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和偷区别(捡和偷在法律上的区别)
捡和偷在法律上的区别
有两个方面的区别;1、性质上的不同,偷,属于盗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捡,属于意外获得,于情于理会受到保护。
2、世人眼中的不同,有了偷的行为,或者错误,就会被人烙上一个不良行为的烙印。捡,通,能交还给失主的,还会作为好人好事,来得到赞扬。
捡和偷如何定义
偷就是秘密窃取的意思,就是在别人不察觉的情况下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在法律上明知失主是谁,捡了别人的东西不还的行为,视为盗窃,也就是偷的意思1.梗应该被传播、被更多人使用,不存在偷与被偷
2.将他人创造的梗据为己有应该被谴责
说是两点,但总觉得第二点多余,如果赞同了第一点,又为什么会去在意所谓原创呢。但是不少人在回复里一直在说这个点,我还是把它加上了。
偷窃和捡的区别
不告而取谓之窃。也就是说如果东西在你的控制之下,别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你的财物,就是盗窃。
捡和偷的区别是什么
拾遗是捡到,盗窃是主观故意为之。
捡和偷盗的认定
引言:在生活当中有一些事情他的界限模糊不明,比如说自己在街上拿到了一样东西,他究竟是捡的还是偷的,这有很明显的差别,但是真正判断起来却各有各的辨词,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如何定义简跟偷呢?
一、主观影响。首先,剪跟投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主观上一个是想要别人的东西,一个是在无意中捡到了别人的东西,二者指既然主观的影响截然不同。所以在法律上最主观直接的判断,就是判断他到底是捡还是偷,就是根据他的主观印象是否渴望要这个东西是否出了手,这就是简跟投的最根本的区别,但是这一点却很难以判断,毕竟主观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自己的主观意愿到底是什么。当没有明确的证据是法官就非常难以判断,这时就需要看其他的方式。
二、获得的方式。捡跟偷采取的获得方式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物理手段,一个是行为手段,物理手段就是在路边不小心捡到了,会有相关的监控证明那么就非常好办,而行为手段就是自己伸手偷了别人的东西,这就是行为手段,可能也有相关的证明,只要有相关的监控监视到了,那么就很容易获得相关的证据。所以这类的获得方式也是判断剪个头的一个标准。
三、所属物品的性质。判断剪跟头的时候,公共物品还是私有物品,这也是一个判断标志,公共物品则是在大街小巷之上,本身就公布在公众眼中这时如果捡到他多半就是偷,但是私人物品的话,在路边或许后来承认了,或许捡到了这些都可以判断成为是捡而非是偷,所以这类的证明也是一个相关的标志。所以从这一方面也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没有违法的。
捡和盗的区别
区别在于:
一是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捡就是指将他人遗失或丢弃财物拾起来。
二是偷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违法的,数额较大或多次偷窃的构成犯罪,是要判刑的。捡就不同,捡他人丢弃的产物是合法的,捡他人遗失的财物必须要归还,否则轻之构成不当得利,重则构成犯罪。
捡和盗窃是一回事吗
偷和捡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捡是指发现无主财物,占有该财物的行为。因此,偷属于犯罪行为,而捡则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若有争议,还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界限和应用。总之,正确区分偷和捡的概念,有助于保护权益和维护公正正义。
捡和偷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捡到和自己挖的古董买卖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扩展资料:
捡到和自己挖的古董买卖造成文物损毁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2、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3、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捡和偷在法律上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刑法中的“盗窃”与“捡”的区别有两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财物占有的认识不同。盗窃者认识到财物受他人控制,而捡拾者认为财物不受他人控制。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取得财物后要“占为己有”,而不是代为控制或其他原因。
其次,这是一个证据评价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理论上对“盗窃”的认定。它需要研究的是,如何通过客观的外在证据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是什么。
第三,如果放到理论上,会涉及盗窃侵犯的是占有还是控制等问题,但实际案情千差万别,实际上很难用某一种具体的标准去判断一切盗窃行为,因此本文不去讨论这些理论上的争议。只说证据判断。
在题目列举的各种疑问是,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以一般人的社会阅历,结合具体行为人的个人生活经验,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中,财物是他人放在那里的有主物,还是被人丢弃无人控制的无主物。
比如一辆停在路边,没有上锁的自行车,“捡”来自己骑,算“偷”吗?
