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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别(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别在哪)

2023-05-21 02:48:06生活资讯1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别在哪

视听资料主要是视觉和听觉资料,承载形式为音、影像、声像,如光盘、音像带等,而电子资料主要指通过数字华形式承载的资料:文字、视频、图像、音频等等。

简短论述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联系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是关于电子数据的范围的规定,内容为: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数据的范围的条文,是新增条文,也是本次《证据规定》修订的重点条文。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作出如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但该定义仍过于抽象,本次修订,结合电子数据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运用,请教了工信部、阿里巴巴等比较有相关实务操作经验的部门和企业,最终梳理出了五个类别。

【释疑】

1. 是否有必要将电子数据分成上述五种类别?

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上五种类别对于电子数据如何搜集、保存、提交,通过怎样的排列组合方式,以提高相关事实的证明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举例来说,众所周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认证相比较其他证据材料,对于科学性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因为绝大多数人对于该方面的知识掌握的并不彻底、全面,现代化、信息化的科学技术和普通人的生活之间存在巨大的专业鸿沟。人们会使用各类程序,但实际可能都听不懂电脑的编程员所说专业方面的内容。

通过类型化的梳理,使得仅仅停留在会使用阶段的大多数人能够对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对案件的信息进行有效、有针对性地留存,并能向案件审理的法官很好的提交证据。

审理案件的法官能够对特殊类别的案件证据较为全面、深刻的把握,准确理解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需要借助专门的司法鉴定手续就可以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认证,因此非常重要。

2. 如何达到上述良好的效果?

需要深刻把握《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五方面分类。电子数据的形成不是孤立的事件。

举例:

友人相聚,拍照留念,并发到朋友圈

其中,

(1)所拍照片则属于第四类“电子文件”;

(2)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属于第一类“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3)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发布的,涉及到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属于第三类;

(4)发送成功,手机的微信系统记载“某年某月某日,发送照片成功”,则 又属于第三类“登录日志”。

由此,可以看出:

完成一个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存,就会有无数的其他类型的电子数据证据对应产生,而这些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就与我们搜集的主要的电子数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明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重要的作用。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证据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典型例子

以下是一些生活中的科技创新案例:

1. 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购物体验。例如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和京东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

2. 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产品基于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家居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例如小米生态链、海尔生态链等企业推出的智能空调、智能热水器、智能灯光等产品,让人们的生活更加智能化。

3. 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技术推动了支付方式的革新,让人们不再需要携带现金进行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

4. 3D打印技术:3D打印技术能够快速打印并制作出复杂的个性化零件和产品。例如汽车、医疗、建筑等领域应用广泛。

5. 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平台让人们能够通过网络观看实时的视频直播,享受生动有趣的视听体验。例如快手、抖音、B站等直播平台,已经成为年轻人重要的娱乐渠道。

这些科技创新案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都能够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乐趣。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别在哪里

视听资料是指视频、音频等支持人们进行视听上的感官感受的资料,而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格式存储的数据,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形式上的资料,而电子数据是以电子格式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是以支持视听感受的形式存在的,而电子数据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数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联系在于,视听资料也可以存储为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播放器来进行视听上的感官感受。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可以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由法条可知,视听资料证据往往是动态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监控等,电子数据证据更多是静态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都是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证据。

简短论述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区别

D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本题选择D选项。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区别在哪儿

1、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2、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

3、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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