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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区别(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样吗)

2023-05-20 04:06:04生活资讯1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样吗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需求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需求是基本明确的,谈判的目的是希望进一步完善项目需求;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需求是基本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磋商的目的是首先让供需双方在项目需求上达到认识明确和一致。

(2)在项目预算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预算是基本确定的,谈判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经完善的项目需求,又能提供最低成交价的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预算是基本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非常粗略的,磋商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已经明确的项目需求,又能应对未知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时。采购项目如果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只有2家,竞争性谈判作废标处理,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4)在项目适用上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基本明确、项目预算基本确定的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不太明确、预算过于粗略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招标区别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属于哪种招标方式

属于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是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条件,直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的方式,所以不属于公开招标。

招标竞争性磋商和谈判有什么区别

从根本上来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核心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在项目需求上的差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需求是基本明确的,谈判的目的是希望进一步完善项目需求;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需求是基本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磋商的目的是首先让供需双方在项目需求上达到认识明确和一致。

二是在项目预算上的差别。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预算是基本确定的,谈判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经完善的项目需求,又能提供最低成交价的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预算是基本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非常粗略的,磋商的目的是选出一个既能满足已经明确的项目需求,又能应对未知且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投标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何区别

区别一:供应商榷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区别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区别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区别四: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招标中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一样吗为什么

1、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

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提交文件的时间不同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不同方式的区别: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是很清楚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它们的区别。

2、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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