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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什么(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什么)

2023-03-31 00:40:06自我学习4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什么

我是一名煤矿工程师,工作30年了,下面就回答一下煤矿安全规程第672条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有效应对紧急事件和突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煤矿应急值守,煤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煤矿应急值守。

(三)参与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并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班,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可设在调度室)。

(四)煤矿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

及值班时间,保证 24 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煤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的工作及安全状况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六)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煤矿带班领导汇报。

(七)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煤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八)煤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煤矿应急值守室值班。

(九)应急值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十)应急值守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守或需离开值守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人员替班。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

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向监管监察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治本措施,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

1、第一部分直面风险,谈到了当前面临的各种风险。

2、第二部分树牢理念,说的是安全发展理念。

3、第三部分强化责任,从党委及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个方面阐述安全生产责任。

4、第四部分健全体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

5、第五部分狠抓落实,再次强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当地有关规定等。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什么

煤矿三违指的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三种违章行为,即“违反安全规定、擅自作业、违章使用”。

“违反安全规定”是指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或者其他安全规定进行生产活动,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等。

“擅自作业”是指在未拿到安全操作证或者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的行为。“违章使用”是指未经批准的超限、超速、非法改装、非法调整等违章行为。煤矿三违必须严格执行,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什么?

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6、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7、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8、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的什么多选题

我认为是意识,准确的说,是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识。

根据安法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一般为“法人组织”,责任的落实最终还是要依靠“自然人”,因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故其安全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安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无论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是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需要主要负责人的强烈主观能动性(即意识)为支撑才能实现。

换言之,主要负责人先具备强烈安全意识,而后,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在行动中予以有力践行,如此,天天都是安全期。

当然,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所以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就可能闹出人命。

有的人会混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认为前者只是后者中的某一种,这实际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对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等内容的明确,具有

根本性

各项规章制度则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具有

多样性

还有一种观点,

相较于意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更重要

以本文开头图片中的人物为例,“意识”就是踏上桥的想法,“制度”就是桥,那么“降落伞”就是安全防护措施,当前二者都失效时,依然可以保障生命安全。

再如作为工厂企业自动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仪表系统(简称SIS)

的设计使用,就是防止当“意识”“制度”都失效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措施,并对继续恶化的状态及时响应,使设备进入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危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证设备、环境、人员安全的一种安全防护措施。

以上。

安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七个内容的逻辑性、顺序性是非常明显的,从(一)到(七),从制度到执行,从隐患排查到应急救援,如果都没能挽回,那么就只能也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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