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saas(零售企业中不得陈列的药品不包括)
零售企业中不得陈列的药品不包括
对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 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40平方米。 注:大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中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小型药品零售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者。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1)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完好的衡器、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 2)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如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3)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4)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5)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6)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7)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8)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药品质量验收,包装、标识检查的内容: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A.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B.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C.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D.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E.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药品
药品售出后不能退,如下:
2013年6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在《规定》中,卫生部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同时强调,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即便是医生错开的药品或者是患者服药后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
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品种
零售药店分三级 ,经营种类各不同 。 一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等。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一般是可以的
零售企业中不得陈列的药品不包括哪一项
一、易见易取原则。
1、商品正面面向顾客,不被其他商品挡住视线;
2、货架zui低层不易看到的商品要倾斜陈列或前进陈列;
3、货架zui上层不易陈列得过高,太重,易碎商品;
4、整箱商品不要上货架,中包装商品上架前必须全部打码上架,否则不能上架。
二、满陈列原则。满陈列就是把商品在货架上陈列得丰满些,要有量感,俗话说:“货卖堆山”。
三、先进先出原则。商品都有效期和保质期,我们必需保证在有效期和保质期内提前卖完这些商品。
四、关联性原则。药品仓储式超市的陈列,尤其是自选区(OTC区和非药品区)非常强调商品之间的关联性。
五、同一品牌垂直陈列原则,垂直陈列与横式陈列相对而言,指将同一品牌的商品,沿上下垂直方向陈列在不同高度的货架层位上。
六、主辅结合陈列原则。
七、季节性陈列原则。在不同的季节将应季商品(药品)陈列在醒目的位置(端架或堆头陈列),其商品陈列面、量较大,并悬挂 POP,吸引顾客,促进销售。
零售企业中不得陈列的药品不包括哪些
药店商品陈列就要具有以下特点:1、“四分开”陈列特点:药品和非药品严格分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严格分开,内服药和外用药严格分开,串味药和一般药品严格分开。
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处方药”和“串味药”必须闭柜销售。
2、“系统性”陈列特点:药店在“四分开”原则指导下,药品的陈列又必须以人体解剖系统的划分为依据。
如呼吸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心脑血管系统用药等等。
3 、“非药品”陈列特点:非药品陈列按医疗器械、保键品、食品、日化用品、消毒用品、化妆用品、计生用品和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分区分类陈列。
4、“有缝化”陈列特点:所谓“有缝化”是指开架式销售药店的药品陈列不能象综合超市一样,商品之间完全无缝,要求药品与药品之间有一定的间隙。
其目的主要是方便顾客选购。
但是,非药品也可以采取“无缝化”陈列。
5、包装规格差异性:同一功效药品,因剂形不同(片剂、丸剂、水剂等等),因包装有瓶装(方瓶、圆瓶、扁瓶)、纸盒装、盆装等,导致外包装规格差异大。
在陈列时以品种或品类的造型尤其重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陈列的药品有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也不能销售。但并非禁止销售,在货源充足时。
在消费者知情,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不上柜台了,且药品短缺时,对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即使是距有效期1个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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