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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终结治疗后下一步该怎么做(工伤医疗终结期规定)

2023-04-23 01:05:12自我学习1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在工伤处理后,还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下面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通常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后,工伤赔偿已经完成,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关系也因劳动关系不复存在而终止。

职工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恢复工伤保险关系,但以前的工伤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

我不知道你说的这个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职工和单位自己协商的工伤待遇,而不是工伤保险基金,如果协商的赔偿低于社保和性价比高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有权反悔,要求单位支付低于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比如员工和单位协商赔付10万,但是如果上了工伤保险,可以陪16万,那么员工就可以反悔,要求单位赔付6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全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辞去工作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并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户籍由单位所在地迁回原居住地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六个月的安置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残疾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津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伤残津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15个月,二级伤残14个月,三级伤残13个月,四级伤残12个月。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十年。

第三十二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提出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是我十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是我八个月的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50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40个月工资。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是本人六个月工资,八级伤残是本人四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本人两个月工资,十级伤残是本人一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7级伤残为本人25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本人15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本人4个月工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缴费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工不能劳动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负数时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工外出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每年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任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因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破产、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应当拨付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第四十三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每年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用人单位工伤发生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乘积。

按照行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工伤保险费的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储备金,市级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5%统筹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5%上缴省级储备金。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残疾人安置和基金不足时的转移。

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1)工伤保险待遇

(2)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证据收集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三分之一,第三项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支出计划,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在下一年度如实列支。

在保证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取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提出,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在下一年度如实列支。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经营、建设或者装修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劳动者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伤情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缴费情况。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滞纳金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证明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追回挪用流失资金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用账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待遇标准或者领取工伤保险金期限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准备金的。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为工伤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相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三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央、省、驻穗部队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在本单位的平均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年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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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个标准主要是针对深圳市职工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不同的赔偿标准。

深圳市ⅰ-ⅳ级工伤赔偿标准

方案一

由社保部门按月缴纳(已购买工伤保险)

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约为2661元*60%=1597元;超过三次的话,大概是2661元*3次=7983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24个月,90%

二级,22个月,85%

三级,20个月,80%

四级,18个月,75%

选项2

一次性计算十年待遇

一至四级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伤残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津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

39个月90%×10年6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中36个月85%*10年5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级,33个月,80%*10年,4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30个月75%*10年3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10级工伤赔偿(后两项由用人单位赔偿,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方可赔偿):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总额。

5级,16个月,50个月,10个月,76个月。

6级:14个月、40个月、8个月、62个月。

七个年级,12个月,25个月,6个月,43个月。

8级,10个月,15个月,4个月,29个月。

9年级,8个月,8个月,2个月,18个月。

十个年级,六个月,四个月,一个月,十一个月。

深圳工伤赔偿标准详解(5-10级)

10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6个月* 2661元/月* 60% = 957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4个月* 2661元/月* 60% = 6386.4元一次性医疗津贴1个月* 2661元/月* 60% = 1596.6元以上,共计17562.6元。

9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8个月* 2661元/月* 60% = 127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8个月* 2661元/月* 60% = 12772.8元一次性医疗津贴2个月* 2661元/月* 60% = 3193.2元以上,共计28738.8元。

八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10个月* 2661元/月* 60% = 159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15个月* 2661元/月* 60% = 239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 2661元/月* 60% = 6386.4元以上,共计46301.4元。

7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12个月* 2661元/月* 60% = 191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25个月* 2661元/月* 60% = 3991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 2661元/月* 60% = 9579.6元以上,共计68653.8元。

六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14个月*2661元/月*60%=2235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40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以上,合计98989.2元。

五级残疾:

一次性伤残津贴:16个月* 2661元/月* 60% = 255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50个月* 2661元/月* 60% = 79830元一次性医疗津贴10个月* 2661元/月* 60% = 15966元以上,合计121341.6元。

“一次性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长期治疗按月支付。比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在一些省市,如广东省,在外省市登记的工伤职工,其长期待遇可经本人申请一次性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残疾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津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伤残津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15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14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12个月工资。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十年。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如果以后需要安装或更换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由谁承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并经伤残等级鉴定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以及轮椅、拐杖等康复器械,或者需要修复、更换康复器械的,由医院提出意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康复器械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费用高于大众化部分,由个人支付。

以上解释了工伤最终处理后接下来该怎么做。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我们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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