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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化妆卸载(集装化是什么)

2023-07-07 08:00:25云计算1

集装化是什么

一、《交通物流16条》的重大意义

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已提升为国家战略。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现代物流发展的载体。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促进两大基础产业融合发展,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曾于2014年发布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突出强调推广多式联运。现在又专门出台《交通物流16条》,标志着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这是我国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精准产业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两大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

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是物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我国物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呈现出新的特点。从增长速度看,结束了过去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阶段,长期掩盖的问题开始显现。从需求结构看,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物流需求仍将增长,生产资料类需求增势减弱;中西部以及农村物流需求增速加快,外贸需求增速放缓。从资源条件看,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日趋完善,对物流运作的“硬约束”开始减缓,要素成本、资源环境负担进一步加重。从增长动力看,新技术、新模式不断出现,整合优化、创新驱动成为新的动力源泉。总体来看,与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是物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新路径。

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是两业融合发展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国综合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物流业持续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衔接互动的发展格局。但也要看到,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不足,交通枢纽与物流园区衔接不够,多式联运和供应链物流发展滞后,运输标准化、信息化、规模化等问题依然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优势的发挥和物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促进两业融合发展,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现代物流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优势的必然选择。

二、《交通物流16条》的核心内容

《交通物流16条》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也参加了调研起草工作。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打通衔接一体的全链条交通物流体系、构建资源共享的交通物流平台、创建协同联动的交通物流新模式、营造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等五部分。其核心在于:打通全链条、构建大平台、创建新模式。

核心内容之一:打通衔接一体的全链条交通物流体系。一是完善交通物流网络。完善枢纽集疏运系统、优化交通枢纽与物流节点空间布局、构建便捷通畅的骨干物流通道。二是提高联运服务水平。强化多式联运服务、拓展国际联运服务。三是优化一体化服务流程。推行物流全程“一单制”、健全一体化服务保障。

核心内容之二:构建资源共享的交通物流平台。一是建设完善专业化经营平台。支持社会资本有序建设专业化经营平台;鼓励平台企业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支持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担保结算、金融保险等服务;推动跨境交通物流及贸易平台整合衔接。二是打造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码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对各类平台的监督管理。强化平台协同运作。

核心内容之三:创建协同联动的交通物流新模式。一是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公路港网络。完善公路港建设布局,强化公路港功能。二是推广集装化标准化运输模式。加大运输设备集装化、标准化推广力度,加强技术标准支撑保障。三是发展广泛覆盖的智能物流配送。发展“互联网+城乡配送”,推进“互联网+供应链管理”;强化“物联网+全程监管”。

三、多式联运是落实《交通物流16条》的突破口

经过多年建设发展,我国综合运输体系基本形成。到2015年底,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457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2万公里;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2.1万公里,其中高铁营业里程1.9万公里;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超过2100个,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里程1.36万公里;全国民航运输机场达207个;各类物流园区共计1210家。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线路与节点配套不足,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衔接不够,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差距较大,交通基础设施的网络优势有待发挥。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获得较快发展,但社会物流总费用居高难下与物流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的矛盾依然突出。也就是说,全社会付出了很高的物流费用,而承担物流活动的主体并没有得到应有回报。除了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发展阶段等客观因素外,交通与物流融合不够是重要原因。各种运输方式缺乏合理分工,物流路径有待优化,货物多次装卸搬倒,过多的物流环节推高了物流成本。

由此看来,发展多式联运,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是提升物流业运行效率和效益的“突破口”。多式联运涉及运输方式多、区域地方多、管理部门多,离不开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协调统一。因此,应该从“五个一”建设上取得突破。

——基础设施“一张网”。统筹综合交通枢纽与物流节点布局,强化交通枢纽的物流功能,构建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系统。根据区位条件、辐射范围、基本功能、需求规模等,科学划分全国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做好骨干物流通道布局,有序推进面向全球、连接内陆的国际联运通道建设。依托综合运输大通道,率先推进集装化货物多式联运。尽快打通连接枢纽的“最后一公里”,加快实施铁路引入重要港口、公路货站和物流园区等工程。

——运营管理“一体化”。推动大型运输企业、货主企业和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实力的物流企业、运输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增强“一体化”服务能力。探索建立各类物流运营主体联运服务、利益共享机制,创新经营模式。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各类运营主体优势,形成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企业合理分工格局,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一体化”运营机制。切实落实企业首站负责、安全互认、费用清算等相关制度,保障各环节衔接顺畅的动态调整和应急处置。

