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强制的内涵学理上还有争议,通说认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即时强制和一般强制;也即是说,行政强制是一个上位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直接强制是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或者采取间接强制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间接强制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所采取的手段。间接强制又分为两种:一是代执行,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代执行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已大量应用,最典型的强制拆迁。二是执行罚,执行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可以重复地课以金钱给付义务,这点不同于“行政处罚”中课以罚款的情况。如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报金(海关)等。执行罚的比例随着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增加而增加,所以有的国家称之为“怠金”。
我觉得可能混淆的还有“行政处罚”,你没问,但我在上文中也提到了。
参考资料是我的毕业论文,所以没加引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点
包括,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何联系和区别
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三者的顺序如下: 依次是: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通知书。 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对被执行人下达的,一般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下达的法律文书。比如城管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安监、卫生等等行政部门的处罚强制执行通知书等。 行政强制执行书,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下发的决定书。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任意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或规定,它们在性质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任意性措施(Discretionary Measures):任意性措施是指根据特定情况、需要或个人判断而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这种措施通常是基于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强制性规则来指导。决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选择是否采取某项行动,以及如何执行。任意性措施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强制性措施(Mandatory Measures):强制性措施是指根据法律、规章或政策要求,对个人、组织或社会采取的具有强制力的行动。这种措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强制性规则,对特定行为或情况做出明确的要求和限制。违反强制性措施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或其他处罚。总结起来,任意性措施是基于自由裁量权,根据个人判断和经验选择是否采取某项行动,而强制性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强制性规则,对特定行为或情况做出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任意性措施更加灵活和可调整,而强制性措施具有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
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别是,强制性在于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必须依法办事,通俗点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性在于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留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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