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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原则区别(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

2023-04-28 06:06:05生活资讯1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

做人的原则是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做有利于大众的事。清查欺骗他人,心口不一,弄虚作假之人和事!没有资本的虚假上市公司过多,使股民受害需要深入调察,不要盲目跟风;耐心考察国有企业实际情况,体会职工的实际情况,感应群众的心声,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每个人都有事做,就不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频繁出现。取消苛捐杂税,不允许为敛钱而采取的哄抬物价和高利贷;房地产膨胀,房子无人住;享乐造成的无限浪费;汽车过多阻碍出行。减少劳民伤财,噪音不断的行为。

恢复耕地种植与自然的买卖,节约用水,用电和资源,才是国家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则。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于

1.有利于教育的原则有利于教育的原则是班级组织建立的一条首要的原则。当其他的原则与其发生冲突的时候,其他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一原则。班级组织的建立,必须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任何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举措,都不能作为班级组织建构原则的基础。

2.目标一致的原则组建班级的建构很重要一点,就是被组建的人群在基本目标上应该是一致的。

3.有利于身心发展的原则青少年儿童的身心正处于发展时期,班级组织的建构不仅要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而且还应该有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

规则和原则一样吗

1、定义不同。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制定机关、生效日期等的规定。而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2、表达含义不同。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则是条文所表达的内容,一个条文可能同时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也可能表达其中的任何一个。

3、涵盖范围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扩展资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性

  不矛盾,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意思是指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因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下位法无效,适用上位法。   而”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是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法律原则虽然必须经国家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原则并非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比起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可解释的空间要大得多,执行的难度也大得多,所以对法律原则适用必须加以限制,如果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考虑执行法律法规,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如果执行法律法规会造成极大的不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而且对一般民众,甚至是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对法律原则都是相当难以把握的,在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舍法律规范不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必然会引起民众以及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加以解释,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以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所以说,上述两条原则所处理的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于什么

矛盾论的三大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从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次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等方面,深刻地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而对立统一规律则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思想。一. 矛盾对立性定律

世界万物皆存在对立的关系,对立乃万物的基本属性之一。天与地、上与下、内与外、动与静、升与降、出与人、昼与夜、明与暗、寒与热、虚与实、散与聚等等,都是世界万物对立的具体表现。 矛用于进攻,盾用于防守,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为进攻与防守是对立的,所以矛盾具有对立性,所以矛盾就可以用于诠释世界万物的对立性。

矛盾是由矛与盾双方组合而成。因为矛盾双方的数目是二,就可以把'二'视之为矛盾的一个数学模型,佛教的特征在于回避矛盾,所以佛教就自称不二法门,而崇尚一真法界。与佛教的观点相反,阴阳论与辨证法则无限崇尚这个二。阴阳与辨证都是由双方组合成,阴阳论与辨证法的数学模型就可以都是二。用佛教的语言来说,阴阳论与辨证法就可以称之为二真法界与不一法门。

二. 矛盾统一性定律

矛盾是由矛与盾双方组合而成。矛用于进攻,盾用于防守,如果没有防守,就无所谓进攻,如果没有进攻,也就无所谓防守,所以矛盾双方,就互相依赖于对方而成在,从而组成了一个统一体,这个结论就是矛盾统一性定律。

统一性是辨证法的语言。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都是双矛盾双方组合而成,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这种统一与斗争就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拥有五大特征,对立与统一只是这五大特征中的二个,所以辨证法中是不存在矛盾的。

既然不具备诠释矛盾的资格,矛盾这个概念为何成为辨证法的核心呢? 其原因只能是翻译的错误, 辨证法属于西方哲学,在进入中国文明之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概念的翻译。辨证法的核心概念是对立统一的双方,这个对立统一的双方,本来应当翻译成为阴阳,不知是何原因,辨证法的翻译者最终选择了矛盾而舍弃了阴阳。

虽然辨证法中不存在着矛盾,但矛盾中却包含着对立与统一。由于这两个概念是耳熟能详,所以本文仍借用对立与统一两个概念,并使之成为矛盾的两个基本特征。与辨证法一样,阴阳论与佛教中也存在着统一这个概念。在阴阳论之中,统一性指的是阴阳互根。在佛教经典之中,统一性就是因缘理论,就是世界万物之间皆存在联系,就是此在故彼在,以及此无故彼无。

三. 矛盾平衡性定律

在矛盾的故事中,矛可以剌穿任何盾,而盾又可以抵抗任何矛。这个事实说明,矛盾双方的势力己经达到平衡,本博把这种矛盾双方势力必须平衡的特征,称之为矛盾平衡性定律。平衡性是矛盾内涵的核心,因为矛盾双方势力平衡,矛盾故事才能引人入性,因为矛盾双方势力平衡,矛盾的内涵才能深刻无比。

