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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解释(什么是解释权)

2023-04-30 05:30:07自我学习1

什么是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指法律文件中特定的句子或条款,其意义只由一个机构或个人来解释和决定。

这一权利可以被授予给另一方,以便他们有权在不同情况下解释和执行法律文件中的某些条款。

通常,最终解释权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威机构或个人,而不能被转让给另一方。 例如,当存在争议时,法院会拥有对法律文件中的某些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的获得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解释某些条款,并负责执行该条款。

什么是解释权归什么所有

就是以上内容的最终解释或最标准的解释只能是本公司给出的。

有些合同、公告等公布之后,会有许多单位或个人从本单位的角度进行理解或解释,但都无效,只有本公司的解释才是最终的解释。

什么叫解释权

法律解释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根据解释尺度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根据解释方法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2)缩小解释,是法律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法律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历史解释,是根据制定法律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律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另外还有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等。

四、根据解释的自由度

1、狭义解释: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严格地理解与把握整个法律的精神,较少解释的自由度。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倾向于狭义解释

2、广义解释:广义解释称较自由的解释,强调不拘泥于文字的、比较自由的解释。一般法官尊重立法者原意,不愿违背法律条文规定,但在一些特殊社会条件下(如社会矛盾激化、发生危机、对外战争等)会作出改变法律字面含义,甚至改变立法原意的解释。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于广义解释

什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本店拥有最终的权力解释与处理事情。

举个例子,当产生一些争议或疑问时,如果本店在产品说明书或协议中注明了“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那么本店就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解释和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本店之间的合同和协议是有约束力的,双方都需要遵守其中的规定。同时,本店也需要对消费者负责,确保自己的解释和处理能够公正合理。总的来说,“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措施,也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约束。

什么是解释权竞争

实体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支配能力和支配范围,也称物权。 实体权是指个人在拥有物质财产的基础上所具有的支配能力和支配范围,包括物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物权得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律保障,让拥有物质财产的人不用担心其被不法分子侵占或滥用,增强了其在社会中的安全感和自由度。 实体权是民事法律中非常基本而重要的一种权利,涉及到个人财产、房产、土地等方面。在现代社会,实体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基本服务,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效保护实体权,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释权的含义

没有反义词。

权,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quán,最早见于商朝甲骨文时代,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权”字,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黃華木。从木雚聲。一曰反常。巨員切”。“权”的基本含义为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如权力;引申含义为有利的形势,如主动权;变通,不依常规,如权术。权”的用法一般是作名词指权柄,权力,如兵权。

解释权归属

1.让当事人参与的原则

让当事人参与制度的制定是制定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这个制度是针对整个组织的,就要尽量使组织的全体成员都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来,如果只是针对某个工作流程而制定的制度,则需要请相关的成员参与进来。一般的做法是由起草人经过认真调查之后,起草制度的草案,将该草案公布于众,让大家进行讨论和修改,并由起草人收集意见进行修改。对于重点的当事人,起草人要个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做认真的记录和总结。

要注意的是在收集到的意见中,会有80%的意见是重复的或不可行的(对这些意见要向提出人做耐心地解释),只有20%的意见真正有作用。但这种让当事人参与讨论制度的形式不可缺少,因为这种参与的形式比参与的结果更加重要。

虽然让当事人参与会让制定制度变得复杂,但却会对今后制度的执行减少很多障碍。人本能地会对约束他的东西产生反感,而制度恰恰是约束人的东西。让成员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来,可以减少这种反感,因为人都不会讨厌自己的劳动成果。

2.简明扼要的原则

制度是针对所有当事人的,所以制度本身的语言描述应该尽可能简明、扼要、易懂,并且不产生歧义,让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轻松地理解。另外,制度不必非常缜密和完备,首先,因为这样会损害制度的简明性和易懂性,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其次,每位成员都对制度有基于常识的认识和理解,而这些常识性的东西并不必在制度中面面俱到。