——业务流程“一单制”。推进单证票据标准化,构建电子赋码制度,实现电子标签码在物流全链条、全环节的互通互认,以及赋码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加快推广“一单制”,引导企业提供便捷运输,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铁公联运两个关键领域在“一单制”运输上率先突破。大力发展铁路定站点、定时刻、定线路、定价格、定标准运输,加强与“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对接。

——标准规范一根“绳”。制订完善多式联运规则和全程服务规范,完善和公开铁水联运服务标准。理顺从商品包装模数、托盘货架、集装箱、公铁水运输工具等全程单元化运输相关标准,推广使用标准化基础装载单元。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标准化网络接口和单证自动转换标准格式。推进多式联运专用运输装备标准化,研发推广公铁两用挂车、驮背运输平车、半挂车和滚装船舶。支持发展大型化、自动化、专业化、集约环保型转运和换装设施设备。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一把尺子、一根绳多式联运标准化体系。

——市场监管“一道令”。按照多式联运一体化需要,制定和完善交通物流枢纽和骨干通道规划,并保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专项规划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作用,研究协调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规划、政策、标准等事项。加强各地方、各部门在体制、机制、税制、法制等方面的统筹协调,统一执法监管标准,营造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

集装化的效果有哪些

1、按商业经营方式,包装可分为内销产品包装、出口产品包装:内销产品包装的主要销售目标是国内消费者,出口产品包装的主要销售目标是国外消费者。

  2、按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分类:按流通领域中的作用,包装可分为个体包装、内包装、中包装和外包装。

  3、按包装材料分类:按包装材料,包装可分为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木制包装,以及由麻、布、竹、藤、草类制成的其他材料的包装。不同的材料使包装产生的视觉效果是不同的,不同商品也需要采用不同的材料来包装,以便在储运和销售时使产品更安全、更美观。

  4、按产品种类分类:按照产品种类,包装可分为食品包装、药品包装、机电产品包装、危险品包装等。这些种类的包装根据不同商品和行业的特点,采用的包装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侧重于绿色消费,有的侧重于安全和仓储运输,但无论哪种包装形式都要体现出包装的功能。

  5、按防护技术方法分类:按防护技术方法,包装可分为防虫包装、防辐射包装、防霉包装、防水包装、防震包装等。

  6、按包装功能分类:按包装功能,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礼品包装和集装化包装等。运输包装,是以保护物品安全流通、方便储运为主要功能的包装。销售包装,直接进入商店陈列销售,与产品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礼品包装,是为了馈赠亲友礼物以表达情意而配备的实用包装。集装化包装也称集合包装,是为了适应现代机械自动化装运,将若干包装件或物品集中装在一起以形成-个大型搬运单位的巨型包装。

  7、按包装回收利用次数分类:按包装回收利用次数,包装可分为一次用包装、多次用包装和周转包装等。一次用包装是指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在使用后即要回收,因此要考虑到包装的成本和环保因素。多次包装是指可多次回收利用的包装。周转包装是介于器具和运输包装之间的一类容器,实质是一类反复使用的转运器具。

集装化现象

一、什么是拉伸膜缠绕机?拉伸膜缠绕机就是以拉伸膜/缠绕膜为包装材料,应用于托盘/栈板包装, 通过转台的旋转来带动货物转动将各种规则或不规则的商品进行包装,利用拉伸膜的回缩性和自粘性将货物和托盘束缚成整体,起到固定的作用,因而货物不会发生散包和倒塌现象,对货物还能起到防尘、防潮、防破损作用。

该种机器更多地适用于单件或多件小规格货物的包装,虽然机器自身有一定的负载范围,但其适应了货物集装化储存、运输的包装要求同时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从而在包装企业中被广泛使用,是现代企业产品包装的理想设备。

二、使用拉伸膜缠绕机有哪些优点?拉伸膜缠绕机使用可以将包装物完整的包装在拉伸薄膜中,使得被包装物能够有效的防止空气中尘土、湿气以及其他有害成分的侵害 ,以确保被缠绕物的完整及方便搬运性。

使用拉伸膜缠绕机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机械式缠绕的手工作业模式,大大提升了物品包装的效率,采用转台带动方式缠绕对货物进行缠绕包装,能使缠绕膜包装更加均匀,不但节省了包装耗材,还减少了成本的支出。

