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和调解区别(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扩展资料: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
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始终要贯彻自愿原则。
调解能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是否同意让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束时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何种内容的协议
参考资料:
仲裁和解和调解的区别
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一直伴随到庭审辩论结束前,能以调解结案,可以快速的息诉讼止纷争,是法官非常重视的事情,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能用调解解决问题也是非常好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及时从诉讼中抽身出来,同时又实现诉讼目的,那么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有什么区别呢?
01
庭前调解可以简化程序
庭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组织开庭前,因双方当事自行达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或者请求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的调解行为。
如果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就可以简化开庭笔录,直接将调解意见写进调解笔录中,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现实就已经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决掉。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及时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
庭后调解通常在庭审辩论结束前进行
法院已经开庭了,就是每个阶段都可以申请调解,因为通常在开庭时法官就会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在开庭的庭审辩论结束前还会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是法院已经庭审结束了,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因为整个审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决就行。
这个时候调解最大的好处是,法官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更利于案件中把握调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调解可以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有意愿,法官都会积极组织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为对方的策略而耽误了时机。
结语
调解是双方都要同意,自愿接受的行为,法官不可以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即使他内心十分渴望通过调解来结案。
而且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一定要坦诚了解实际情况,避免因为调解而再次陷入纠纷,有调解的案件,一定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并送达,这样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简答题
两者的区别是:
一,概念不一样: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纠纷解决了;撤诉是原告起诉立案后主动撤回,暂不起诉。
二,后果不一样:和解是纠纷解决的表示,不可因同一件事再起诉;撤诉后可以稍后再起诉。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框图
和解与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但二者有一些区别:一、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而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 二、发生的阶段不同。 和解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一阶段,可以在开庭时,也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而调解只能发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那一阶段。 三、达成协议后结案的方式不同。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 遇到实际情况,没有谁好谁坏的说法,其目的都是为了顺利让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后不还钱可以马上强制执行
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由人民法院及时判决;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如果反悔的,只能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时间一般是调解书产生效力的6个月内。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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