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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银行场景saas(银行场景化获客)

2023-06-06 00:02:28东数西算1

银行场景化获客

金融行业前景还是一片大好的,尤其开放银行,金融科技助力“助贷”转型后,一片蓝海。市场很大,懂市场的人太少,好处就在于越早接触,成功越接近,缺点在于转型后受理业务太简单,传统助贷的参与感弱了,开放银行更重要的是需要开放心态。

助贷机构的侧重点和发力点是资产端,因此,在资产端如流量、场景、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用户大数据等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平台更适合转型助贷。

贷款中介有流量和场景优势,而直面科技公司,经过多年的研究以及经验的积累,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科技等新技术都可以与金融行业深度元素进行更加彻底的改变和升级转型,能为传统贷款中介提供他们最想要的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用户大数据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助力传统贷款中介升级转型为与银行主体机构关系更加密切的“助贷机构”。

还是不错的行业,有兴趣就可以坚持梦想哟🍀🍀

银行场景获客的方式

一名合格的银行客户经理必须要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自己和竞争对手,了解自身生存发展所处的环境,在此基础上才能位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令客户满意。从专业知识角度,建议首先要了解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相关的一些知识点、同业中公司业务种类以及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银行业务知识,因为公司客户经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有关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知识对客户经理判断企业经营状况、更好地认识需要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必须知晓的;另外对公司业务相关的一些法律常识也要有所了解。 开发客户方面:运用一切能够运用的资源,包括人际关系资源,积极争取业务,要为客户着想并且做到持之以恒;全面了解自己的银行强项和弱项、任何客户的各个层面人员及他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和团队精神。能够以百折不挠的毅力克服客户营销中一切可能的障碍,决不轻言放弃。 以上都说得比较笼统,开发客户其实是需要一种思路的,包括确定自己能够发展为客户的人际关系,对各类经济信息具有相当灵敏的反应,当然这些都要建立在对基本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都比较熟练的情况下,否则你没办法与客户沟通,也没有办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场景获客的经营思路

有五种办法: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扩大影响力;

二是多搞现场活动,让附近的老百姓都知道新网点的情况,如搞电影晚场、歌舞晚会、广场球赛等;

三是依托附近的街办、社区拓展与老百姓的接触面;

四是建立服务和支持小企业和个体户发展的平台,如成立青年创业沙龙、妇女创业平台,定期开展活动;

五是给予附近的小微企业进行资金优惠、利率优惠政策。

银行场景获客是什么意思

作为一个资深银行员工,认为要有效获客,一是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银行有句老话,一人在银行,亲戚朋友都帮忙。先把自己的家人亲戚拉来。

二是同学朋友。

三是这些朋友的朋友,同学的同学进行转介绍。

四是柜台上获客。通过服务获得忠诚客户。

五是贷款客户。

六是陌拜。对一些单位,企业,市场进行上门宣传服务。这个很有效果的。

银行场景化营销技巧

1)解决“平台二清”合规问题

针对平台型企业提供:既满足自身业务、并且符合监管合规要求的解决方案。

2)解决“加盟/分销”资金收付合规问题

针对企业的业务场景、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精选提供出最符合企业需求的账户管理服务;进行系统打通省人力,真正为企业实现新一代的信息化管控生态体系。

3)解决“会员储值”资金归集合规问题

针对这类面向To C的会员型商户,需要提供“体验+合规”兼备的账户体系服务,资金用银行账户底层进行存管,提供给用户体验流畅且合规的服务。

银行场景化客群运营方案

压力比较大,工资比较高,应该是比较不错的一个岗位。银行零售客户助理要求比较高,必须有足够的抗压能力才可以。

岗位职责: 

(1)拓展和维护零售信贷客群; 

(2)掌握营销技巧,针对零售信贷客群进行客户拓展和产品营销,满足客户的融资和结算需求; 

(3)完成考核期内相关业务指标。 

银行场景化获客是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第九条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二)审议批准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实施管理和控制;

(四)定期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评估报告,及时了解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风险水平、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制定、评估和监督执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

(三)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

(四)建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消费者保护情况,及时了解其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时知悉风险状况,准确理解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获取目标客户数据,开展贷款营销,并充分评估目标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要求,通过构建身份认证模型,采取联网核查、生物识别等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线上对借款人的身份数据、借款意愿进行核验并留存,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实时监测欺诈行为,定期分析欺诈风险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反欺诈的模型审核规则和相关技术手段,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构建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风险定价模型,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运用风险数据,结合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人工复核验证机制,作为对风险模型自动审批的必要补充。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人工复核验证的触发条件,合理设置人工复核验证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储存、传递、归档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信贷流程关键环节和节点的数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数据应可供借款人随时调取查用。

第二十六条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预警并采取相关措施。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借款人财务、信用、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设置合理的预警指标与预警触发条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应通过人工核查作为补充手段。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审查评价、督促改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效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专项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

