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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和解区别(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异同点)

2023-05-09 01:48:05生活资讯1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异同点

区别有: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重整 和解

一、债权人申请重整是利空吗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属于利好。

二、破产重整债务谁来偿还

  1、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2、特殊情况下

  (1)股东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1、调整内容和规范重点有所区别

  (1)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2)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

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适用条件不同

  (1)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2)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3、申请人范围不同

  (1)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

  (2)破产重整制度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二是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

  4、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

  (1)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2)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

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重整与和解有什么关系

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能够和解的话,破产重整就更不再话下,为什么要走和解程序呢? 于理不合,舍近求远,舍易取难非常人所为,破产法没有规定也在常理之中。

重整和和解的目的

你说的应该是破产的三种形式:清算、和解、重整中,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因为和解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故应该债务人去积极的争取,如果债务人没有意愿,及时其他主体能申请和解,也是起不到效果的。

另外和解其实说白了就是求债权人减免一下债务,只有债务人对自己最了解,只有他才知道自己企业还有哪些可以存续下去的价值,和解能如何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更有利的结果,所以法律规定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异同点有哪些

重整,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经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2、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适用对象不同。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对象相同,而重整制度往往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4、申请人不同。申请和解往往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而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比和解要宽得多,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5、效力不同。根据各国法律对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重整制度则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其效力及于所有的债权人。此外,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6、措施不同。和解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7、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和解计划一旦达成,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操作,恢复经营,想方设法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各种债务,侧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重整计划的侧重点在于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力求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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