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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和普通法区别(衡平法和普通法的概念)

2023-06-02 04:30:04自我学习1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概念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因而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则是一种“补偿性”制度。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兼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而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衡平法法院采取书面诉讼程序;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而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普通法还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而法官负责法律适用。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这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而衡平法则较多,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主要有:强制履行;禁令。

(5)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衡平法优于普通法,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与普通法区别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而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而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而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有哪些特点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知乎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1/2页(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另外,在区别两大法系时,我们也容易发现其有以下共同点:1、两大法系本质都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2、两法法系的法律指导思想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3、它们的法律背景都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它们承袭传统为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谁为主体的问题。以上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异同的比较,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衡平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联系与区别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概念区别

1、条文法的优点:条文法立法是为了改变普通法及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条文法的缺点:案例时常会有条文不清、立法环境和当今现实情况不一样,以及时移世易的问题,所以由法官司法审理个案。 

2、判例法的优点:(1)判例法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

(5)可以使人们精确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判例法的缺点:判例法由法官创立,在民主性上有着先天的缺陷的。判例法的形成依赖于个别法官的智慧,尽管他们的法官往往都被看做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法官也是人,并非圣贤。

衡平法 普通法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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