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与美国法区别(英国法与美国法区别是什么)
英国法与美国法区别是什么
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也叫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 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英国法和美国法的相同点
美国法律体系:
1.美国成文法基本上是州一级的法律。
2.除了民事诉讼课程是联邦法,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几乎都是州法律。
3.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特征,它是美国法不仅区别于大陆法系甚至区别于英国普通法。
4.两套平行的系统:州法院适用州法律,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有权力适用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所有联邦法院都适用州法律。
5.只有当案件上升到联邦问题的程度,或考虑到某案涉及公民的异籍身份问题,联邦法院才介入。
6.美国法官走的是全方位路线,大陆法系法官走的是专业化路线。
7.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不需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证和裁决。
8.美国法律系统的权力是分散的,它的运行依靠的是各个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9.上诉案件原则上都是法律审,很少涉及事实审 。
10.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 。
11.案件记录是美国法学院的授课内容之一。
12.实用主义哲学影响深远,现实精神和经验分析是美国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美国法和英国法不同之处
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是世界两大最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成文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国法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判例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成文法系的优缺点是针对判例法系的优缺点来说的,具体说来,成文法的优点:
1.具有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内部和谐一致;
2.具有唯理性、合理性、逻辑性;
3.具备完整、清晰和逻辑严密;
4.统一和集中,便于理解和运用;
5.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成文法的缺点:1.缺乏灵活性和具体的妥当性;2.成文法的运作与法律制定相分离,消极适用;3.司法与立法的分离不利于判决;4.割裂了立法与司法间的内在联系,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精神
英国法与美国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别
判例法制度在英国首先产生,是中世纪出现的,当时英格兰统治者迫切需要创造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定期地公布重大的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参引以前的判决为根据.这就是判例法一开始的形成原因,便于民众理解,同样便于法官判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而来,因此,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特色.
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关系
世界上现存的三大安全法规体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1.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2.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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