其中拉伸膜缠绕机具备以下优势特点:1.包含手动操作及自动操作模式,可随时进行操作方式更换; 2.能自动感应货物高度,无需手工测高度; 3.多功能, 触控式控制面板,傻瓜型及智能型操控设计,操作容易; 4.缠绕规格、缠绕膜升降速度、松紧程度随时可调,方便迅速 ;5.缓慢起动,缓慢停止,定点停机 ;6.包装完成时,胶膜自动拉断,免用切刀; 7.零部件更换方便 ;8.机器故障可经由ICON分析,故障低 ;9.附自保开关装置及紧急安全停车装置 ;10.电磁式预拉装置,不同于一般机械式,对操作人员更安全; 11.性能稳定,操作简单、使用可靠。

三、使用拉伸膜缠绕机有哪些缺点?在使用拉伸膜缠绕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启动的故障问题,原因极大可能是因为机器的某一电源未接好或PLC等重要部件损坏,应对此故障,首先应该检查电源的连接是否正常,若排除是电源问题则检查是否有机器零部件的损坏等问题;另外还有可能会出现缠绕机的转盘不转的问题,此时可以检查是否是机器的变频器出现问题或者电机等出现了问题,及时检查更换相应的部件,方可解决;若出现转盘无法停止运转的问题,则可能是两个开关坏了(拨码开关或底部接近开关),确定问题后则更换相应的开关即可。

四、使用拉伸膜缠绕机应注意哪些问题?在拉伸膜裹包机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前要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若无松动现象,则将其调节到初始位置,将拉伸膜膜固定在膜架上,放置好货物,启动自动运行按钮即可。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机器的工作过程中不要将手伸入到机器中,且操作人员应与机器保持一定的距离,若有必须要处理的问题时, 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32636362一定要在停机后再进行。

此外还应做好它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这个非常重要的,能够延长机器的使用时间,为使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更多缠绕机产品详情,旭田推荐阅读:缠绕机具备哪些性能才能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

集装化设备是指集装箱对吗

发送作业(托运人)---提出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填写货物运单---办理托运交货、装车---交付运输费用---将领货凭证递交收货人。   途中作业(承运双方) (运输合同解除或变更)或(运输阻碍处理)或(货物换装整理)到达作业(收货人) 查询到货情况 办理取货手续 到货场取货或专用线卸车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该站的性质,看自己所要托运的货物有无限制。   第二步: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有两种形式,一是月计划,二是日常计划。   第三步:进货。在计划得到批准后,可以向车站提出进货的要求,并申请货位,得到允许后,即可进货。   第四步:报请求车。在货物准备齐了,按批准的月计划和日常计划,每个车皮要提交一份填写好的货物运单,申报日请求车。   第五步:装车。空车皮送到装车地点后,车站即应迅速组织装车。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托运人也应及时组织好,保证快速、安全装好车。   第六步: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生产过程  利用线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技术设备,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生产地点运送到另一个生产地点或消费地点,交付给收货人。全部过程可分为在装车站(发站)的始发作业、在中转站或技术站的途中作业和卸车站(到站)的终到作业,作业流程如图所示。   种类  铁路货物运输按分类方法不同有多种。按照一批托运货物的重量、体积、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分为铁路整车货物运输、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和铁路集装箱运输三种。按照运送条件,分为按普通运送条件办理的货物运输和按特殊运送条件办理的货物运输两种。属于后者的有铁路阔大货物运输(包括超限货物、超长货物和集重货物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铁路罐装货物运输以及铁路易腐货物运输和活动物运输。按照运送速度,分为按普通货物列车速度(又称慢运速度或一般运送速度)办理的货物运输、按快运货物列车速度办理的货物运输和按客运速度办理的货物运输三种。此外,铁路还办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输、铁路水路联运货物运输和铁路公路联运货物运输(见联运)。   铁路货运组织原则  ①实行计划运输,经济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铁路运输业的要求;②实行负责运输,正确地制定货物运送条件,配备必要的货运设备,保证货物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安全完整地运至到站,努力提高货运服务质量;③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地制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货物运价政策和运费率、杂费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和生产组织,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和货物运输费用,确保铁路收入和利润的完成;④在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开展联合运输,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实行运输协作。   工作内容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合理布置铁路货物运输设备及实现铁路货物装卸机械化;②预测铁路货运量及编制和执行月度货物运输计划;③科学地组织货源、货流,广泛开展直达运输、合理运输和均衡运输;④组织铁路货运日常工作;⑤制定铁路货物运送条件;⑥装载与加固铁路运输货物;⑦管理铁路货场及专用线;⑧分析货运事故,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   发展动向  20世纪7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铁路货物运输发展的共同趋势是:①实行货运作业集中化,分期分批地关闭铁路沿线的营业站,将中间站的货运业务集中到货运基地站办理,以有利于实行装卸作业机械化,减少沿线车站的营业人员和甩挂、装卸作业,并可提高线路区间的通过能力;②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集装化运输;③在大宗散堆装货流比较集中、稳定的线路上,采取重载列车或合并列车运输,注意提高直达运输的比重;④重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尽可能组织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提高货物的送达速度,节省能源消耗和降低货物的运输费用;⑤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技术、运筹学和系统工程等,如运用计算机编制月度货物运输计划,进行货车使用情况日常统计和实现货车调配自动化及货物装卸机械作业综合自动化;运用图论和网络理论研究铁路枢纽内货运站合理布局的最佳化;运用线性规划和矩阵理论研究货物运输的合理化;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研究货运量变化规律和货物运输全面质量管理等。

