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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与法律体系区别(法系,法学体系,法律体系)

2023-05-10 12:54:05西部百科1

法系,法学体系,法律体系

法制

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2 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

“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3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 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

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另外,还要注意,

“法制”与“法治” 虽然有很大区别,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割断它们之间的联系。

从“法制”到“法治”,表明了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一起感受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飞跃。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学体系是一个归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和传统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其存在不以法学体系为前提。 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广泛;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基础和动力;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与根据。一个国家中,法律体系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有数个。

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

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法律体系的一些相关介绍:

1,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3,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4,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5,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6,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法学体系和法系

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之间的关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区别是: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系是指: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法系法学体系法律体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有人称 普遍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common law family.

2.法律渊源只是两者本质区别的一个表现,绝非内核。如,美国的成文法典同样卷帙浩繁,效力甚至高于司法判例(梅里曼语),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如是、反过来,德国私法同样受判例实践的强大影响(福克斯语)。而且此处的判例实则指的是从一个个具体判例中抽象出来的 法律原则和一般规则,绝不是判例本身。因为是法官写的判决书,故有 法官造法 的说法。

3.核心特质

庞德:普通法系更擅长解决单个的实际纠纷、大陆法系更青睐抽象体系的建构。

4.我的理解: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其实是两种文明状态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创造方式和认同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实践,用于解决实际纠纷,所以法官的意义重大。背后的法哲学思想是实用主义。承认社会是多元的,不认为谁会掌握绝对真理,一切意见在思想市场中检验。

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发扬,德国人给法律注入严谨的理性主义风格,意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世界。背后的思想就是法教义学了。所以法学和法学家对于大陆法系意义重大,而法官显得不太重要。

法律体系与法系区别

法系划分标准有多种,但现行最主要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是否制定成文的法典,将其划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法律体系和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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