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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与调停区别(斡旋与调停对当事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3-05-01 22:36:06自我学习1

斡旋与调停对当事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七个方面:

第一,多边原则。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针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诉诸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世贸组织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应该尽量采用多边机制来进行解决。

第二,统一程序原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有关《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谅解》、《诸边协议》的争端,都适用于统一程序,其中关于诸边协议的争端还要适用诸边协议各方通过的决定。

第三,协商解决争端原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尽量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应给予考虑,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的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应该在10天内给予答复,并在30天之内进入磋商程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第四,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如果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程序是必要的程序的话,那么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则是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调解程序主要规定在《谅解》的第5条中,该条名为“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以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而调停则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在处理国际争端时,调解是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该调解机构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特别是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各方达成一致。因此,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与参与程度要大于调停方式。

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都必须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世贸组织总干事依照其职权进行斡旋、调解与调停。

为了保证各方积极参与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世贸组织规定对参与这些程序的各方立场保密,并且这些程序无损各方参加进一步程序的有关权利。这意味着,在斡旋、调解与调停过程中,各方表明的态度和立场不应该成为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也不构成其进一步的承诺。

《谅解》还规定了仲裁程序。世贸组织范围内的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一项选择性手段,能够促进解决某些由当事双方已经明确界定问题的争端。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接受仲裁裁决的各当事方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第五,授权救济原则。法律的根本特点之一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国际法往往缺乏这种强制执行力。为了弥补这种缺憾,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世贸组织中,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阻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方应优先考虑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这一救济手段类似于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等救济手段,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追求的首要和最终目标。只有在这种救济手段无效或不可能立即实施的情况下,才援引其他的手段。并且,其他救济手段实施的主要目标之一,仍然在于促使违规一方撤除与协议不相符合的国内措施。

(二)补偿。这一手段类似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只有在立刻撤除违规措施不太可能的情况下,才诉诸补偿手段。而且补偿手段应该作为撤除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措施前的一项临时措施。

(三)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世贸组织最具有特色的救济手段,也是其最后的救济手段,是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胜诉方有权中止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在败诉的被诉方应该履行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内,仍未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办法,申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适用对有关成员进行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时候,世贸组织规定了所谓的“交叉报复”机制,即起诉方应该首先设法中止已经由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确认存在违规、利益丧失与损害的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者无效,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同一协议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仍然不可行或者无效,而且情况十分严重,则他可以设法中止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各项义务。举例说,根据“交叉报复”机制,如果一当事方在货物贸易方面存在利益丧失或损害,他可能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报复措施,中止服务贸易中的开放承诺。

第六,法定时限原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如果不进入上诉程序,除非有“完全协商一致”反对,专家小组提出的报告之后60天内自动通过。

第七,发展中国家程序特殊原则。关贸总协定1966年通过的《根据第23条的程序》,对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提出的申诉提供了一些便利。《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12条(专家小组程序)、第21条(对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第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措施。

斡旋调解的意思

意思是调解,扭转僵局。

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

斡旋和调停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为:

一是用法不同。

斡旋多用重大事件,调解多用于矛盾纠纷,而调停则多用于冲突;

二是参与人不同。

斡旋一般是国与国之间的事务,需要的是在国际间有威望的人,调停需要有一定威望即可,而调解则无此要求。

国际法上的斡旋与调停

意思是调解,扭转僵局。

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

斡旋与调停的联系

政治方法和国际仲裁,都是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二者之间主要区别是手段的不同,即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

1、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

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

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

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

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

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政治方法,亦被称为外交方法 有时亦被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争端双方解决方法,或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解决方法。 1、谈判和协商 谈判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

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等,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

2、调查与和解 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议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有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存在,以最终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3、斡旋与调停 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根据自己的好意主动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用仲裁和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2、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法。

3、当事国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有三种:

(1)仲裁条约。

缔约国彼此之间的争端递交仲裁解决;

(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

(3)专案仲裁协定。

争端发生之后当事国达成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

斡旋和调停的关系

基础释义

1.调解,把弄僵了的局面扭转过来。

2.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

斡旋和调节的区别

【出尔反尔】:尔:你;反:通“返”,回。原意是你怎样做,就会得到怎样的后果。现指人的言行反复无常,前后自相矛盾。

【从中斡旋】:斡旋:扭转,调整,引申为调解矛盾和争端。在矛盾的双方之间周旋,从中调解争端。

【大处着眼】:从大的方面观察、思考问题,抓住主要矛盾。

【大相迳庭】:指彼此相差极远或矛盾很大。

【翻脸不认人】:比喻不从长远考虑,稍有矛盾,立刻翻脸。

【反目成仇】:反目:翻脸了。翻脸而变成仇敌。一般指夫妻不和,矛盾激化,互相对立。

【函矢相攻】:指自相矛盾。

【后院起火】:比喻内部闹矛盾,发生纠纷。

【祸结衅深】:灾祸接连不断,矛盾巨大深重。

【揭盖子】:比喻揭开矛盾或揭开秘密。

【口中雌黄】:雌黄:即鸡冠石,过去写字用黄纸,写错了就用雌黄涂沫后重写。随口更改说得不恰当的话。比喻言论前后矛盾,没有一定见解。

【驴唇马嘴】:比喻说话写文章,前言不搭后语,前后矛盾。

【面和心不和】:表面上很和气,心里却有矛盾。

【面和意不和】:意:心意。表面上很和气,心里却有矛盾。

斡旋协调是什么意思

存在。是指在言辞、词语等方面存在着互相矛盾、抵触的现象。这种现象可能是因为历史、文化、语言演变等方面的原因所致,也可能是存在于不同语境或认知水平下产生了歧义。比如“同声相应”和“狗拿耗子”,前者是一种褒义的形容词语,后者则是贬义的俗语成语,它们含义完全相反,是一种。是汉语言中的一种重要语言现象,可以为我们提供对比、比喻、借鉴和劝告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运用来阐述思想观点、表达情感感受,并在不经意间提高语言、思维和文化素养。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时,要根据具体语境和文化背景准确理解其意涵,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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