阴阳论的期望是天尊地卑,天尊地卑就是一种极端的不平衡。辨证法的宗旨是斗争。只有通过斗争,对立统一双方的地位才能得到互换。这种地位互换的过程中,存在着量变到质变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地位互换意味着从一种不平衡走向另一种不平衡。

阴阳论的期望是不平衡,辨证法的宗旨是不平衡的互换,总而言之,阴阳论与辨证法都反对平衡。在矛盾的故事中,矛和盾的地位是绝对平衡的,失去这种平衡,矛盾的故事就不能成立。因为阴阳论与辨证法都与平衡无缘,所以两者之中都不存在矛盾。

四. 矛盾二象性定律

矛盾的寓言故事,在其结尾中得出一个结论:“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用白话文来说,就是刺不破的盾和什么都刺得破的矛,是不可能同时存在这个世界之中的。

这个结论理直气壮,以至于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不然。其实不然的原因在于: 这个结论只适用于宏观的物理世界,而不适用于人类的意识领域以及微观的物理世界。换言之就是,矛盾现象属于宏观的物理世界,虽然这个现象在宏观的物理世界中不可能出现,但却可以产生于人类的意识领域以及微观的物理世界。

波粒二象性是微观世界的基本规律之一,为了说明上述事实,就有必然大致了解一下波粒二象性。在初步了解波粒二象性的基础之上,就可以把其基本原理推广到哲学领域。推广到哲学领域之后,我们就能走出矛盾的认识误区。推广到哲学领域之后,矛盾的真相将大白于天下。推广到哲学领域之后,一个全新的矛盾理论将破茧而出、浴火重生。

波粒二象性是微观粒子的基本属性之一。波粒二象性指微观粒子有时显示出波动性(这时粒子性不显著),有时又显示出粒子性(这时波动性不显著),在不同条件下分别表现为波动和粒子的性质。量子物理认为,一切微观粒子都具有波粒二象性。量子物理是一门高深莫测的科学理论。玻尔曾说,如果一个人第一次听说量子物理而不感到困惑,那他一定是没有听懂。

波粒二象性是指某物质同时具备波的特质及粒子的特质。波粒二象性是量子力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波粒二象性最初是从光身上发现的,这个发现的过程充滿争论,其结果充滿哲理。这个过程与结果对哲学可以产生重大启示。为了获得这个重大启示,让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简单地回顧一下光的波粒二象性吧。

1.粒子性先拔头筹: 最早的综合光理论是由惠更斯所发展的,他提出了一个光的波动理论,解释了光波如何形成波前,直线传播。该理论也能很好地解释折射现象。但是,该理论在另一些方面遇见了困难。因而它很快就被牛顿的粒子理论所超越。牛顿认为光是由微小粒子所组成,这样他能够很自然地解释反射现象。并且,他也能稍显麻烦地解释透镜的折射现象,以及通过三棱镜将阳光分解为彩虹。由于牛顿无与伦比的学术地位,他的理论在一个多世纪内无人敢于挑战,而惠更斯的理论则渐渐为人淡忘。直到十九世纪初衍射现象被发现,光的波动理论才重新得到承认。而光的波动性与粒子性的争论从未平息。

2.波动性后来居上: 到了19世纪,英国物理学家托马斯.杨开始对牛顿的光学理论产生怀疑。杨氏做了一个著名的双缝实验,观察到了明暗相间的条纹,这种现象称为光的干涉,干涉现象是波动性特有的,粒子性无法解释。杨氏还进一步俢正了惠更斯的波动说,提出光是一种横波,而不是纵波,这样就能解释光的偏振等现象了,这样一来,光的粒子性开始转向劣势。给粒子性致命一击的是英国物理学家麦克思韦,他提出光其实是一种电磁波,他的理论后来为德国物理学家赫兹所证实。到了这个时侯,光的粒子性基本上巳经沒有市场。