集装是啥意思

集合包装的种类很多,主要有集装箱、集装托盘、滑片集装、框架集装、无托盘集装、集装袋等。   集合包装通常采用集装箱、集装包(袋)和托盘。

集装化的基本原则

  (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集装化形式包括

工商管理专业包括:

1、西方经济学 本课程介绍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有关内容。包括需求与供给;消费、储蓄、投资;生产理论;市场理论;要素价格理论;风险理论;国民收入与乘数理论;通货膨胀理论等内容。

2、管理学原理 本课程介绍管理学的基本知识、管理运作上的各项功能,以及企业如何面对环境变化等问题。内容包括:管理学初探、管理学的发展、环境与组织文化、目标与计划、策略管理、决策技巧、公司的结构、联系与协调、领导、激励方法、沟通渠道、控制系统、管理控制的方法、环境与企业发展及变革。

3、统计学 本课程针对商业统计需要介绍了统计资料搜集、整理和分析的一般原理和方法。主要内容包括:统计的研究对象及其特点,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整理方法,综合指标分析法及统计原理在商业中的运用等。

4、会计学 本课程介绍会计学基础知识,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科目与帐户,复式计帐原理及应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成本计算,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组织程序等内容。

5、运筹学 本课程主要介绍线性规划与单纯形法;线性规划的对偶问题与灵敏度分析;运输问题;目标规划;整数规划;动态规划等。这些内容在工商管理领域中应用很广泛。针对工商管理教育的特点,本课程在保持运筹学理论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力图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些内容引用案例进行讲解。

6、企业财务管理 本课程包括财务管理概论、资金筹集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成本费用、营业收入管理、利润及其分配管理、企业清算和资产评估等内容。

7、企业生产管理 本课程介绍生产组织管理、生产计划管理、生产作业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物料采购管理、料品仓储管理、外协加工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8、人力资源管理 本课程讨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实践、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的获取、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员工业绩评估等。内容包括:什么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谁在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研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性质、人力资源投资、人力资源会计、劳动交易、用工方式、工作设计等内容。

9、国际金融 本课程介绍国民收入帐户与国际收支;汇率与外汇市场;外汇风险与预测;货币供需、利率与汇率等内容。

10、市场营销 本课程介绍营销环境分析及其策略、营销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产品的设计方法、目标市场策略、销售渠道的设计与管理方法、市场营销中的定价策略、企业的促销策略等内容

11、国际贸易实务 本课程讨论国际贸易的基本环节及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内容包括合同标的、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货款收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制度、禁止数量限制等内容。

12、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跨国公司概述,跨国公司理论,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跨国公司的经营方式,跨国公司的组织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跨国经营的国际规范,我国跨国公司的建立与发展战略等内容。

13、管理信息系统 本课程介绍管理信息系统概念、结构、技术、应用及其对组织和社会的影响。主要内容有: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义、概念和结构;管理知识基础,信息基础知识,系统概念与性质。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通信与网络,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应用系统分类,层次信息系统,职能信息系统,组织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方法,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评价与运行管理,信息道德与信息系统分析员修养等。