3.不求完善但求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新制度时,很难做到一次性制定得非常完善。随着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可能还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充实。制定制度是为了执行,所以制度一定要适合组织。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不合理而出现一些问题,但这些不应该影响制度的公正执行。比起制度的完善性,成员往往更加关心执行制度的公正性,所以对于制度的制定者来说,应该比关心完善性更加关心执行的公正性。

4.系统和配套的原则

制度要全面、系统和配套,基本章程,各种条例、规章、办法要构成一个内在一致、相互配套的体系。同时,要保证制度的一贯性,不能前后矛盾、漏洞百出,避免发生相互重复、要求不一的情况,同时要避免疏漏,要形成一个完善、封闭的系统。

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是制定制度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制定制度要从组织的实际出发,根据组织的构成内容、工作对象、管理协调的需要,充分反映各项组织活动的规律性,体现组织的特点,保证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切忌追求时髦,流于形式。

制定制度时的注意要点

1.广泛征求意见,让制度被更多人理解接受

2.制度要简明扼要,切忌过于繁杂

3.制度制定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4.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制度

5.制度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6.制度必须有利于员工工作的开展

6.重视员工的工作习惯的原则

懒惰是人的一大天性,没有人会主动更改自己熟悉的工作方式,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认真分析现有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在达到目标的原则上,要尽可能地继承原有的流程和习惯,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日后制度的执行。

7.以需要为依据的原则

制度的制定要以需要为依据,即制度的制定要从需要出发,而不是为制度而制度。需要是一项制度制定与否的唯一标准,制定不必要的制度,反而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如有些非正式行为规范或习惯能很好发挥作用,就没有必要制定类似内容的行为规范,以免伤害员工的自尊心和工作热情。

8.具有先进性的原则

制度是一个组织的“骨架”,先进的制度有利于组织的正常运营,因此,制定制度一定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总结本组织的经验,同时吸收其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进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保证制度的先进性。

9.采取措施、改造习惯的原则

新制度的执行过程就是改变成员工作习惯的过程。管理者应该很清楚地认识到该制度的执行会带来哪些工作习惯的改变,这种改变成员是否可以接受,接受的程度是多少。根据具体情况,管理者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措施来加强对员工工作习惯的改变,比如在新制度执行时,进行制度培训,或进行频繁地抽查和监督等。

10.具有操作性的原则

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义。要想使制度易于操作,最好在制度中明确操作方法。另外,要写明制度的原则,这样便于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最好能规定出解释权的归属部门)。

关于解释权如何写不算违法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制定程序严格与否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为单位或个人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而行政立法则可以。

  (2)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并不直接指向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也不针对具体的事项,而是针对某个领域、某项工作制定的行为规则,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决定。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二者的联系在于:制订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准行政立法”行为,它介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之间,常常起着一种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中介作用,因而在一定范围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亦“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这里所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定的文件,严格说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外部行政行为”而言的,主要指行政主体在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其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等内部性文件,不属于本文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效力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大量存在,并被广泛运用,从加强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角度看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这些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1)将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个体化,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2)及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在特定地区、部门的贯彻实施。93)在立法真空地带进行调整和规范,为制定成熟的行政法规,行者功能规章提供有益探索和积累有益的经验。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一种行政立法,但是一种与行政立法紧密联系的抽象行政行为。它介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一方面,它在形式上采用制定规范的形式,类似于行政立法;另一方面,它在功能上又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接近于行政执法,在二者之间发挥着一种桥梁和纽带作用。可见,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具体贯彻执行法律、强化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说,在一定程度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按效力等级排列如下:

  (1)宪法。(2)法律。(3)法规。(4)规章。(5)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上位规范优于下位规范,下位规范不能与上位规范相抵触。凡抵触者无效。因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如果行政机关无从判断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时,一般不宜引用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

  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性质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这个“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经审查认为可以参照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汇总,尽管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过严格审查,事实上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前提也是必须合法。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能独立地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综上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中却并没有直接依据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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