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劳务关系区别(劳动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收入和劳务收入虽都属于个人收入。但他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收入。
首先可以先从二者的定义上来看。劳动收入也是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对员工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也可以被称为服务报酬。
劳务收入是指提供劳务的个人为服务单位提供某种服务而取得的收入。这种收入没有稳定连续的劳动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
最后二者的区别就是一种以工资形式领取的另一种则不是以工资形式领取的
劳动与劳务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与劳务的区别二者概念不同。
劳动,为操作;活动。出自《庄子·让王》:“春耕种,形足以劳动。”现代词语一般指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或指使不安宁。劳,本义努力劳动、使受辛苦。动,《说文》释义“动,作也。”指事物改变原来位置或脱离静止状态(跟“静”相对)。
劳务,谓勤苦劳作。出自《吕氏春秋•遇合》:“天下之民,其苦愁劳务从此生。” 现代经济学术语。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比如:劳务市场。务,本义致力、从事
劳动和劳务有啥区别
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主要是指生产物质资料的过程,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
劳动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在实际统计中,考虑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两个因素的指标有劳动年龄人口和社会劳动力资源总数。
2、能力不同
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也就是人用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从事某种具体劳动的的能力,即创造价值的能力。劳动是这动能力的支出和耗费,也就是在进行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对劳动力的使用。
3、价值不同
劳动是人类生产力为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增加商品的价值的实际使用。劳动力就是从事增加商品价值的有用劳动的能力。工人出卖给资本家换取货币工资的就是劳动力。劳动力同劳动是有区别的,劳动是人类生产力为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增加商品的价值的实际使用。劳动产品能作为商品买卖。
但是,要对劳动本身即生产活动的买卖这一概念赋以确切的含义,却是不可能的。不能出卖劳动产品的劳动者必然出卖劳动力,并同意从购买者的利益出发和在购买者的指挥上消耗其劳动,以换取一定的货币量即工资。
劳动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现实生活中,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表象上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因此,对二者进行区分时,不能只单纯从表现形式去判断。那么如何判断呢?详细看下文。
一、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哪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者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例子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 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 来自法律快车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