14、企业战略管理 本课程介绍战略的概念和特征,重点讨论行业结构、企业的资源和战略能力及其在决定企业经营绩效方面的重要作用。主要内容包括:战略管理概论,宏观环境分析,行业结构分析,企业的资源,战略能力和市场地位分析,文化与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企业的一般战略,企业的成长战略,国际市场进入战略及其选择,战略评价与选择,组织结构与战略。

15、涉外企业管理 本课程介绍涉外企业、涉外企业管理概述,涉外企业经营决策,涉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涉外企业信息管理,涉外企业市场营销,涉外企业财务管理,涉外企业国际贸易经营法律规范,涉外企业国际投资法律规范,涉外企业风险管理等内容。

16、航空客运营销实务 本课程运用营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探讨航空客运市场的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对航空客运营销实务进行较全面的介绍和论述。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客运市场旅客的旅行需求、动机、心理及行为,航空客运市场营销战略,航线规划策略,机队策略,票价策略,代理人订座销售策略,服务促销策略,资金策略,民用航空市场调查,航空客运市场预测等内容。

17、民航货物运输管理 本课程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和国际两部分:国内主要讲货物运输的性质,国内货物运输的调查和组织,货物运输的一般条件,货物运输的实施,特殊条件下的货物运输,邮件运输的规定,包机、包舱的运输规定,仓库管理和装卸作业,货物的集装化运输,不正常货物运输和业务电报等。国际部分有货运OAG的使用及运价计算,“IATA货运规则”,还将讲授“危险货物运输”等内容。

18、航空公司经营管理 本课程介绍航空公司运营管理的主要方面的内容。包括:国际及地区民用航空组织及规章介绍,航空公司运营经济学,适航要求,空中交通管理,飞行安全和人的因数等内容。

19、机场运营与管理 本课程系统介绍目前我国机场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机场运营管理方式;机场财务管理,收支状况分析;机场土地使用及控制,候机楼及货运大楼建设管理;旅客及货运地面运输管理;机场流量及延误;机场安全。另外,还将介绍机场公共关系,环境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内容。 作用: 可以做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研发管理、营销管理、物资管理、设施管理、质量管理、品牌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读硕读博等等。 工商管理学是研究盈利性组织经营活动规律以及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的学科。这个专业的范围比较广,所学课程也较多,涵盖了经济学、管理学的很多课程。因此,工商管理是一门基础宽的学科,个人可以就此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专业方向。比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会计、企业投资等。

集装化的作用

塑料地台板是使用PE\PP等热塑性塑料,加上一些改善性能的添加剂,通过注塑、吹塑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塑料地台板有以下特点:

1、四面可插,操作方便;

2、既适合在仓库中互相堆垛,又适合在各类货架上使用;

3、适合各类卡车运输,方便物料的集装化、单元化运输;

4、方便叉车、液压地台板车等搬运工具作业;

5、配合防滑橡胶,保证物料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不会滑落;

6、使用寿命长,且可循坏再用;

7、塑料地台板使用安全、卫生、防虫防蛀,无需修理。作为会“移动的地片”,随着世界工业和运输的发展,经济回暖,塑料地台板将为世界的发展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知名企业推荐:鹤山市自强塑料制品料地台板是用于叉车运输和用作垫仓板,对提高机械化装运效率和保证仓库储存质量起着重要作用,特别对储运软质纸箱时可大减少破损率。却又无处不在的一种物流器具,是静态货物转变为动态货物的主要手段。尽管只有一米见方大小,却“可以移动整个地球”,所以又叫做“活动的地面”、“移动的货台”

集装化的形式

集装运输的货件,集装后每件体积不应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500公斤。棚车装运的,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吨、长度不超过1.5米,体积不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式车配属站。敞车装运的,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的最大起重能力(经到站同意者除外)。

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得按一批运输。集装货件符合整车条件的按整车办理,不够整车条件按零担办理。按零担办理的,一批只能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托运集装化货物,托运人须在月度要车计划(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和货物运单上注明“集装化运输”字样,车站须加盖“集装化运输”戳记。批准后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不得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集装化的概念

答:包装集装化我国物流术语标准对集装化的定义,是指用集装器具或采用捆扎方法,把物品组成集装单元的物流作业方式。

集装化也称为组合化和单元化,它是将成件包装物、散裸装物品组合而形成一个便于装卸、搬运、储存和运输的单元体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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