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大吗)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大吗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大吗知乎
属于大陆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
英美法系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基础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会法等有关法律成分,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看,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1/2页(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另外,在区别两大法系时,我们也容易发现其有以下共同点:1、两大法系本质都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2、两法法系的法律指导思想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3、它们的法律背景都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它们承袭传统为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谁为主体的问题。以上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异同的比较,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
法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缺点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
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
系。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
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大陆法系
优点: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缺点: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英美法系
优点: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缺点: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大吗为什么
公法和私法是相对的,民法可以说是一部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但是以平等的当事人的资格出现,和自然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是分庭抗辩的,地位平等。
公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和运转的,包括宪法,刑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通法和判例法是相当的,普通法又称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的法律体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系,是以以前的判例为标准判案的,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系分支。
普通法法系的国家的民法一般有民法典。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哪个更好
1.法的渊源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2.着重点不同
大陆法系重视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视实体法。
普通法系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决执行的规定,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3.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后来形成的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公法居于重要地位,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它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具有与大陆法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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