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as厂商能力评估(厂商评估表)
厂商评估表
采购现场审核供应商看什么,这个环节是客户对供应商评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具体审核供应商的内容有:
供应商的企业资质
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即设备状况,月供生产最大数量,
供应商质量体系控制情况
供应商原材料的质量保证情况
供应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其反应速度,服务状况,配合结果的评定
供应商的技术力量情况
供应商的供货周期及运输货运情况
供应商的人力资源情况调查
等等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物质对企业的重要性,来最终决定所审核的内容其权重比例,哪一条款为重要的,哪一条款是非重要的,比例多少。
厂里评估是什么意思
工厂切片指的是工厂中针对具体生产示例进行信息收集和记录,以实现系统化的管理。切片原理:将一个整体拆分成一个个独立的功能单元,形象地将它比作把一块蛋糕切片般分割,从而有利于管理、评估、监督、协调,以及实现全面可视化管理。
工厂评估表
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口诀:政体计何洁
①制定安全政策 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③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和实施
④安全生产管理业绩考核
⑤安全管理业绩总结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口诀:目标+PDCA/注意顺序
①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②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③实施安全措施计划;
④安全措施计划实施结果的验证;
⑤评价安全管理绩效并持续改进。
3.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口诀:城管应配权,专拣脏错训
①工程概况;②管理目标;
③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
④规章制度;
⑤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⑦应急准备与响应;
⑧资源配置与费用投入计划;
⑨教育培训;
⑩检查评价、验证与持续改进。
4.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口诀:祖母警训要错
①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②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③项目安全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技术,以及管理措施
④对从事危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
⑤对危险源及其风险规避的宣传与警示方式
⑥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与要求
5.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口诀:识别+目标+PDCA
①识别并评价危险源及风险;
②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③编制并实施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④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结果验证;
⑤持续改进相关措施和绩效。
6.编制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遵循下列步骤——口诀:分别定价测审
①工作分类 ②识别危险源 ③确定风险 ④评价风险 ⑤制定风险对策;
⑥评审风险对策的充分性。
7.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口诀:祖母错
①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②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
③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主要措施
8.处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遵循下列程序:(11年考)——口诀:爆出查处报
①报告安全事故 ②事故处理 ③事故调查 ④处理事故责任者 ⑤提交调查报告
9.项目的环境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口诀:目标+PDCA
①确定项目环境管理目标;②进行项目环境管理策划;③实施项目环境管理策划;④验证并持续改进。
10.文明施工应包括下列工作——口诀:文征明少
①进行现场文化建设;②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③创造文明有序生产的条件;④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11.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组成——口诀:平时你插就实报
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②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③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工厂选址和土地实用规划
⑦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12.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风险控制——口诀:十瓶响控
13.组织识别项目风险应遵循下列程序——口诀:手定稿
①收集与项目风险有关的信息; ②确定风险因素;③编制项目风险识别报告
14.事故报告的内容——口诀:概况过往错棋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1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口诀:抱起护
①报告事故。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③事故现场保护
16.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口诀:改进网缘出错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17.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口诀:一概记忆错画书
①工程概况
②编制依据
③施工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⑥劳动力计划
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8.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査安全措施、査
安全防护、查设备设施、查教育培训、査操作行为、査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口诀:你想私自被人操,用户训
19.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分为:日常巡査、专项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工、复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査、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口诀:专日鸡姐腚,开腹射精
20.《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一般项目应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口诀:按元人查脚底
21.《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一般项目应包括: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口诀:火速围封菜场
22.《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基坑降排水、坑边荷载。一般项目包括: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工程监测、作业环境——口诀:河水护岸边
23.《模板工程支架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包括:立杆设置、水平杆设置、支架拆除、支架材质——口诀:沿河岸支杆
24.《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的保证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一般项目应包括: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用电档案——口诀:统配葫芦
25.《物料提升机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与缆风绳、钢丝绳、安拆、验收与使用。一般项目应包括:基础与导轨架、动力与传动、通信装置、卷扬机操作棚、避雷装置——口诀:只用沿岸妇湿身
26.《施工升降机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验收与使用。一般项目应包括:导轨架、基础、电气安全、通信装置——口诀:鲜花只用沿岸妇湿身
27.《塔式起重机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载荷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多塔作业、安拆、验收与使用。一般项目应包括:附着、基础与轨道、结构设施、电气安全——口诀:沿岸湿身多调鲜花保险
28.《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一般项目应包括: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构件码放、警戒监护——口诀:重案司锁还人
29.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口诀:鸡汁降临火毒桩
①挖土机械作业安全;
②边坡与基坑支护安全;
③降水设施与临时用电安全;
④防水施工时的防火、防毒安全;
⑤桩基施工的安全防范。
30.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口诀:破车里放只鸡,水里测一下,按时间顺序都沉了
①放坡要求;
②支护结构设计;
③机械选择;
④开挖时间;
⑤开挖顺序;
⑥分层开挖深度;
⑦坡道位置;
⑧车辆进出道路;
⑨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
31.基坑开挖前制定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口诀:周法警录点新项目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
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
32.基坑工程的监测包括——口诀:环支水管
支护结构的监测和周围环境的监测。★重点是做好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33.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口诀:偏护送草狗
①杆件的设置与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②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③高度在 24m 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在 20m 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④架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⑤是否有超载使用现象。
34.现浇砼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口诀:支拆绑高垫背
①模板支撑系统设计。②模板支拆施工安全。
③钢筋加工及绑扎、安装作业安全。
④砼浇筑高处作业安全。
⑤砼浇筑用电安全。⑥砼浇筑设备使用安全。
35.起重机要做到“十不吊”——口诀:平安超人看李嘉欣气歪
①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②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③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④超载或被吊物质量不清不吊;
⑤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⑥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⑦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⑧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⑨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⑩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36.高处作业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口诀:临洞攀悬平插
①临边作业安全。
②洞口作业安全。
③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
④操作平台作业安全。
⑤交叉作业安全。
37.装修装饰工程安全隐患防范包括——口诀:电高物,毒火机
①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防范
