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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账saas产品(分账数据)

2023-05-25 15:10:13东数西算1

分账数据

第一步,统计总票房

所谓总票房,就是一部影片当前所获得的所有电影票收入。

所有在中国大陆上映的影片,售票收入均要计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专资办”)指定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任何一家电影院均要安装此系统),该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等多个部委联合设立并共同主管,官网为“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该网的数据是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影院等各方分账的唯一依据。

目前,民间也有很多电影票房统计平台,仅可参考,并不能作为国产影片的票房分账依据。

第二步,上缴国库:总票房·8.3%

这部分由两个费用组成:

1、电影事业专项资金:所有影片的总票房,首先要向“专资办”缴纳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由各电影院每月支付给“专资办”上缴国库。

2、特别营业税:所有影片的总票房,要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就是向国税、地税缴纳赋税,由影院从总票房中直接扣划缴纳。总票房扣除8.3%之后,我们称之为“可分账票房”。

第三步,支付中数发行代理费:“可分账票房”·1%-3%

若净票房减去6亿元≥0元,则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影数字”)将征缴可分账票房的1% ~ 3%作为发行代理费,简称“中数代理费”,此费用由院线支付给“中影数字”。

那么,到底收1%还是3%呢?

由于票房越小的影片越需要国家、国企扶持,因此,“中影数字”可分账票房 -6≥ 1亿元的电影征缴3%,对可分账票房 -6≥2亿元的电影征缴2%,对可分账票房 -6≥3亿元的电影征缴1%。

可分账票房扣除“中数代理费”后剩余的部分(为了方便计算,我们简称“V”),由院线、影院、制片方、发行方等按比例分配。

第四步,影院及院线分账:V·57%

在剩下的票房中(即可分账票房减去中数代理费),电影院可得V·50%,院线可得V·7%,制片方和发行方合计可得V·43%。

如果电影院与院线是同一家公司,比如“万达”、“金逸”,那么它将独享其中的57%;如果制片方与发行方是同一家公司,那么,它将独享其中的43%。

第五步,发行方分账:V·5%-15%

注意,这里的比例指的是V·(5%-15%),之前的分账比例几乎无弹性,而这里的比例弹性非常大。

为什么弹性这么大呢?

一则,制片方和发行方的博弈关系。影片质量特别好,票房潜力巨大,会诱使发行方让步,如果影片质量一般,票房风险系数比较高,发行方则比较保守,最大限度地多拿股份,保障自家的利益。

还有,就是双方的谈判条件,比如要求发行方垫付宣发费、保底发行等措施,发行方还有可能把占比调到更高。

第六步,制片方分账:V·28%-38%

这里的制片方,简称“片方”,包括出品方、出资人,业界称之为“主投方”、“跟投方”。主投方就是控股方,只能是一家;跟投方就是参股方,常常是多家,主投方就是发行方要面对的制片方。

多家投资方如何分享票房,这取决于各投资方在总投资额中的地位、主次、份额。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国产影片票房分账的基本规则,根据发行院线的不同会有适当的调整。

分账系统

是指腾讯视频网络电影分账收益

分账模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减化工作环节,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为参保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征缴办负责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主要职能: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受理缴费申报,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统一结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第四条:征缴办设置业务经办和复核岗,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和内控制度,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统一征缴经办业务顺畅、快捷、高效。

第五条: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参保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新参保单位登记办法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附表一)、《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表》(附表二)和参保人员信息电子文档(征缴办提供电子模板),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个人电子照片(照片大小为宽20MM,高25MM,分辨率350像素/英吋,最大不能超过150K,底色为白色,照片名称为:身份证号·jpg)。

征缴办对用人单位填报的表式内容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二)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登记办法

实行五险统征后,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在3个月内到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征缴办对提供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发新证,收回旧证。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编号办法

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和参保人员查询本人信息,实行统一征缴后,征缴办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的单位编号和个人编号统一进行升级,实现参保单位和个人同人同库管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编号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编号为准;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编号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征缴办提出变更申请,征缴办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征缴办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登记有关事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和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出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办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附表五),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征缴办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年检应与工商行政及有关部门年检工作相结合,每年1-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上一年度单位缴费确认工作一并进行。

