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优化nginx(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优化获得电力流程,简化用水用气报装,分类优化财产登记,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二、着力打通企业难点堵点痛点:强化企业贷款支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力市场服务,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与监管服务效能: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四、打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严禁执法“一刀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五、构建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督查考核。
深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1)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2)发展展壮大国有经济、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推动国有经济进一步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功能,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3)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通常采用的是股份制形式。
深入优化双循环,开拓市场保经营
双循环发展格局是在2020年提出的。这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和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将经济增长的重点从外需转向内需。是,实现双循环发展格局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改革措施,包括优化投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拓宽内需市场等。只有这样才能加快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程。
深入优化水平
传输层协议
延迟时间组成
延迟指的就是从发送源到接收源经历的时间
带宽指的就是逻辑或物理路径最大的吞吐量
从发送源开始到接收源,中间可能经过很多的基站或者运营商等,那么延迟到底由哪些部分组成呢?从客户端到服务端之间历经的过程会涉及到以下的延迟:
传播延迟: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时间,是传播距离与速度的关系
传输延迟:传输的信息转移到链路中需要的时间,是消息长度与链路速率的关系
处理延迟:处理分组首部、检查位错误以及确定分组目标所需的时间
排队延迟:到来的分组排队等待的时间
之前我们介绍过CDN的原理,就是让用户从最近的服务器加载内容,大幅度降低传播分组的时间,在距离与时间的选择当中,我们选择缩短距离的方式来减少加载时间。
其实我们应该明白,造成用户加载时间过慢的原因不是带宽的问题,而是延迟的问题。比如从中国请求美国的网站,中间花的时间不是横跨大洋或者大陆产生的,而是你当前接收的地址(一般是家或者办公室)与最近的服务运营商之间的连接,中间可能会经过多个路由器,路由器进行网络数据的分发,最终才会与运营商连接起来。
在linux平台上可以使用traceroute 命令最终信息的传输过程,计算每一跳所需要的时间,window就通过tracert命令。
高带宽与低延迟
由于人们对视频的需求增长迅速,所以我们提高传输的带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部署更多的光纤、拥塞路由之间改善链路、或者使用光纤波分复用(WDN)等技术来让现有的硬件设备传输更多的数据。
WDN:波分复用(WDM)是将两种或多种不同波长的光载波信号(携带各种信息)在发送端经复用器(亦称合波器)汇合在一起,并耦合到光线路的同一根光纤中进行传输的技术;在接收端,经解复用器(亦称分波器或称去复用器)将各种波长的光载波分离,然后由光接收机作进一步处理以恢复原信号。这种在同一根光纤中同时传输两个或众多不同波长光信号的技术,称为波分复用
除了提高带宽,我们也可以利用减少延迟的方式改善,可以让光信号传输的速率更接近光速,如采用折射率更低的材料、速度更快的路由器或者中继器。上面我们就提到过其实信息分组的传输中,延迟是最难以解决的。
TCP的具体构成
「TCP/IP协议」
我们这两种协议并不陌生,IP协议(因特网协议),负责联网主机之间的路由选择与寻址;TC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负责不可靠的传输信道之上提供可靠的抽象层。对于信息传输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如丢包、拥塞控制等隐藏,所以在优化的时候我们可能会有一些挑战。
「三次握手」
在客户端与服务器进行应用数据交换之前进行操作。
三次握手
在三次握手阶段其实是比较耗费性能的,因此我们想要优化网络也可以从这一方面下手,任何两段数据想要通过TCP传输,那么握手就是必不可少的阶段。谷歌的开发人员研究出一种TCP Fast Open的技术,通过客户端连接时附加一个Cookie(一个TCP选项,此Cookie通常采用一种分组密码,私钥由服务器根据客户端的IP地址保存)来验证是否之前就连接过,如果成功则可以在服务器收到第三个包之前就发送数据。
「拥塞控制及预防」
流量控制
流量控制是一种预防发送端向服务端发送过多数据的一种机制。如果超过了接收端的接收量,可能会造成负载重而处理不过来的情况。每一方都要向对方告知自己的接收窗口,确保能够开辟一个数据缓冲区接收对方的信息。
慢启动
慢启动出现的原因其实就是连接刚建立的双发都不知道网络中可用的带宽是多少,必须要有一个估算的机制,而且这个机制还要随着网络传输的带宽而进行动态变化。我们不可能一上来就完全利用连接的最大带宽,都需要慢慢地传输数据信息以防止网络拥堵。
拥塞预防
当出现丢包的时候,就会认为网络已经出现了拥塞,此时就会采取删包的措施来缓解网络中的某个连接或者路由器的拥塞。然后通过重置拥塞窗口,预防机制按照自己的算法逐步增大窗口,避免丢包。
「队首阻塞」
我们都知道TCP有顺序交付的特点,从一开始的确认应答机制到滑动窗口的机制,前者是只有确认前一个包才可以进行下一个包的发送,后者是允许你发送一定数量的包到接收端,但假如有一个包接收端一直收不到,那就必须停止后面包的发送,重发丢失的包。
所以这里我们就会出现假如一个包要处理很久,那么岂不是后面的都一直等待?这就是队首阻塞问题。
http2中无论在客户端还是在服务器端都不需要排队,在同一个tcp连接上,有多个stream,由各个stream发送和接收http请求,各个steam相互独立,互不阻塞。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TCP优化建议」
要对TCP进行优化,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底层协议的原理,其原理性的东西无非就是以下的几点:
三次握手就是一次往返时间
慢启动在每个连接中都应用
流量控制和拥塞控制会影响到所有连接的吞吐量
吞吐量由当前拥塞窗口大小控制
服务器调优
增大TCP的初始化拥塞窗口
慢启动重启
窗口缩放
TCP快速打开
通过进行服务器的最优调整,把主机的操作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可以确保每个TCP连接都具有较低的延迟和较高的吞吐量。
应用程序行为调优
数据能不发就不发
使用CDN让传输距离变短
复用TCP连接
请求的影响因素就是减少请求与压缩体积,通过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数据传输和减少传输距离,能够使应用程序的行为最优。
小结
升级服务器内核版本
拥塞窗口大小为10
禁用空闲后的慢启动
确保启动窗口缩放
减少传输冗余数据
压缩传输的数据
服务器放到离用户最近的地方(CDN)
重用TCP连接
UDP的优化
由于UDP是一种简单的协议,它的高效性正是因为它忽略了很多TCP的特性,但是由于这样的高效性,可能也会造成麻烦。举个例子来说,当你看视频的时候假如没有经过拥塞处理,可能会占用大量的带宽,导致一些正常的TCP连接无法发送正常的数据,如网页也可能无法打开。另一种情况也有可能造成视频一直卡顿,无法加载。
所以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根据RFC的文档,主要有几种优化方案。
控制传输速度
对所有的流量进行拥塞控制
使用与TCP相近的带宽
处理数据包丢失、重复和重排
