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域旅游saas(内蒙古全域旅游示范区)
内蒙古全域旅游示范区
内蒙古,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排名全国第三位。
内蒙古呈狭长地形,由东北向西南斜伸,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内蒙古的幅员辽阔从地理上看,内蒙古周边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和甘肃等省区相连,北部与俄罗斯、蒙古两国接壤,属于我国典型的北方省区。
内蒙古旅游产业网
目前,兴安盟持续推进大米品牌、玉米精深加工、肉牛全产业链体系及全国高端奶业生产基地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着力培育发展本土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农村新型经济业态,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田园综合体、乡村民宿、特色小镇陆续强化建设,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元素不断增多,带动了全盟乡村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画卷正徐徐展开。
内蒙古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沙子口是青岛东部最具特色的休闲小镇,与山相依、与海相邻、与城相近,山、海、城在这里和谐相融。29.5公里海岸线上山湾相拥、海岛成趣,岛、滩、湾在这里和美相生。热情洋溢的七月,青岛首场滨海休闲度假主题演出《山海欢歌》欢乐唱响,为市民和游客奉献出一场滨海旅游欢乐秀。
文旅场景开启沙子口盛夏模式
为丰富旅游新业态,沙子口街道综合媒体搜索数据,特别推出《沙子口十大文旅场景》并在活动现场进行发布。山海福地、童玩消夏、精彩研学、养心旅居、海誓山盟、诗画田园、休闲自驾、渔家唱晚、山海美食、沙子口好品十大场景,聚焦沙子口各种新玩法,为市民和游客带来全新的游玩体验。青岛首部裸眼3D文旅场景宣传片,让观众身临其境地感受沙子口的山海风光。现场还同步启动包括滨海美食季、滨海欢乐季、艺术活力季、纳福购物季在内的青岛崂山滨海休闲度假季系列活动。
智慧地图探索科技赋能新方式
活动现场还正式推出《沙子口智慧文旅地图》,地图包括景点图文介绍、语音讲解、景点定位、景点导航、VR全景、线路推荐、旅游攻略等实用又有趣的功能,让游客能够一码在手,游遍沙子口。
产学研打造“文旅+”标杆
沙子口率先以“文旅+”模式打造文旅产业标杆,推进沙子口乡村振兴新格局的构建。活动当天,沙子口街道与农工党青岛委员会签约共建沙子口生态休闲康养研究基地;与青岛高校影视传媒联盟共建青岛高校影视创作基地;与青岛大学美术学院、青岛农业大学艺术学院签约共建沙子口艺术写生与创作基地;与青岛市漫画协会签约共建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水墨创作基地。一幅资源丰富、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特色“文旅+”产业图景正徐徐展开。
内蒙古旅游业
内蒙古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办学宗旨是“立足内蒙、放眼全国、服务世界”。学院一共有三个特色专业,分别是旅游管理、酒店经营与管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这些特色专业,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与进步,内蒙古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已培养出了大批的毕业生,他(她)们都走上各自的工作岗位,为旅游事业做力所能及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产业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承包经营
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 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一)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救灾、扶贫;
(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调整承包草原;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利益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草原收回抵顶欠款。
第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草原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草原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草原。
第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草原或者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草原或者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草原。
第十一条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承包经营草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非法承包经营的草原进行清退。
第三章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或者抵顶债款。
第十三条 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 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五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牧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由该成员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畜牧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十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草原的生产能力和利用方式每年发布草原有偿流转的信息。
第十九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三)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
第二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
(三)草原用途;
(四)附属生产设施;
(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在流转合同签定后,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草畜平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草畜平衡核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者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制定并公布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草畜平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
(一)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产草量;
(二)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饲草料产量;
