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非遗传承人)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非遗传承人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遗传承人商标品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证书是由文化部颁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涉及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5大类134个项目。
传承人主要现身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领域。对杰出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传承人的权益和管理,是21世纪初正在进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文化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守护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
侵权了首先给对方下个律师函(或通知)告知对方该行为侵犯了我方的专利权,需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商量赔偿事宜;
若对方有专利证明该行为不存在侵权,则需对该专利与我方的专利进行对比得出最终的结论,即判断对方的产品是否与所申请的专利一致,若不一致则需判断不一致的部分是否落入我方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具体的还要看落入哪条专利权利要求中,落入了一条就算侵权);
并且侵权判定是以专利授权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进行侵权判定,写在其它地方的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在具体实践中是需要专利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来判断该专利是否有创造性;发明专利则不需要,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即在全球范围内检索与之类似的专利,审查该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所以发明专利的含金量要高;
实用新型专利实践中主要以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为主,或经过简单检索,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创造性的标准比发明专利要低;
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评价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相当于过了一遍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而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是无法判断专利是否有创造性的,也就无法定侵权责任,因为专利本身就不稳定(创造性未知)。
如何对非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不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属于社会共同财产,不是个人的,专利保护的是专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私有权利的。 《专利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1、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法、财产法,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2、意义 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能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形成;节约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等。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方廷本,男,酿酒大师、非遗传承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方廷本是茅台郑氏酿酒宗门第七代传人,为郑永福大师关门弟子,号称“方老七”。
方廷本以传承“成义”古法为己任,在酿造环境、器具、选料等细节恪守古训,所产酒酿经过“天藏、地藏、水藏、窖藏、洞藏”,再经本人盘勾,调和七味。方廷本所产酒酿采用传统手工酿酒工艺,味道保持正宗,口感甚于茅台,在酱香型白酒销售量中居第二,仅次于茅台。
经过近30年的研究,方廷本在传承和光大郑氏酿酒技术上取得成果,形成了代表茅台正统传统手工酿酒工艺的自有知识产权。
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进一步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性,根据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1.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保护方针,积极参与保护项目的保护传承具体工作。
2.根据非遗保护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县文广新局组织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表演、展览等活动。
3.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每个传承人要带有1名以上专(兼)职学徒,学徒从事或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要建立学徒学习资料档案和传承计划,加强对学徒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技艺、道德均衡发展的传承人。
4.根据非遗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工作的需要,积极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供与保护项目有关的实物展品与文字资料等。
5.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6.每年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当年传承工作总结。
7.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密制度,依法使用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吗?
一、民法知识产权的种类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1)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3)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2、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如何对非遗传承人进行保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成为非遗传承人的流程一般是资格自我审查、准备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审查材料、进入评审程序、作出审批结果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成为非遗传承人的流程一般是资格自我审查、准备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审查材料、进入评审程序、作出审批结果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非遗传承保护的经验与做法
非遗可以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下是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调研
了解本地区的非遗资源,发掘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代表性强的项目;了解传承人的情况,制定出针对性非遗保护计划。
二、加强非遗教育与传承
通过设立非遗课堂、非遗培训班等形式,弘扬非遗文化,向年轻人传递文化遗产,提高他们对文化传承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整合非遗资源,打造旅游品牌
将非遗项目与旅游相结合,打造区域性非遗旅游品牌,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并传播乡村文化。
四、支持非遗产业发展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非遗产业创新创业,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地等扶持服务。加强非遗创意设计、数字化、智能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
五、开展非遗保护宣传
通过开展非遗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依法保护非遗意识和文化认同感。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遗保护事业,以实现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呵护非遗文化的目标。
总之,非遗可以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力,在落地具体项目时,需要通盘考虑、多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投资,推进非遗产业的规模发展和优化结构,促进区域服务业发展、促进当地贫困人口增收等多方面工作的齐头并进,才能够实现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目标。
知识产权如何保护非遗传承人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滋生于民间,繁荣于民间,蕴涵着深厚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理念,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载体之一。但作为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日渐消失的危机,不仅将影响文化生态的平衡,而且也会束缚人类的创造力,对世界各民族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带来严峻挑战。对于陕西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一个现实课题。
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陕西不仅是周秦汉唐的物质文化中心,也是这一历史时期非物质文化的中心,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的重要代表地区之一。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进展:
首先,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逐步形成。显著成绩有: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陕西共有24项成功进入名录,选出了四十多位传承人上报文化部; 2006年4月,西安鼓乐等145个项目列入陕西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24个已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包括民间音乐12项,民间文学两项,民间舞蹈25项,传统戏剧22项,曲艺15项,竞技1项,民间美术10项,传统手工技艺31项,民俗27项。
其次,扶持和发展民间艺术骨干项目。我省重点扶持发展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项目,如安塞腰鼓、户县农民画、凤翔泥塑、陕北民歌、陕北秧歌等,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我省的农民画、剪纸、泥塑、木版画、皮影、韩城行鼓、洛川蹩鼓、岐山转鼓、旬邑唢呐、紫阳民歌等骨干项目迅速崛起,其中泥塑马、羊、枕头猪等被选为生肖邮票图案。长安古乐、石羊道情及一些稀有濒临灭绝的艺术品类也得到了有限的抢救保护。
