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如何保护(版权怎么保护)
版权怎么保护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受保护的著作权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版权保护的方法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保护怎么写
1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2
、融知融智融深圳,创新创业创未来。
3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4
、创新之路无止境,知识产权伴你行。
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6
、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权假冒。
7
、加大专利执法力度,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
8
、加大版权宣传力度,培育覆盖城乡的版权文化。
9
、抓好专利工作,全面实施科教兴县战略。
10
、保护知识产权,推进人类文明。
11
、保护知识产权,决胜市场未来。
12
、金贵银贵知识产权贵,千好万好和谐诚信好。
13
、创新是发展的基石,品牌是取胜的保障。
版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版权是50年,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从以前的20年现已延长到50年国际上目前采用的有关广播版权的条约制订于1961年,即《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于1964年5月18日起生。
版权保护权利
PPT版权是属于原创作者的,原创作者有权利把版权卖或者交给别人。
版权怎么保护不侵权
喜马拉雅上读世界名著,不算侵权。
文学的版权最长有效期为作者本人已故后的五十年;但是翻译者有署名权,署名权跟版权是绝不一样的,但这个翻译者的署名权就不好说了。
录制名著的话,大可放心的读,因为名著的创作基础是早已过了版权有效期,除非是刚出不久的,否则不会有什么问题。
另外,尽量不要读国内时间太近的,否则会因为版权的问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版权保护怎么申请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就并不多见了。口述作品版权保护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将口述作品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网络平台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涉案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版权保护有什么用
就是说人家有版权了,你盗用版权是违法行为。
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版权怎么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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