按一般人的社会经验,这种自行车都是有主物,哪怕它停在荒山野岭,也仍然无法脱离这一认知。因此这是盗窃。
如果算,那是不是说,我把家中闲置又无处安放的旧家具,放到大街上,拿公共空间当自家储藏室。然后万一被别人“捡”去,我还可以查监控,告他盗窃?
家具放在公共场所,如果是新家具,则还有可能是搬运时临时存放的合理怀疑,但既然是“旧家具”,那基本上会被视为已经抛弃。因为公共场所不是一个有主的旧家具应该呆的地方。
如果不可以,那么自行车和旧家具的本质区别又在哪里呢?
本质区别在于,按一般人的认知,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场所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家具除了搬运途中,其他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出现在公共场所里的。
它们出现在该场所的合理程度不同。
可能是我没表述清楚?再说个例子:A在路边“捡”走一辆崭新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两天后车主找到A要车,A将车归还。C在路边“捡”到一辆崭新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两天后车主找到C要车,C以车是自己捡到为由拒绝归还。
一般人的观念中,这种外观状态的自行车明显不是丢弃的无主物。但A归还车,说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或者至少在证据上不能证明他是“非法占有”,所以不能成立盗窃。
而C拒不归还,则要审查他所抗辩的“捡到遗失物”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C这个人的特殊标准判断是否合理怀疑。是合理怀疑,则仍然不足以认定是非法占有;不是合理怀疑,才属于盗窃罪。
B在路边“捡”到一辆落满灰尘、链条生锈、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两天后车主找到B要车,B将车归还。D在路边“捡”到一辆落满灰尘、链条生锈、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两天后车主找到D要车,D以车是自己捡到为由拒绝归还。
车的外观状态使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车已经被丢弃,因此这属于拾得遗失物。D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属于侵占罪。但是破旧自行车一般就值几十或上百元,达 不到入罪标准。
【注意,前方高能!】E在路边“捡”到一辆落满灰尘、链条生锈、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并将其翻新修好,占为己有,两天后车主找到E要车,E要求车主承担修车费用,否则拒绝归还。
车的外观状态属于一般人认知中的丢弃物,E属于合法占有。E翻新修好后要求车主承担修车费用是合理的,拒绝归还是留置权。完全合法。
F在路边“捡”到一辆崭新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两天后车主找到F要求还车,F以“车子昨天已失窃”为由拒绝还车。【问题】ABCDEF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盗窃?
车的外观状态推定F能够认识到车是有主的。如果F那句话是在说谎,则推定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认定为盗窃罪。
顺便一提,不懂实务的人总喜欢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所以没有沉默权。但实际上这正是有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不允许因嫌疑人的沉默而作出对他不利的推定。如果嫌疑人沉默,拒不作出解释,不能推定为“非法占有”;而嫌疑人没有说谎权,因此他说谎的时候,反而可以推定他是想“非法占有”。
在我们这种法盲看来,是否属于盗窃只跟“捡车”这一行为的定性有关,跟车子的新旧程度以及最后的结局没有关系啊。自行车无论新旧,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结合上文,自行车的外在特征,足以使一般人对自行车的权属作出一般社会阅历上的认定——它是丢弃物,还是有主物。
捡和偷一样吗
1、意思就是拾掇拾掇。就是打扮打扮,捯饬捯饬。整理整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这应该是地方的方言。
2、每个地区的方言有很多。不同地区如果说方言的话可能会听不懂,但是方言能够带给我们更多的亲切感。不知道你们有没有这样的感觉,如果去外地的话,能够听到自己家乡话是非常亲切的感觉,虽然不认识,但也是觉得像一家人一样。这种情况应该是在国外的感觉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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