”工作成果。
丽水
丽水“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扩大)会议在市行政中心召开。该市“五水共治”确立了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重点推进污水治理,联动推进“五水共治”,统筹推进治水治气。
丽水结合实际,明确市“五水共治”下一阶段的十大工作目标: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要继续保持全省第一;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力争在全省率先完成半年内清理垃圾河,两年内治理臭河,消灭黑河工作;2014年农村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16年,丽水中心城区、县级城区达到防御20—50年一遇洪水标准;完成县级以上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完成丽水中心城区排涝整治工程;开展县城城区防洪防涝综合整治工程;开展松古、碧湖和壶镇三大平原排涝工程;初步建立节水型社会。
温州
温州瓯海“两会”召开之际,举行千人共建“美丽塘河·宜居水乡”暨“治水公益基金”捐赠启动仪式。出席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带头捐款,为“治水公益基金”筹集首笔资金68万余元,并齐心协力参与清理河泥劳动。
治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并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功,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希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动员、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到治水行动中来。
瓯海区启动黒臭河、垃圾河整治行动,47条挂牌整治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河道水质有了一定的改善。2014年该区将继续以“五水共治”为突破口,推进黑臭河道整治,严格落实“河长制”,打好治水攻坚战。活动现场所募集的共68万余元的捐款,将全额用于治水工作。
浙商助力
2014年1月10日-11日,全国浙商华北峰会、山东浙江商会成立十周年大会相继在济南召开。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以及湖南、四川等地的浙商精英们欢聚一堂,探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浙商的发展方向和企业转型升级之路。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浙江省经合办主任姚少平、副主任郑宪宏等鲁浙两地领导、专家共同出席。
在全国浙商华北峰会上,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率领全国11家浙江商会联合发起成立了“省外浙商五水共治爱心基金”和“省外浙商五水共治协调联络中心”。浙商们用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2014年浙江提出的下决心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让“可游泳的河”不再难觅的“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工程中来。
山东省浙江商会会长章鹏飞表示,绿水青山是浙江赖以生存发展的宝贵资源,更是广大省外浙商对家乡永久的记忆和深深的眷恋。能为家乡的水境治理贡献一份力量,应该是每位浙商义不容辞的责任。章鹏飞说:“发出倡议简单,关键是要实实在在落地,我会从我自己的绍兴老家开始,用实际行动参与到‘五水共治’中来,我们也将在年前就行动起来。”
对浙商们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工程,浙江省经合办副郑宪宏表示,浙商们对家乡的号召很敏感,也响应的非常及时,并且落实的很到位。同时,在“浙商回归”的大氛围下,郑宪宏认为,这也不失为一种回归的新途径。“回归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层面的,应该包含更深的责任回归,这样的回归扩大对‘回归’的理解与内涵。
洪涝和水旱的区别
水重是因为里面含的泥沙多。而雨多就会从黄土高原冲下更多的泥沙。这是电视剧给的说明。个人觉得只能从去年的雨水推测下年的收成,判断不了下年的天气。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一共观测八十二年,其中只有五年出现异样,为什么是五年呢,哪五年呢,因为之前死了五个皇帝了。所以我觉得这只是一个天人感应的心理效应的皇家解说,科学性可能不大。这是我的个人猜测,仅此
洪水与涝水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具体区别如下:
防洪排涝有一个原则就是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涝水抽排,即平原区沿山边高程较高的位置修建排水干渠,渠道汇集上游来水,也可以汇集泵站排出的涝水,利用其高程较高的排水优势,自流排放入外河,减少下游平原区的排涝压力;
地面高程低于洪水位的地块,在外河水位为常水位时,雨水自流排入低洼处排水干渠,自流排入外河,同时出口位置设置水闸和排涝泵站,一方面拦挡外江洪水或挡潮,另一方面在外水位较高不能自流排水时依靠泵站抽排涝区范围内积水。
洪水和涝水的区别
洪涝, 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渍水的现象和雨量过大或冰雪融化引起河流泛滥、山洪暴发和农田积水造成的水灾和涝灾.洪水,是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海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洪水和洪涝的意思一样吗
防洪跟排涝的不同之处在于:防洪我们主要是预防为主,做好前期准备,避免洪水破坏我们的家园和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前期工作!而排涝也是洪水泛滥,我们是被动防守为主,为了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疏导水流,尽最大可能去维护我们的权益,是后期工作!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