(三)有稳定来源的其他饲草饲料量;
(四)根据可食饲草饲料总量计算的适宜载畜量;
(五)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六)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
第二十四条 草原使用者、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原使用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所有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单位应当将适宜载畜量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类型、等级;
(二)可食饲草饲料总量及适宜载畜量;
(三)实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四)达到草畜平衡的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进、驯化、繁育、推广优良牧草品种,以草籽原种场、草种扩繁基地为骨干,形成自治区牧草种子繁育体系。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草原建设中应当开展人工草地建设、牧草良种培育、飞播牧草、免耕技术、鼠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草原建设的科技含量。
第六章 利 用
第三十一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属于自治区批准权限的,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应当指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饲养牲畜价值,指该草原上饲养的牲畜按其品种、数量、用途等,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折算的总值。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经济植物价值,指该草原上生长的具有食用、药用、种用以及其他利用价值的植物,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折算的总值。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前五年饲养牲畜量、草原监测数据和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
第三十四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发利用草原开展旅游活动的资料,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证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不得侵犯草原使用者、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三十五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的,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作业活动的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草原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作业活动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使用者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作业活动的资料,依法办理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临时占用草原需要办理的许可证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亩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保 护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调查,建立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档案,制定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名录,并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区。
第四十条 自治区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区和时限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禁牧区草原的采集草籽、刈割等利用方式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国有农牧场所在地等居民聚集区周边未承包的草原,因滥牧等原因造成退化、沙化的,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恢复草原植被。
第四十二条 禁止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不得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的活动提供场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草原监理、公安、环境保护、工商、交通、林业等部门,依据职权对采集、加工、运输、收购和销售发菜的活动进行检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采集发菜的违法活动;
(二)查堵采集发菜人员;
(三)取缔发菜交易;
(四)对经营、加工发菜及发菜食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对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开垦草原。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应当具有灌溉条件,种植多年生牧草,防止草原风蚀沙化。
第四十五条 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通,避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草原防火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草原上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恢复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草原上从事其他作业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污染和破坏草原。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草原上从事的建设活动和其他作业活动,在建设前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在建设中进行跟踪监测,在建设活动完成后进行环境评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草原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收回、调整承包草原;
(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草原承包经营权;
(三)将承包草原收回抵顶欠款;
(四)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草原承包经营权;
(五)其他侵害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活动提供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区