其三,加强民间艺术队伍的培养。陕西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评定机制。近日,陕西省评出了12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中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人。 陕西省这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正是我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渐入佳境的一个最新说明。据了解,文化部已收到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2000多个,正在加紧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复核工作。另外,各级文化部门先后在关中、陕北等地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其中库淑兰、贾好全、白凤莲等艺术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为“民间艺术大师”,建立了库淑兰作品陈列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其生存传承的原生土壤和社会环境。陕西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24项中有13项都被列入亟待抢救保护的民间文化项目名录,而还有一些如洋县佛教音乐、户县灯碗腔、商洛花鼓戏等都面临灭绝的危险,由此而不能列入推荐名录,其生存现状堪忧。陕西省107个县(市、区)中,民间文化资源较丰富的县占到2/3以上,但只有12个县的文化馆中有收藏,收藏比例为11%。全省107个文化馆中,90%没有专门的民间美术干部,70%缺乏民间表演艺术的专门人员。由于专业干部出现断层,当地的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许多民间文化资源难以发挥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完全纳入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框架体系,还没有得到依法保护。由于保护工作仍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资金的短缺,也是当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问题。切合中国保护工作实际、有效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在不少地区政府主导的有效性难以体现。主要问题有 :保护工作人员较少,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后。各级文化部门均无专项资金,对民间艺术重点项目、重点作者的重点作品,更是无法征集,难以实行有效保护。例如,陕西省艺术馆数万件民族民间文化珍品存放在简易的库房中,得不到妥善保管。
——后继乏人,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从来没有得到过与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关史籍志书难得有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许多民族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世,人亡艺绝。经调查,我省有二十余种重要的民间艺术处于濒危状态。民间艺术家有近三分之一去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一部分人对本民族文化的价值缺乏自信,保护和继承原文化生态的观念和意识不强。在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比民间积极,如何增强民众的自发性和自觉性是个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坚持民间事民间办的原则,这样不但会最大程度地调动民间社会的积极性,节省政府开支,还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住民间文化的本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商业化的浪潮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国内外遭“抢夺”的现象不断涌现。一些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过度,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性建议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资源的调查。认真做好现有馆藏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陕西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摸底工作到2007年底结束。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首先,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制度。其次,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组织力量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建立各级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同时要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国家保护名录。再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及物质载体要妥善保管,予以保护,防止流失。最后,改善群艺馆、文化馆(站)的保管展示条件,进一步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命名、表彰、扶持的制度和政策。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应当“以人为本”,人既是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真正创造者、传承者,又是其实实在在的享用者。一是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习活动。二是对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授予“民间艺术家”、“民间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和“民间文化传承人”等称号,继续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活动。三是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充分依靠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要培育组建一批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懂专业、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各部门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协调机制或工作机制。
——要积极组织举办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会演和民族民间文化节等文化活动,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人、名品。加快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论坛、讲座、培训、交流等系列活动。建议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让更多的“非遗”面向群众,走上舞台、走上荧屏、走上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文化需求。
——加强文化生态区的就地保护和利用。对单项或综合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也可以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城市旧城改造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之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要切实制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我们应该让老百姓在接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主动保护好自己的原始生态文化。
——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关键的是发展文化产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使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成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走向市场的主要方式是发展旅游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相结合,发展文化产业,使更多的人认识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意义,包括经济价值,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
——各级政府要给传统的民族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与传承环境。对于有群众基础的、群众又十分喜欢的,而且是积极向上的文化形式,政府应有意识地加以引导,也不必有多大的投入。比如节庆期间的民间社火活动,政府只提供一个时间和安全的保障就行了,群众自己就会办得红红火火。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应是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丰富多彩,它的多样性,加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生存环境、不同的群众基础决定保护方式的不同,因此保护方式应是多样的。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有形的形式,如刺绣、剪纸、陶瓷及与当地文化相关的小工艺品。这也是一些旅游纪念品,这些旅游纪念品是物化或实体化的文化载体,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的体现。开发旅游纪念品的重心在于进一步在民间挖掘、抢救和恢复传统的手工艺制作,并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手工艺创作和制作的源泉。二是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它产生的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保持其活力,如一些礼仪、仪式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保护是前提,是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使之为人类服务。应该找出一条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双赢的路子来,这样既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营造了良好的存活环境和土壤。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活文化而不是民族记忆的背影、民族文化的活化石,就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坚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陕西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陕西地域文化的软实力。我们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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