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碳管理saas(碳管理可帮助企业)
碳管理可帮助企业
一、碳排放数据管理
碳排放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整理和汇总设计碳排放量统计核算的原始数据和证据文件、填报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核查等。
(1)数据核算与报告
(2)数据监测与分析
(3)配合第三方核查
二、碳资产管理
碳资产管理的核心是提高配额持有量、控制碳排放量、减小配额缺口,其管理目标是在确保配额量能够满足履约要求前提下控制履约成本。
(1)配额与履约
(2)碳排放绩效考核
(3)ccer 管理
三、碳交易管理
碳交易管理的核心是碳交易资金管理、碳交易方案审批、碳资产交易操作,其管理目标是在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同时保证碳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灵活性。
明确配额(及CCER)交易程序与交易规则;
> 制定配额(及CCER)卖出与买入交易工作程序;
> 制定配额(及CCER)场内与场外交易工作程序;
> 制定碳交易资金风险防控制度。
碳管理的重要性
考试材料:
考试由这两部分组成《碳排放理论》和《碳排放管理实务》。
考生在相关正规机构报名成功后,机构会安排课程学习,学习的内容也是围绕上面两部分而展开的。所以考生想要单独再买资料备考,这样做的意义不大,因为课程上老师就会进行专业仔细的讲解,做好笔记,认真听讲就可以了,课后做好复习即可。
备战方法:
1、摆正态度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报班学习相对来说对于学生管控的能力要求较低,这就对学生自我约束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做好笔记,认真听讲,把握好课上时间,同时也是对自我专业能力的一种夯实。
2、做好复习
平时工作时间比较忙,课上讲解过的知识很容易忘记,这就要求我们的同学定时定量的复习,这样才能确保考试时得心应手,答题行云流水,全程一气呵成。
时间安排
碳排放管理师是全国统一线上机考的,每年会有四次考试时间,分为是在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安排在每个月的第三周周末。因为考虑到广大考生大部分都是在职岗位,安排在周末是为方便大家考试。
碳资管企业
李春光
贵州中誉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国际汽贸城工程机械市场B-1-1-15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春光。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碳管理可帮助企业解决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车制造;残疾人座车制造;残疾人座车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厦门碳帝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15日在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五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生产、研发、销售:碳纤维产品、注塑产品等。
碳管理行业
碳排放管理师的含金量比较高,目前持有证书的专业人才比较少,一般高排放行业都需要碳排放管理师,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国家认可的。
碳排放管理师含金量怎么样
碳排放管理师虽然是新兴职业,但它的前景很好,证书含金量也比较高,未来二三十年中碳达峰、碳中和都会是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点排放名单的单位会增加碳排放管理师。
碳排放管理师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对其碳排放情况进行量化,对照政府部门分配的排放指标,如果有剩余排放指标可以帮助企业进行排放指标交易 。
如果排放超标,碳排放管理师可以帮助企业计算需要购买的排放指标数据,在碳交易市场购买交易指标,也可以帮企业制定碳中和实施方案 ,通过节能减排或者是种植“碳中和林”实施绿色碳汇,将超标排放的温室气体中和掉。
碳排放管理师证值得考吗
碳排放管理师职业定义是指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碳排放管理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共划分为三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别为:初级碳排放管理师、中级碳排放管理师、高级碳排放管理师。
等级越高代表技术水平越好,相应的也就是说在上岗就业、升职加薪方面具备跟多的优势。
从宏观角度来看,提倡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的今天,碳排放管理人才缺口巨大,碳排放管理师将迎来广阔的就业前景,所以可以很明确的讲碳排放管理师有用,如果从事这类行业,那么碳排放管理师证还是非常值得考的。
碳管理可以帮助控排企业解决
碳排放管理师可以在企业、政府等部门工作,从事的主要工作有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等服务,如果学得比较好,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分析,担任总项目管理。
政府部门和电力、水泥、钢铁、造纸、化工、石化、有色金属、航空等八大控制排放行业,碳排放管理人才缺口巨大,也是人员主要工作地点。
碳排放管理师工作内容比较宽泛,比如,对化工企业进行碳数据核算时,碳排放管理员既要熟悉几十种化工产品的生产工艺,又要做好企业能源管理、计量、生产等多部门协调,确保各项数据摸得准、对得上。
碳管理专业在哪工作
登陆本课程招生官网(www.tanzichan.cn)下载“报名回执”并填写完整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接到您的报名信息后我们将与您确认收悉。
“碳资产管理”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全程指导和监督。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碳资产管理”培训证书,该证书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网查询。此外,还将获得“北京绿色交易所低碳专业人才培训结业证书”,该证书由北京绿色交易所颁发、认可并备案,持证人员可获得北京绿色交易所相关信息资讯和业务咨询等服务,并获得碳交易岗位优先推荐的机会。
企业碳管理目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是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31日成文,并于2021年发布。全文内容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