3.粒子性死灰复燃: 但是光的波动说也并非无懈可击,19世纪末,科学家发现某金属在光的照射下会释放电子,这一现象被称为光电效应。光电效应让人困惑的地方在于:当光的频率大于某个数值时,入射光那怕十分微弱也能瞬间产生电子;当光的频率小于某个数值时,入射再强也无法产生电子,这一点用光的波动性是无法解释的,对光电效应的正确解释是爱因斯坦给出的。爱因斯坦将其解释为量子化效应:电子被光子击出金属,每一个光子都带有一部分能量E,这份能量对应于光的频率ν:E=hν这里h是普朗克常数(6.626 x 10^-34 J s)。光束的颜色决定于光子的频率,而光强则决定于光子的数量。由于量子化效应,每个电子只能整份地接受光子的能量,因此,只有高频率的光子(蓝光,而非红光)才有能力将电子击出金属。这样一来,光的粒子性在某种程度上又复活了。但单凭粒子说毕竟无法解释光的干涉,衍射等现象,所以物理学家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光具有波粒二象性。

4. 波粒二象性的统一: 光和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如何统一的问题是人类认识史上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至今不能说问题已经完全解决。1926年M.玻恩提出概率波解释,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按照概率波解释,描述粒子波动性所用的波函数Ψ(x、y、z、t)是概率波,而不是什么具体的物质波;波函数的绝对值的平方|ψ|2=ψ*ψ表示时刻t在x、y、z处出现的粒子的概率密度,ψ*表示ψ 的共轭波函数。在电子通过双孔的干涉实验中,|ψ|2=|ψ1+ψ2|2=|ψ1|2+|ψ2|2+ψ1*ψ2+ψ1ψ2*,强度|ψ|2大的地方出现粒子的概率大,相应的粒子数多,强度弱的地方,|ψ|2小,出现粒子的概率小,相应的粒子数少,ψ1*ψ2+ψ1ψ2*正是反映干涉效应的项,不管实验是在粒子流强度大的条件下做的,还是粒子流很弱,让粒子一个一个地射入,多次重复实验,两者所得的干涉条纹结果是相同的。

  

在粒子流很弱、粒子一个一个地射入多次重复实验中显示的干涉效应表明,微观粒子的波动性不是大量粒子聚集的性质,单个粒子即具有波动性。于是,一方面粒子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在双孔实验中双孔又是同时起作用的,因此,对于微观粒子谈论它的运动轨道是没有意义的。把波粒二象性统一于概率的这种思想,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爱因斯坦就终生地反对这种思想,这种思想大概是物理学不得巳而为之的一种手段吧。

波粒二象性的理论延伸到哲学领域,就可以推导出一种全新的哲学理论,这种理论就是矛盾二象性定律。什么是矛盾二象性? 本文为之作出的定义是: 两种完全对立的思想,可以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之中。 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思想,这两种完全对立的思想,在西方人民的头脑中可以同时存在,可以和平共处,这个事实决定了西方文明的前途,也是矛盾二象性的一个典型的证明。

五.矛盾互补性定律

互补原理是玻尔提出来的一种科学理论,波粒二象性则是互补原理的理论基础: 光和粒子都有波粒二象性,而波动性与粒子性又不会在同一次测量中出现,那么,二者在描述微观粒子时就是互斥的;另一方面,二者不同时出现就说明二者不会在实验中直接冲突。同时二者在描述微观现象,解释实验时又是缺一不可的。因此二者是“互补的”或者“并协的”。

  

玻尔的原话是:“一些经典概念的应用不可避免的排除另一些经典概念的应用,而这‘另一些经典概念’在另一条件下又是描述现象不可或缺的;必须而且只需将所有这些既互斥又互补的概念汇集在一起,才能而且定能形成对现象的详尽无遗的描述”。 

  

互补原理指出,波粒二象性与互补性是如影隨行,从波粒二象性中就可以推导出互补性。把这个原则推广到哲学领域,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本文把这个结论称之为矛盾互补性定律,其表述方式是: 如果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呈现出二象性,那么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就一定是互补的。

就象波粒二象性一样,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可以存在着二象性。矛盾互补定律指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在西方文明中存在着二象性,所以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的关系,在西方文明中也一定是互补的,事实的确如此。西方文明既追求唯物主义的科学,又信仰唯心主义的宗教,这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在西方文明中,科学用于构建物质文明,宗教用于构建精神文明,这两种文明互补的结果,就是在对外关系中进入称霸世界的境界。西方文明中,科学与宗教的关系的互补证明了一个事实: 矛盾关系对内呈现出二象性,而对外则呈现出互补性。

矛盾的寓言故事中也蕴藏着这个道理。在矛盾的寓言故事中,矛与盾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矛盾二象性。显而易见,这种矛盾二象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限于矛盾关系的内部,一旦超越这个范围而走出矛盾之外,矛盾二象性就会转换成为矛盾互补性。在对外关系的矛盾互补性之中,矛用于进攻,而盾则用于防守,在这种进攻与防守的配合黙契之中,矛盾互补性就得到形象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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