②触电伤害防范
③机具伤害的防范
④火灾的防范防范措施包括:
①易燃材料施工前,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明火作业前应履行批准手续;
③易挥发施工材料的使用场所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
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⑤专业管理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等。
⑤使用有毒物品的防范
38.建筑工程最常发生事故的类型——口诀:高物机电塌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五种事故
企业评估表怎么写
在本次军训中,我能够较好地完成训练任务,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在小班长的带领和认真指导下,以连长及指导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认真训练,努力学习,和全连同志一起,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此次军训中,该名学生表现出了比较良好的综合素质,在纪律的服从性上和对纪律条令的执行性上,都表现出了很好的综合素质,值得表扬。
厂商评鉴
IE工程师(industrial engineer)就是从事工业工程的人,工厂里面负责人员调配,模具制作,作业指导书编制,统管生产安排。----------IE工程师日常工作 1.标准工时制定2.向生产主管提供有力的助益,推动生产流程的制定3.协助生产部主管对生产绩效的评价、核对及追踪4.合理规划生产线,制作生产线最佳最合理的配置图5.深入生产现场,教导生产班长、作业员确实按SOP执行6.依据需求提出要求与构想,设计治、夹具、防错工装,并跟踪它们能被规范使用7.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并指导生产线采取应有之行动以符合设计变更要求8.发出指令以通知相关生产单位对某些特殊要求之遵循或对不正确动作之修改9.对生产现场之工具夹具、仪器、设备及人员之作业动作进行检查,遇有不符合规定之处,马上提出,要求并指导改正10.在上级指示时,规划生产线需增设的生产设备,并指导相关人员维护改善之11.随时掌握生产设备及工装夹具的状况,并带领或协助相关人员尽一切可能维持生产设备及工装夹具于堪用的状况12.与生产部主管沟通,进行方法改善,降低工时、优化生产流程、使生产更顺利13.推动成本降低行动(COST DOWN)
14.对引起重大或疑难的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ROOT CAUSE)从设备,工装、人员的角度分析并契机推动改善15.参与外协厂商之评鉴工作16.协助新产品的技术转移事宜,样品制作过程中就介入,并主导制定合适工装夹具,以确保所有质量缺陷得到先期预防,减少质量成本与风险17.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报价以合理化、最优化的角度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有成本增加的风险得到预防,尽最大可能考虑到接单后的样品制作及量产中的工装设备、人员等的额外付出18.主导厂内未来生产技术之优化走向19.消耗性材料需求用量之估算及消耗性材料厂商之参与评估20.不良材料需要特采使用时的决策参与21.对于向外承包的工程进行成本估算,对于外包工程进行报价审核22.参与制定BOM架构并跟催BOM之建立23.BOM核对及提出对BOM之修改且跟催执行IE工程师的工作精神一.定义IE:Industrial Engineering工业工程二.分类IE:古典(传统)I.E.:偏向动作研究现代IE:偏向方法改善IE:适合于任何一个行业三.如何扮演IE工程师的角色?1.工程师应具备的素质:自信,主动积极,尊重劳力、能力与人性,公平,仕奉,专业,敬业,不推诿,诚实,守信。
2.工程师完全明白该做些什么及如何做?(工作职掌的深入了解)
3.自己要有能力去做并让人信服动手能力超强消除对立,把产量、质量的提升、追踪看作自己的一部分清楚了解每一个设备找到原因谈极限,碰到极限怎么办?4.建立IE部门的权威,但绝不干涉其他部门主管的工作指令,更不能简单粗暴的对待任何同事认清自己的目标,别太理会别人的目标,多沟通,少命令很多事情可能只需要想“需不需如此做”,少一些“太麻烦了,不要那么做”,多一些“不如这样”,“这样做可简单些”来达到等效或超效的目的5.日检讨,时间的合理分配,工作目标6.IE是营销人员的战友、技术研发的先知、生产线和质量员的益师益友7.专业的权威8.沟通协调能力9.如何展现自己(show performance)
10.如何面对过失
厂商评估报告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十九条 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产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后,申请人方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第三十一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三十四条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第三十五条 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第三十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第三十七条 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条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 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二条 申请变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第四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四十四条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第四十五条 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第四十六条 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20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七条 《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第四十八条 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第五十条 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接受转让的境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第五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第五十三条 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第五十五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第五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五十七条 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第五十八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第五十九条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第六十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第六十一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第六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第六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第六十六条 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章 试验与检验
第七十二条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卫生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进行的检测。稳定性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样品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复核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第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出具试验和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第七十五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七十六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七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第七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第八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第八十一条 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第八十三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八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八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九条 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第七章 复 审
第九十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十二条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在核实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五)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 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九十六条 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第九十九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第一百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或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第一百零一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或者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三条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或药用的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工厂评估
公司的产能评估一般在合同评审之时作为输入,评估主要由生产部主导,技术、工程、设备等部门配合
工厂评估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及体系文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七)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检验的要求;
(十一)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十条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厂商评价表
制造商=生产厂家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代理商: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
他们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企业评估怎么写
初级职称很好评,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你可以到当地 人事局 去咨询更详细的内容。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下,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
职称评定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
3、需提供材料:(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文凭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友情提醒:(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方能初定职称;(2)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专业(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业毕业生才能初定职称;(3)不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职称申报手续;(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直接办理职称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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