以上的优化必须是应用程序做出的优化。
03 小结
上面我们讨论了如何进行对传输层两个协议的优化,以及中间的细节性东西,可能还有很多没有讲到,但是把主要的几个点都大概说了一下,也对其中的几个点有所了解。
前端与网络的关系大家都知道,理解TCP的核心机制已经是web优化的必修课,我们在项目中一般不会深入到链路物理层面进行优化,但是应用层的优化我们还是可以做的。
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
私挖乱采是一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私挖乱采的打击力度。最新的举报政策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私挖乱采的行为,均可以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的隐私信息将得到保护,同时,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将会有一定的奖励。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打击私挖乱采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除了举报政策之外,政府还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管力度,加大了罚款和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政府也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私挖乱采的危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了什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4]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4]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4]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4]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4]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入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实现公共服务体系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在国家治理领域的深入实施,政法领域改革从以往以司法改革为主拓展到政法工作各方面,作为实践形态的“政法改革”逐步生成,作为理论范畴的“政法改革”呼之欲出。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中共中央制定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使用并多处提到“政法改革”范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这是第一份对政法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的改革文件。
一、新时代政法改革的历史意义
(一)新时代政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从人类政治文明史来看,任何常态意义上的国家,都要设置承担治安、司法职能的机构,向社会成员提供争端解决、权利救济、安全保障等公共产品。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履行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重要职能的机构从概念上和体制上被定义为一个特殊系统,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系统。40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格局发生急剧而深刻变革的情况下长期保持社会稳定,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这充分展示了这种独特体制的生命力、优越性。深化政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进一步推进政法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更成熟、更完备、更管用的政法制度,促进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收益。
(二)新时代政法改革是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步入了新阶段,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成为主旋律。随着政府法制部门合并入司法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都扮演重要角色,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至深。法治改革的重点在政法改革,难点也在政法改革。只有坚定不移深化政法改革,勇于向束缚法治效能的顽症痼疾开刀,提高政法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三)新时代政法改革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必由之路。在国家职能分工上,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惩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叠加期,无边界、流动性、高风险等特征更加明显,平安中国建设面临不少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趋势,要求政法机关与时俱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更好履行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护人的职责。
(四)新时代政法改革是构建开放型政法工作新格局的迫切需要。自近代以来,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政法机关传统上属于内政范畴,但全球化时代产生的很多需要政法机关处置的跨国安全和法律问题。面对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新变化,政法机关只有树立全球视野、开放思维,深入推进对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起适应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工作体系,才能更好肩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任,承担起推进全球治理公正化、法治化的使命。
二、新时代政法改革的总体格局
从司法改革到政法改革,不只是概念术语上的变化,而是改革内涵外延、格局图景的深刻变化。总体上说,新时代政法改革是由党中央统一部署推进的重大改革工程,是新时代政法领域的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革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改革广度看,新时代政法改革已从司法领域扩展到党委政法委、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各领域,辐射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从改革深度看,新时代政法改革已从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政法工作制度体系创新。从改革目标看,新时代政法改革任务已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拓展为推进政法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从改革推进方式看,新时代政法改革已由政法机关部署推进上升为党中央统一组织领导。从改革属性看,从司法改革到政法改革的演进,更加彰显了中国法治改革的自主品格。
三、新时代政法改革的基本理念
