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和动产区别(不动产和动产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和动产区别是什么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区别为: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上述内容参考: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不动产和动产区别是什么意思
按照字面的理解所谓动产就是可以随着人们的意愿,可以移动并且随时可以变现的资产,它主要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各种存货比如各种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产品、在产品等,它都是可以移动的,可以随时的从甲地搬到乙地,并且随时可以变现。
而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就是不可随便移动的,比如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都可以称为不动产,它们在生产中长期保持其外观形态,其损失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一部分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
不动产和动产区别是什么呢
动产是指所有可移动之物,有形或无形,现有的或未来获取得的,均无不可。
动产包括设备、存货、农产品、不动产附着物、待砍伐的树木、待开采的矿物、应收账款(包括那些被出卖的)、票据、物权凭证、出租的有形动产以及担保物的收益。
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1)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不动产与动产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与不动产相对。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不动产和动产的含义
那么动产与不动产有哪些本质区别呢?
一.权力设定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三.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
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四.管辖不同
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五.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
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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