呼伦贝尔市现辖14个旗市区。
其中有2个区 :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
5个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
7个旗: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
68个镇、19个乡(其中13个民族乡)、19个苏木(其中1个民族苏木)、36个街道办事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驻海拉尔区。
内蒙古全域旅游示范区名单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全域旅游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
内蒙古全域旅游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近日公布了首批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兴安盟阿尔山市。
近年来,内蒙古各地坚持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为引领,实施“旅游+”“+旅游”战略,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内蒙古非遗和旅游扶贫相结合,紧紧围绕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创建工作。同时,延伸产业链,丰富产品供给,开发全新旅游线路,构建现代化全域旅游业态群,坚持以旅游设施建设为基础,强化产业带动和宣传引导,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向纵深发展
内蒙古旅游资源区
内蒙特产有:马奶酒、风干牛肉、奶豆腐、手把羊肉、燕麦、黄小米、托县辣椒等。
1、风干牛肉
内蒙古牛肉干是一道菜品,制作原料主要有牛肉、米龙、大黄瓜条,又名“内蒙古手撕风干牛肉”、“风干牛肉”、“手撕牛肉干”,是内蒙古特产,被誉为“成吉思汗的行军粮”。源于蒙古铁骑的战粮,携带方便,有丰富的营养。 内蒙牛肉干选用大草原优质无污染新鲜牛肉,结合蒙古传统手工与现代先进工艺制作而成。
2、黄小米
小米颗粒晶莹透亮,颗粒圆润。口感绵软可口,清香扑鼻,营养丰富,是北方广大地区人们传统营养食品、滋补佳品。
3、托县辣椒
托县红辣椒,别名“灯笼红”,其色鲜、肉厚,且果实富含丰富维生素C和维生素A,以香而不辣著称。每到夏秋时节,鲜椒上市了,一串串鲜红的辣椒把各家小院装点的红红火火,也是商家收购的旺季。
说托县辣椒味道独特,还在于它传统的制作方法:辣椒晒干后,手工用“铁钵”捣成小碎片,然后以七成熟的托县五申纯葫油一炝,色、香、味俱全,是托县炖鱼、托县炖豆腐、粉汤等地方特色食品的主要调料。
1.呼伦贝尔大草原
呼伦贝尔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以西,因呼伦湖、贝尔湖而得名。地势东高西低,海拔在650~700米之间,总面积约为10万平方千米(一亿四千九百万亩), 是著名的天然牧场,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被称为世界上最好的草原, 是旅游二十胜景之一。
2.锡林郭勒草原
锡林郭勒系蒙古语,意为丘陵地带的母亲河。锡林郭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境内,面积107.86万公顷,198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批准建立,1987年被科文组织接纳为“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1997年晋升主要保护对象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沙地疏林草原和河谷湿地生态系统。
3.响沙湾
第壹家沙漠度假地 响沙湾于1984年1月被开辟为旅游景点,1991年被游局列为国线景点,1999年转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02年被旅游局评定为4A旅游景区,更值得骄傲的是,2011年1月响沙湾被评为5A旅游景区,是集观光与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特大型综合型的沙漠休闲景区。
4.阿尔山·柴河旅游景区
阿尔山—柴河景区位于内蒙古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核心位置,与周边城市之间交通便捷,具有整合满洲里、海拉尔、扎兰屯、乌兰浩特、锡林浩特等地旅游资源,构建内蒙古旅游黄金区域的战略地位。
同时,阿尔山市位于东北亚经济圈腹地和我们东北经济区西出口,西邻蒙,边境线长93.531公里,按照开发计划署的论证和规划,修通阿尔山至蒙古乔巴山的铁路,可以形成东起图们,西连蒙古、俄罗斯,沟通整个东北亚的新欧亚大陆桥,阿尔山则成为这座欧亚大陆桥的“桥头堡”,其经济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5.胡杨林景区
内蒙古额济纳胡杨林自然保护区位于额济纳旗的中心位置—额济纳绿洲,西邻额济纳旗驻地达来呼布镇,北临居延海,保护区总面积26253平方公里。这里是胡杨的故乡,也是大漠的居所。
胡杨有“生而一千年不死,死而一千年不倒,倒而一千年不朽”的说法,被世人称为英雄树。保护区内的一道桥至八道桥,分布着不同的胡杨景观,是摄影爱好者的天堂。八道桥的大漠景区,沧桑醉人心魄。
6.腾格里沙漠月亮湖
腾格里沙漠月亮湖旅游区 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境内腾格里沙漠腹地,月亮湖是距离各大城市半径最短的沙漠探险营地,是现代都市人寻求紧张竞争生活之外的惊险刺激与彻底放松身心的最佳游程。
月亮湖有三个独特之处:一是形状酷似雄鸡:站在高处沙丘一看,一幅完整的雄鸡地图展现在眼前,芦苇的分布更是将各省区一一标明;二是湖水天然药浴配方:面积三平方公里的湖水,富含钾盐、锰盐、少量硭硝、天然苏打、天然碱、氧化铁及其它微量元素,与保健机构推荐药浴配方极其相似。湖水极具生物净化能力,能迅速改善、恢复自然原生态本色。三是千万年黑沙滩:长达一公里,宽近百米的天然浴场沙滩。推开其表层,下面是厚达十多米的纯黑沙泥,其质地远超死海的黑泥,更是天然泥疗宝物。景区水、电、通讯设施齐备,交通便利,有黑色油路直达景区接待站。距银川机场、火车站130公里左右。
7.锡林郭勒草原
锡林郭勒系蒙古语,意为丘陵地带的母亲河。锡林郭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境内,面积107.86万公顷,1985年经内蒙古自治区批准建立,1987年被科文组织接纳为“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1997年晋升主要保护对象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沙地疏林草原和河谷湿地生态系统。
8.绥远城将军衙署
绥远城将军衙署,按清工部工程则例规定一品封疆大员建造,砖木构制,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门前有高大的影壁,上有“屏藩朔漠” 匾额,门侧立石狮一对,大门内厅堂凡3进,前为公廨,后为内宅。
9.满洲里市中俄边境旅游区
位于满洲里市,由秘密交通线暨景区、套娃广场景区整合组成,集跨境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购物娱乐为一体,是先辈遗址及人文风景类综合旅游区。
景区重点突出了国外的资源特色。
10.昭君墓
昭君墓,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大黑河南岸,根据史书和民间传说记载,昭君墓是古人为汉朝明妃王昭君所建的墓地,关于这个昭君墓还有着一些民间传说。传说王昭君原本是天上的仙女,后来下凡游玩,与单于出塞走到黑河边时突然遇到狂风呼啸便停留下来了,王昭君便弹起了它心爱的琵琶,霎时周围便出现了万物复苏,草长莺飞的景象。
从墓顶北眺,呼市尽收眼底,阴山逶迤峥嵘。 从南仰望昭君墓,依次是青冢牌楼、花坛、呼韩邪单于与王昭君马上并辔而行的大型铜铸雕像、双亭。园内有文物陈列室展出昭君有关文物和历代歌颂昭君功绩的石碑7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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