第三章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风险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借贷双方约定,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满足风险模型对数据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有效性等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贷款产品特点、目标客户特征、风险数据和风险管理策略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技术标准和建模方法,科学设置模型参数,构建风险模型,并测试在正常和压力情境下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评审机制,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评审工作。风险模型评审应当独立于风险模型开发,评审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风险模型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与银行授信审批条件和风险控制标准相一致。经评审通过后风险模型方可上线应用。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测体系,监测至少包括已上线风险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所有经模型审批通过贷款的实际违约情况等。监测发现模型缺陷或者已不符合模型设计目标的,应当保证能及时提示风险模型开发和测试部门或团队进行重新测试、优化,以保证风险模型持续适应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对于无法继续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模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模型退出给贷款风险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至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归档和管理,供本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随时查阅。

第四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安全、合规、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以满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注重提高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安全测试和压力测试,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访问控制和行为监测,有效防范网络攻击等威胁。与合作机构涉及数据交互行为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敏感数据的有效隔离,保证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部署在借款人一方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浏览器插件程序、桌面客户端程序和移动客户端程序等)的安全加固,提高客户端程序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抗反编译等安全能力。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合作机构的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能力,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加强合同约束。

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保不因合作而降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五章贷款合作管理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获取风险数据授权时,应在线上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详细阅读授权书内容,并在授权书醒目位置披露授权风险数据内容和期限,确保借款人完成授权书阅读后签署同意。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业务规划情况,包括年度及中长期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合作机构管理等;

(二)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互联网贷款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互联网贷款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和程序,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重要风险管控指标;

(三)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合规性评估、产品风险评估,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

(一)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与自身业务定位、差异化发展战略是否匹配;

(二)是否独立掌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

(三)信息科技风险基础防范措施是否健全;

(四)上线产品的授信额度、期限、放款控制、数据保护、合作机构管理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全面有效。

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基本情况;

(二)年度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三)业务风险分析和监管指标表现分析;

(四)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及改进情况,信息科技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五)风险模型的监测与验证情况;

(六)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情况;

(七)投诉及处理情况;

(八)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规划;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合作机构管理等在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调整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调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第六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数据统计与监测、重要风险因素评估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其监督实施。

银行场景化获客方案

银行通过获取客户的产品偏好、渠道偏好、风险偏好、理财偏好等全视图信息,创建面向业务应用、支持与业务指标匹配的量化模型,快速产生和发现营销线索,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策略。

通过系统建模,快速生成合理的销售引擎,进而发挥销售引擎引导营销及销售的关键作用。从营销策划、营销计划的制定、目标客户的选择、营销线索的推送和跟踪、销售管理到营销的分析评估,全面实现以销售引擎为核心的全闭环营销及销售全流程管理。

1、客户数据分主题

在银行客户数据模型中将客户数据分为客户属性、客户行为、客户价值、客户需求及客户态度五个主题,具体如下:

1.1客户属性主题数据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收入、婚姻状况、所属行业、职业、地域、信用额度、生命阶段;

1.2客户行为主题数据包括购买\签约\首次使用时间、持有产品、购买渠道、购买频率、产品交叉、客户活跃度;

1.3客户价值主题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贡献。根据客户的九项资产与个贷贷款金额作为客户资产\负债分层依据,判断客户层级;

1.4客户需求主题数据包括产品偏好、渠道偏好;

1.5客户产品偏好是指客户在储蓄、理财、个贷、信用卡等产品上的偏好性;

1.6客户渠道偏好是指客户对销售渠道偏好程度,其中销售渠道包括网银渠道、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子支付、柜面;

1.7客户忠诚度主题数据是针对理财和个贷产品,通过数据挖掘计算出客户针对理财和个贷产品的流失可能性,据此考量客户在这两种产品上的忠诚度,然后再对客户进行忠诚度分析。

2、客户数据行为分析

数据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需要解决的业务问题被确定,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工具,对于业务知识的获取,存在下列几种方法:

1)报表和应用

2)灵活查询分析

3)数据挖掘

报表是银行获取信息所必需的途径,基本上银行的报表都会关注机构层面、产品层面的信息,提供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是报表无法用于解答随时出现的各类业务问题。一旦管理者对报表中的某项内容提出问题,就需要对明细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灵活查询分析通常用于解答即时出现的、不能预先定义的各类业务问题,是最易于实现、最灵活的一种方式。用灵活查询分析解答的问题可能来源于:

1)通过固定报表发现的特殊现象(如:对异动的分析);

2)为了达成的既定业务目标所需的信息支持(如:营销分析、营销活动后评估);

3)对数据综合程度依赖较高、其他实现方式无法在指定时间完成的需求(如:上级管理部门或外部监管单位临时性的数据要求);

4)对自身业务的探索和研究(如:市场分析、专题研究报告);

5)对内部和外部其他突发现象的快速回应所需的数据支持;

简单的统计分析能够对业务现象提供逻辑性的解释,但是无法发现数据中蕴藏的规律,数据挖掘运用一系列数学的方法,从大量数据中发现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和知识。

2.1、客户细分模型

针对不同的业务目标,通常可以对客户按照自然属性(年龄、职业、区域、职称、文化程度等)和行为属性(交易行为、消费行为、呼叫行为等)进行群体划分,以便营销与决策人员据此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采用不同的市场策略。客户细分的主要目标在于发现不同客户群体所投射的不同需求,并找出各个客户群体所具有的典型特征,用以指导营销和销售的开展。

