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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saas商业模式(电力平台企业模式)

2023-06-02 00:30:07云计算1

电力平台企业模式

电力省管产业单位是国企,以前国电力各地市公司的集体企业,现在统称为省管产业单位,也就是将股权由原地市公司工会转置到省公司下属的产业平台公司上,换言之在资产上归省公司产业平台公司监督管理。省管产业单位除了原主办地市公司“全民支援集体”的正式工外并不能满足用工需求,因此他们也会社会招聘相关技能或技术人员,由省管产业单位直接签订用工合同,也就是省管产业单位直签工,通常称其为“合同工”。

电力公司平台

第一步,取得了国网统一采购目录里面的供应商资格,获得了投标资质的认可,可以对国网项目的物资采购或者项目招标的进行竞标。这部分应该是国网的由国网直属部门决定。

第二步,正常注册的公司就可以申请,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就可以了,然后购买电子钥匙,就可以进行投标。具体做法在官网首页有帮助文件。

电力公司运营模式

电力公司智能缴费协议是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一种协议,目的是方便用户进行电费缴纳和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同时推动电力公司的数字化转型。

根据智能缴费协议,用户需要开通网上缴费服务,并通过自动缴费、银行代扣等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电力公司会通过智能电表等设备自动抄表,计算电费并将账单发送给用户,用户可以通过电力公司的网站或手机App进行查询和缴费。

智能缴费协议的优点包括便利快捷、减少错误缴费、无需排队交费等,同时也有助于电力公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物业成本和推动数字化转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智能缴费协议前,用户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并了解相关

电力行业平台

很抱歉,作为一个AI助手,我没有该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平台的账号信息。我建议您直接与四川电力公司联系他们的客服部门或技术支持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帮助和信息。

您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平台向公司寻求帮助和支持。

电力公司经营模式

一、售电业务的价值

市场主体角度

按照新电改的框架,售电公司将成为电力消费侧的市场主体,是电力市场的最重要的参与者,电网(包括配电业务)将退居通道商的位置。售电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自主定价权,而输配电业务将作为公共事业被核定成本,实现透明化经营。2产业链位置

售电是电力消费的核心环节,既是电力生产的出口,又是用户服务的入口。随着技术和体制的双重革新,在未来的电力行业产业链中,必定是消费决定生产,消费将处于产业链的优势地位,售电则是电力消费的核心环节。此外,用互联网思维来看,售电是电力生产的出口,又是用户服务的入口。售电是一个全民性的互联网入口,任何人都离不开电力,具有天然的用户粘性,可以衍生和嫁接众多用户增值服务。电力具有公共事业的属性,从发展趋势看,电力本身的价值空间将逐步固化,而用户(包括工业、商业、民用)增值服务的价值空间是巨大的,并将被不断发掘与创新。在此引申一下,未来电力行业,很可能是主业变辅业,辅业变主业。

二、售电公司的盈利途径

电力销售和需求侧响应

电力销售包括电力趸售和自建电源销售。售电公司可以从外部购电,赚取差价,也可自建电源,赚取增值。在售电公司发展之初,电力趸售是主要业务模式,降低外购电成本是售电公司的核心任务。在电价放开之后,如何购得低成本电量,如何利用电价波动降低购电成本将成为售电公司最重要的课题。需求侧响应也是售电公司的盈利来源。结合大数据分析和用户负荷预测技术,积极进行用户负荷管理,自建需求侧响应设备,参与电网系统的调峰和调频,赚取官方补贴或市场化收入。2用户增值服务

前文讲到,以电力消费为入口的增值服务具有广阔的空间。用户服务的形式是多样的,有些是为了增加用户粘性,有些是直接赚取了收入。例如:①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套餐,帮助用户节约用电成本。比如单身贵族套餐、三口之家套餐、商业综合体用户套餐等等,满足各种定制化服务。②开发用电管理系统和移动应用,包括个人电费管理、智能家居控制和电动车充电等各种应用,除了可以方便的管理自己的电费账单、查阅用电数据和各种价目,同时还可搜寻附近的充电桩,控制家里可远程调控的电器设备,了解最新的电价和能源信息。③帮助用户进行能源管理并获取节能收入。通过智能用电终端和节能管理软件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分析诊断,为用户提供节电设备,提高智能化控制水平,改善用户用能**惯等等。④以用电查询管理系统(包括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为入口拓展其他业务。如,在线购物,衣食住行导购与其他服务商的嵌入、定制化信息服务、家庭分布式电源安装、广告展示与**等等。

