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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别(探矿权采矿权区别及其评估途径差异)

2023-04-21 18:06:05自我学习1

探矿权采矿权区别及其评估途径差异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标准

不会,采矿权价款(权益金)的多少是根据资源量,资源等级等几个因素评估决定的。与有探矿权,通过探转采方式申请采矿权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某个铁矿山,决定资源价款的因素一是可采储量,二是资源等级。有的好矿山,一个金属吨的权益金可能是8元1吨也可能是7元一吨。储量基数大,资源等级高,矿山权益金就高。反之亦然。

简述探矿权和采矿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范围不一样:

其中探矿权是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其他人不得在其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

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二、权限不同:

拥有探矿权的人不能直接采矿;拥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先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拥有探矿权的人无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办法

1、根据采矿法,持有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内部探矿活动。2、内部探矿的范围应当在采矿权范围内,探矿活动应当符合采矿权的开采计划和方案,不得超出采矿权范围或者违反采矿权的开采计划和方案。3、内部探矿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延伸:此外,采矿权持有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探矿情况,并且在探矿活动中应当注意保护矿区内的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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