利用数据挖掘中的聚类等技术不但将客户的自然属性、行为属性作为客户细分的依据,还可以将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能力等衍生属性纳入到分析中,将客户进行多中细分,以便针对不同的客户群采取不同的服务,并能够锁定那些最有价值的客户对其实现个性化服务。

2.2、营销预测模型(即响应模型)

营销预测模型可以分为两种,新客户的获取以及现有客户价值提升。新客户的获取是对那些未成为银行客户的群体,通过数据挖掘手段发现潜在的客户群,然后通过营销手段使其成为银行真正客户的过程。但是银行内部缺乏潜在的客户资料,需要依赖外部数据源,因此整个数据挖掘过程存在较大的风险。

此外,银行内部存在大量的低价值客户,这类用户往往只是单纯的存款用户、或者只购买了很少的中间业务或理财产品,银行需要提升这类客户的业务价值。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客户的交易行为、客户的个人属性以及客户的扩展属性等变量,预测客户购买某项金融产品的可能性,然后通过一定的营销手段向客户推荐,从而有效提高客户忠诚度,提升客户价值,增加银行利润。

银行场景获客新思路

(1)买赠品

不难发现,不少市民在办理信用卡时,往往是冲着礼品去的。如果银行不提供赠品,信用卡业务员可以自己掏钱买,靠赠品吸引大家的目光办理信用卡,不一定是赔钱的买卖。有时我们会看见,要同时办理几家银行的信用卡,才能拿到某些稍显贵重的礼物,这种方法不少业务员屡试不爽,非常管用!

(2)社交工具

像信用卡销售常用的找客户方法,利用群发来寻找网络客户。通过在各大网站上发布信息,吸引客户的一些来电量。信用卡销售也可以借助一些社交工具,例如像微信,在自己的朋友圈分享办卡的信息,来开发更多的潜在的客户。

(3)扫楼推销

当亲戚好友都办完信用卡了,甚至连朋友的朋友也都办卡了,再如何寻找新的“客源”呢?这时,就该扫楼了。所谓扫楼,就是逐个写字楼挨着串,向各家公司的员工推销信用卡。为了能摸准人们的心里,信用卡业务员应该学学怎样推销,可以购买相关推销书籍学习,来充实自己。

(4)运营商大数据

①运营商大数据积极获客的形式可以开展全网搜索商品所需要的客源、线索数量巨大,足够支持商家的消费,具有显著的优势。

②主动获客形式避免被动获客无效点击计费、无效曝光计费等方式,获客成本限制被拉低,使机构花费更小资金、获取更好的资源、使营销不再艰难。

零售银行场景化获客

在传统零售日渐颓势,新零售已经逐渐代替传统零售慢慢进入我们的生活中。很多人了解新零售后,注意到一个概念,新零售场景化。新零售的场景到底是什么?

01线下转型至线上

我们都知道新零售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过程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重塑业态结构和生态圈,并对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的零售新模式。

新零售的第一步就是将线下的商品线上化,实现物品的数字化,让物品变为数据,能够进行数据的分类汇总,提高货品周转率,从而达成多快好省的效率提升。

02线上购物场景增加

线上购物、交互的场景的深化,从最早的购物评论,到中期的问答交互,到如今推出了AR体验式购物,如AR线上试衣,视频展示商品的应用场景,让消费者更容易做出消费决策。

线上交互场景的深化,让消费者足不出户获得了更好的购物体验,能够足不出户,网罗全球好货。

03线上引流至线下

新零售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帮扶实体零售商户,让零售商户能更好的盈利。

在2020年疫情期间,给人们带来一个很深的感受,线下购物体验不可或缺。而新零售的数据化为实体零售商户带来了更多渠道的获客方式,让消费者能在线上快捷方便买单,线下进行丰富的场景体验。

场景就是零售店建立在对目标消费者新生活方式准确洞察、全面研究基础上,构建出的一种新零售商品表现形式。简而言之,场景更多反应出的是消费者的生活方式。

如今,消费者线上购物的习惯已经养成,而线上消费的场景的丰富化体验,零售商户线上化,新零售线上线下场景交互体验,也是新零售场景所要实现的目标。

银行场景化营销案例

未来农商银行仍然具有较大社会发展前景,不能因为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或其他新兴金融业态出现,就对农商银行经营产生动摇,甚至是不看好农商银行。

农商银行现在面临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比如有效客户减少、经营困难加大、不良贷款上升、盈利能力下降、内部管理不到位等等,这些都对当前农商银行发展带来很大的困难或阻力。

但是农商银行是从过去农村信用社发展而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农村经营根深蒂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深受农民朋友爱戴的;而且其一方面承担着国家普惠金融社会职责,承担着各种惠农政策信贷的发放,与农民兄弟在利益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和协同性。

因此,未来只要农商银行找准自身定位,将经营重心瞄向“三农”,从城内收缩,控制发放大额贷款,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消除官办倾向,弱化行政职能,优化员工组合,始终把“三农”作为信贷重心,农商银行还是有东山再起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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