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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组织绩效管理saas平台(组织绩效实施细则)

2023-04-28 02:30:11东数西算1

组织绩效实施细则

组织绩效是指组织在某一时期内组织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及赢利情况。

组织绩效实现应在个人绩效实现的基础上,但是个人绩效的实现并不一定保证组织是有绩效的。

如果组织的绩效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被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以及每一个人的时候,只要每一个人达成了组织的要求,组织的绩效就实现了。

组织绩效实施细则最新

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全员安全履职能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及中国石化管理的合资公司。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全员安全记分管理制度,会同总部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提出对党组管理领导人员的记分建议,并对有异议的记分记录组织复审。人事部、纪检监察组负责根据记分结果对党组管理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和处理。

2.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企业安全记分工作,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党组管理领导人员以外的职工的安全记分建议。企业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根据记分结果对本单位党组管理领导人员以外的职工进行考核和处理。

管理内容

3.1安全记分采用12分记分制。

3.2记分周期:党组管理领导人员每个记分周期为3年,处级管理人员(含相当职级人员)记分周期为2年,其他职工记分周期为1年。在任(在岗)职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记,新任(新到岗)职工自任职(到岗)之日起记。

3.3在记分周期内,职工安全记分不因工作调动而清除。记分周期满后,记分清零。

3.4记分情形。

3.4.1发生企业及上报集团公司级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3.4.2被政府安全检查督查后通报存在问题、挂牌督办重大隐患、行政处罚或公开披露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

3.4.3依据《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71号)《严重违章行为判定标准》(中国石化安技〔2019〕11号)《中国石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24号)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认定的履职严重不力和严重违章的,对责任人进行记分。

3.4.3依据《中国石化全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71号)《严重违章行为判定标准》(中国石化安技〔2019〕11号)《中国石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安〔2018〕224号)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认定的履职严重不力和严重违章的,对责任人进行记分。

3.4.4对违反《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中国石化〔2019〕1号)的行为应加重记分。

3.4.5承包商及人员的严重违章应对企业责任人员连带记分。

3.4.6企业认定的其他记分情形。

3.5记分程序:安全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事故(事件)调查结果、各级安全检查督查报告和HSSE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提出对责任人的记分分值意见,经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复核后,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记录。

3.6对安全记分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记分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记分建议的部门申请复审,提出记分建议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4安全记分考核应用

4.1受到安全记分的职工不能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4.2累计记分满3分的职工,其当年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定档不能为优秀或良好。

4.3累计记分满6分的职工,由人事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专项教育。

4.4累计记分满9分的职工,应离岗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5累计记分满12分的职工,视为不满足岗位安全能力要求,应调离岗位并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6对一次性记分12分的职工,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7安全记分不代替事故问责处理或其他安全问责处罚措施。

4.8对因安全记分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规定程序申请复审、复核。

组织绩效有哪些内容

组织绩效是组织考核的一种奖惩方式,不是组织控制的唯一内容。

组织绩效怎么算

公共组织绩效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公共组织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因而绩效标准也是多元化的。

公共组织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

(1)绩效指标。公共组织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建立可以衡量组织目标和运行绩效的定性与定量的指标体系。必须注意指标一定要清晰并有一致性,指标体系必须符合组织文化、要被组织成员接受。可以用比较方法来设计绩效指标体。

(2)绩效评估。

(3)绩效追踪。

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学校里对教师绩效考核一般有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基于工作分析的设计方法。  一个老师的工作任务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必须要做的任务,另一类是应该做的任务,最后一个是要求做。这三类任务里面,必须做的是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应该做的是属于老师能力范围内的任务,可能和本质岗位无关,但能力上可以完成。最后一类是上级主管分配下来的任务。而工作分析法,主要是将第一类任务和一些可衡量的任务设定为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种绩效考核的方法是结合学校经营目标分解进行设计。  这种绩效考核是以学校目标为基础,学校想要达成某种目标,将目标逐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及每个老师上,每个老师完成自己的任务,进而推动公司整个目标的达成。这种绩效考核里面的任务,是每个老师都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第三种方法是按照流程来进行设计绩效考核。  流程是学校必不可少的部分,而这种考核方式是根据老师在流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上、对下的关系来设计的方法。例如我们说中层主管,他需要根据高层制定的发展目标提供出具体的方案,然后将方案交给基层老师进行执行,他扮演的是承上启下的角色,考核也就要针对这个角色来进行。  一般情况下,这三种考核方式在学校当中都存在,只是从整体上来看三者被合为一部分。但是还有有些学校采用的是单一的考核方式,最为常见的就是第一种根据岗位分析来进行的考核,学校根据岗位、层级和职责进行绩效设计。其实第一种考核方式是学校的基础,它能有效保证每个老师都能够恪尽职守,尽力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内容,但无法将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每个老师发挥最大的价值。因此另外两种绩效考核必不可少。  之所以将三种绩效考核方法结合起来,是因为我们知道学校是随着市场在变化,而老师又随着学校来变化,每一个老师随时要承担其他的任务。单一的考核方法会让绩效考核出现纰漏,它所造成的问题是,老师的工作职能或责任发生变化,但绩效考核依然采用固有的方式进行,这个时候就无法对老师进行考核。工作分析法的考核方式是基础,它讲每个老师最基础的工作内容罗列出来进行考核;每个老师都是流程里的节点,老师的职能怎样变化,他都身在流程之内,依照流程进行设计,有效的避免了刚才的情况发生。而依据学校目标的绩效考核,是做最后的补充,这样三种绩效考核方式能够对老师的工作进行真实、细致的考核,保证学校的发展。

组织绩效工作

1、公平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偏袒。

2、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不能因为个人喜好或者个人关系而影响考核结果。

3、全面性原则:绩效考核应当全面考察员工的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4、科学性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科学合理,考核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考核结果应当准确可靠。

5、及时性原则:绩效考核应当及时进行,及时反馈考核结果,以便及时调整员工的工作行为。

组织绩效谁负责

定岗定编是在部门组织架构图上来完成的:

定岗:就是根据公司当前发展的规模及短期内发展的目标来确定岗位。用人力资源部举例:现有岗位为2个,1个经理,1个人事专员,下个月起公司要进行绩效考核工作,那需要增加绩效考核专员岗位1个。这就是定岗。

定编:定岗完成后,根据部门的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与工作范畴来确定编制为1人或者是2人。

希望能够帮助你。

组织绩效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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