三、成立售电公司的总体思路与操作策略

总体思路

①注册公司: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力销售。当前已有多个省份成立了售电公司,并完成了工商注册。

②获得售电牌照:根据现行的《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当前售电牌照还并未正式下发,但据称,国有发电集团将优先获得售电牌照。

③划定售电区域落实用户:获得售电牌照意味着具备了售电资质,还需要与政府、电网协调,划定售电区域,落实电力用户。

④存量部分租用配网,增量部分建设配网:新电改并未提出配售分开,所以配网还要纳入售电公司考虑范畴。配网原则上可建设、可收购、可租用,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方式。

⑤建设分布式电源:根据售电区域实际情况建设分布式电源,结合冷热电多能源联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结合能效电厂理论提高需求侧响应水平。分布式电源是行业发展趋势,是推动能源革命重要力量,国家对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补贴支持将越来越完善,为分布式发电创造经济性。

⑥推动直购电交易,降低总体购电成本:推动政策支持售电公司进行统调计划外的直购电交易,利用发电侧的市场竞争降低总体购电成本。当前广东电力行业已经从统调计划内拿出小部分电量作为市场电,在当前电力装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市场电价格有所降低,节约用户的购电成本。

电力行业运行模式

上下网是指把发电站、变电站和用户之间的输电线路,按照层级进行划分,有主干网和配网两层结构在电力系统中,上网、下网通常用来形容电流的方向对于发电站而言,发电站所发出的电流是从电压高的一端通过输电线路传递到电压低的一端的过程,被称为下网;发电站从电压低的一端通过变压器把电送入高压输电线路的过程,被称为上网 不同于交流电力系统,直流电力系统只有一个大电网换流站(HVDC)通常用来传输大功率和远距离电力在交流电力系统中,上下网的概念不那么重要

电力市场模式

竞争性电力市场的4种竞争模式主要为垄断模式、购买代理模式批发竞争模式和零售竞争模式。

垄断模式的特点:在发、输、配和供电4个领域均是垄断的,它的基本特点是整个电力工业是一个纵向高度集成的系统,是在电力市场出现前电力企业普遍采用的模式,在规模经济仍可能获得效益的小系统中,趋向于保持垄断经营。

购买代理模式的特点是: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场存在。电网运营管理机构成为电网运行中枢。配电公司存在竞争和专营两种运营模式。各电网之间通过电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电力交易。引入投标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

批发竞争模式的特点是: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体现在发电厂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它们所发的电可直接卖给配电公司。输电网络向用户开放并提供输电服务。配电公司获得选择权,但配电网仍不开放。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市场风险。调控更加重要。

零售竞争模式的特点是:电输电配电企业和用户相互分离,各自成为独立的,平等的经济发展四者之间的关系为电力买卖和经销商的关系。按市场供需均衡的原理,在一定程度上让市场调节决定电价,但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同时实行合约定价。在发展市场调节功能的同时强化国家监督,但监管范围逐步缩小,最大限度的缩小政府对电价的管制。

电力平台企业模式分析

1 智能盘点是指通过应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电力公司物资仓库库存情况的自动、精准、快速获取和管理。2 相较于传统的人工盘点方式,智能盘点具有自动化、高效性、精度高、安全性高等优点,能够极大提升物资仓库的盘点效率和准确度。3 智能盘点还能通过数据分析,预测物资仓库的存货变化趋势,提前进行调配和补充,以满足电力公司功率调度和设备维修等方面的需求,从而实现物资的科学管理和优化运营。

何谓电力企业

国家电力部门现在划分几大快,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大塘电网公司等实际就是一家。

供电局、供电公司是他们的子公司,而电力公司侧是供电局、供电公司的其下属第三产业公司。供电局、供电公司是搞经营的,电力公司搞生产的。

电力平台企业模式有哪几种

典型引导体系”、“关怀支持体系”以及“党建信息化管理系统

平台电力管理应该开启还是关闭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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