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年检时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征缴办受理参保单位《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附表六)及相关资料。审核所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就有关内容与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征缴办为通过年检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

参保单位每年年初(1-4月)要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征缴办负责按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附表七);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3、《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Excel电子文档;

4、《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

5、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单位上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8、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参保单位重组、控股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10、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数进行核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

单位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按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经办人员对缴费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在确认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据真实一致后,签署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领导审定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核准后缴费单位按规定期限缴费。

三、缴费日常申报和核定

参保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月(季)向征缴办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参保单位填报《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附表八)并提供当月(季)相关资料及电子报盘文件,办理当月(季)的缴费申报手续。征缴办在年度相关资料度基数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核准后办理增减人员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

每月(或季前一月)20日前,征缴办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征缴当期、补缴、清欠、预缴、稽核、处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告知缴费单位按期缴费,可选择到征缴办领取或在相关网站打印。每月(或季前一月)23日前,参保单位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附表九),通过特定委托收款或到开户银行缴纳等方式,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至征缴办在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后到征缴办领取《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附表十)。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清欠

征缴办对欠费单位应核定欠费人数、欠费基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并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建立缴费台账。

对暂时无力补缴欠费的参保单位与其签订包括清欠时间、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补缴协议,跟踪落实清欠计划。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征缴办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分配

征缴办按照“按比例分账,优先考虑失业保险费”的原则,采取优先记足失业保险费的当期应缴部分,其他险种再按比例分配、划转的方式,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分配、划转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办将相关信息通过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平台转送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记账。

第十条:征缴办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一条:实行统一征缴后,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款项时,务必在银行单据附言中标注:单位编号、时间、缴费用途(正常业务缴费、审计缴费、滞纳金等)。未按规定标注的,作退回处理。由此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办理的责任,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征缴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各险种应缴纳比例分别划拨至各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划拨的,将对承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账记录是什么

1.社会来养老保险个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的相关机构在个人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专门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设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还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这两者的涉及利息的账户。

2.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在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后,作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证明。

分账明细

17栏明细分账的填写,从第一页反面开始记起,先从表头开始,名称(要登记的科目、名称)、页码、年,各栏的二级科目名称,再按每月本科目(二级科目名称)发生的月、日、凭证号、摘要、金额续一填写,先填合计栏,再到明细栏,结出各栏本月合计、本年累计等,在帐页最后一项加盖过次页,下页加盖承前页(写上前页余额),一直记就是了。

分账金额

拼多多货款明细里的分账,是指拼多多将卖家获得的货款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多个账户。一般来说,分入卖家可用余额账户的比例最大,然后根据卖家设置的分账方案,将货款分入其他账户。通过这种方式,拼多多可以帮助卖家快速、方便地进行资金管理和结算,提高了卖家的营销体验和效率。通过分账功能,卖家可以将拼多多上的销售收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给不同的银行卡、渠道账户等,实现收益多元化的管理。此外,拼多多还提供了多种资金管理工具,如代发工资、提现管理等,方便卖家快捷有效地对资金进行管理。

分账剧数据

46分账是指4成与6成的分帐方式,可以把4与6成看作是一百的数据,在去40%和60%分成百分比计算去分,如,有1000元金额46分成,即1000x40%=400元,1000x60%=600元,这就是46分帐的方式。用百分比分帐,是最简单,最快速,而且易于计算的分帐,因此,分帐用这方法简单的计算方法更好。

分账管理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 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涉嫌 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分账表格模板

首先先检查上年年末对账是否平衡。

1.如果上年年末对账平衡,说明是年度结转过程中出错,可以重新年度结转。或者在新的年度账中,先把该科目的辅助核算取消,修改期初数,与明细记录合计一致,然后再把辅助核算选上,修改该科目的辅助明细记录。

2.如果上年对账不平,征求客户的意见,是否修改上年,如果不修改上年,直接对新的年度进行修改;如果要修改上年,则要删除年度账,修改完上年后,重新年度结转(错误多);或者直接对上年反结账,修改后,再对新年度的期初进行修改。

原则

发现对账不平,首先是先反记账,再重新记账。看是否解决问题。如果不行,再分析相关的账表和后台数据库。

常用的数据库:

科目表code;凭证和明细账表gl_accvouch;

辅助总账表gl_accass;总账表gl_acc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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