新时代政法改革的理念应当是政法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之理论升华,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时代精神之集中反映。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现代政党政治下,大凡涉及权力格局变动的重大法治改革,往往都需要强有力的执政党动员各方力量组织实施。新时代政法改革越往纵深推进,遇到的暗礁、潜流、漩涡就会越多,就越需要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统筹各方力量攻克难点痛点堵点,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法治的最终创造者、最大消费者。新时代政法改革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让人民成为最大受益者、最广参与者、最终裁判者,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也是新时代政法改革的总遵循。新时代政法改革,就是把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落实到政法工作实践中,让宪法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更高的期待,不仅期盼结果公正,也追求程序公正、外观公正;不仅看重个案公正,更看重类案公正;不希望冷冰冰的公正,更向往有温度的公正。这要求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法治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将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诉求,带来一场中国版的“权利革命”,对政法机关权利保护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政法机关是国家强力部门,权力运行容易产生 “黑箱效应”。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是新时代政法改革始终不渝坚持的基本原则。
(七)提高执法司法效率。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倒逼政法机关进行“效率革命”,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大幅提高执法办案效率。2013至2017年5年间,全国法院结案标的额达20万余亿元,相当于2017年全国GDP总值的约1/4,足见司法机关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嵌入度和影响力。政法机关能否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直接影响涉案财产的有效利用。
(八)加快现代科技运用。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特别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提升了人类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新时代政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更多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去做人工手段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深入推进政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四、新时代政法改革的主体内容
新时代政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任务。
(一)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工作条例》作为政法领域第一部党内基本法规,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如何领导”等重大问题,推动领导主体明晰化、领导权责清单化、领导方式制度化。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完善以党中央为中枢,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政法委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管主抓、各司其职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机制,提高党的领导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深化政法机构改革。深入推进政法机构改革,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是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宏观层面,以完善政法工作体制为目标,理顺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党领导下政法机关各司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在中观层面,以健全政法组织体系为目标,正确处理好各政法机关统与分、上与下的关系,构建起布局科学、上下一体的政法组织机构体系。在微观层面,以提升政法机关战斗力为目标,深入推进政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创新内部管理结构体系,让政务、业务运行更加优质高效。
(三)深化法治实施体制改革。由于政法机关的法治实施职能辐射面广,法治实施体制改革覆盖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对外法治工作体制等各方面。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应主要围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权责一致、公正高效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四)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政法系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社会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增进社会活力、促进社会文明的职责使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健全社会治理统筹协调机制、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五)深化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法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可统称为政法公共服务,包括公安政务服务、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坚持“用户思维”、注重“用户体验”,加快健全公安政务服务、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六)深化政法职业管理制度改革。政法队伍是一支人员规模大、掌握权力大、社会影响大的法治专门队伍。政法队伍管理制度改革,应牢牢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四化”方向,加快完善职业准入、职业教育、职业监督、职业保障制度,形成科学有效、规范有序的政法队伍管理体系。
(七)深化政法科技体系创新。科技体系作为政法工作支撑系统,在政法工作现代化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影响政法工作质量效率的重要因素。科技体系建设涉及政法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惠及执法司法人员、政务管理人员、行政相对人、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深化政法科技体系建设,重点是加快推进数据资源集成化、业务运行智能化、政务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网络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