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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区别(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2023-06-05 08:54:05自我学习1

关税同盟比自由贸易区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1969年成立,前身是1910年南非联邦与南部非洲英属殖民地的关税同盟协定是南部非洲国家间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它是全球最古老的关税同盟,也是非洲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之一

成立宗旨

通过建立关税同盟,促进区内商品自由流动,协调对外贸易政策,推动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组织总部

SACU总部设在纳米比亚首都温得和克,每年轮流在成员国首都举行部长理事会

关税同盟区别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表现

经济一体化有五种形式,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特点: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西欧向其他地区延伸。

二、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区域经济一体

化实际进展缓慢。

三、多数区域经济一体化处于低级阶段。

四、环太平洋地区经济一体化后来居上。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构成基础发生突破性变化35。

六、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相互交织,成员省份交错重叠。

七、发达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一体化开始出现。

八、区域经济组织凸现两大趋势.第一,欧盟向更高层次发展;第二,出现了更加松散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九、发展速度较快。

十、经济贸易集团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共同发展,形成了区域经济集团迅猛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职能强化同生共举的"共生现象。

关税同盟的经济一体化程度高于自由贸易区主要体现为

区域经济一体化按关税壁垒和商品及服务自由化程度,以及在产业、财政、金融、政治等各方面的联系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部门一体化。部门的一体化是指区域内各成员国的一种或几种产业实行一体化,如欧洲煤钢联营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容包括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煤钢产品进出口关税和限额,成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兴办与合并等调节共同体成员国的煤钢生产,并建立有超国家性质的“协调机构”,对各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实行约束。这种形式的部门一体化还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AEC)。

(2)优惠贸易安排。这是市场经济一体化最低级最松散的一种形式。主要是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减少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关税。即对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规定特别的关税优惠。如东盟、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等就属此类。

(3)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指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取消工业品贸易限额,减免或废除关税,使商品在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逐步自由移动,但不涉及建立共同的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不建立超国家的机构。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等。

(4)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协定,相互间免征关税和取消其他壁垒,并对非同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率而缔结的同盟。它在一体化程度上高于自由贸易区,它除了包括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外,成员国之间对外还建立统一的关税率。结盟的目的在于使参加国的商品在统一关税之内的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排除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开始带有超国家的性质。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就是关税同盟。

(5)共同市场。所谓共同市场,就是在共同市场成员国内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并建立对非成员国的统一关税,同时也允许成员国间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6)经济同盟。所谓经济同盟,就是各成员国之间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对外建立统一关税,而且要求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

(7)完全经济一体化。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在此阶段,区域内各国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统一化,在各成员国内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及服务贸易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进而在政治、经济上结成更紧密的联盟,统一对外的政治、外交和防务政策及经济政策,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发行统一的货币。

关税同盟区别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表现在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包括四个部分:(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前,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关于豁免的决定,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3)1994年达成的对一些条款的谅解,例如,关于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第17条的谅解,关于第24条的谅解等;

(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对各成员的关税削减作出了安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是调整货物贸易的,协议涉及成员货物贸易政策的许多方面,一些主要的方面已经形成了单独的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包括:

(1)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在关税和费用等方面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具体做法是,成员在双边基础上就有关产品进行相互减让关税的谈判,达成协议后,就列入“减让表”;这种关税的减让立即、自动地适用于全体成员。

(2)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征收国内税和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原则。

(3)互惠与关税减让原则。即成员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

(4)透明度原则。即成员实施的影响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等应予以公布。

(5)例外条款原则。即在以下情况下,成员可以实行进口限制:(a)国际收支平衡,即成员遇到国际收支困难;(b)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的保护,即为了保护刚刚建立、还没有竞争能力的产业;(c)保障条款,即某些产品突然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d)国家安全。另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给予非会员国,一些特殊优惠待遇也可以只限于发展中国家。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自由贸易区是指一组国家或地区签署协议,在该区域内实现零关税或减少关税限制、舒缓贸易壁垒、自由化贸易等措施,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

自由贸易区旨在建立一个无阻碍的贸易区域,通过自由化贸易政策推动贸易和投资的增长与发展。

自由贸易区可以支持横跨多个国家的生产链、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环境,通过无需缴纳关税等形式的自由贸易促进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自由贸易区通常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协议成立,并在此协议下实施一定的自由贸易政策,以实现各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目标。

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各国可以实现市场的强化、资源的优化和经济的互补,从而推动区域内的经济和贸易繁荣。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区域合作,就是地区之间的合作,是指某一个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实现专业化分工和进行产品交换而采取共同的经济政策,实行某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组成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从合作的内容上看,一般情况下,区域合作是指区域经济合作。区域合作中的“合作”是经济学概念,已经包含了竞争的意义,即合作中有竞争,没有竞争合作不可能持久,可以说是合作之中的竞争,或者说有序的竞争就是合作。

就合作的形式而言,按关税壁垒和商品和服务自由化程度,以及在产业、财政、金融、政治等各方面的联系程度,区域合作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部门一体化,即区域内各成员国的一种或几种产业实行一体化;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

当今世界范围的区域合作,主要呈现以下重要特点:一、区域经济合作呈加速发展趋势;二、跨区域合作(包括跨境合作)成为区域合作新的热点;三、双边经济合作成为热点,但多边的区域经济合作影响力越来越大;四、亚洲成为区域经济合作新的热点,如近年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10+1)等;五、区域经济合作促使区内贸易和投资出现“内敛”的趋势,未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中有可能陷入被边缘化的危险。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最大区别

自由贸易区是指以某个国家或地区为核心,集合多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相互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使得各国之间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自由流通、资本自由流动以及创新和技术自由传播的开放区域。

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改善生产、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效率,发挥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自由贸易区中,各成员国参与的贸易都应该是基于共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在这样的规则和标准下实现相互间的贸易和市场的开放和竞争,从而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在关税政策上的异同

关税同盟理论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占有重要地位。这一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维纳(J·Viner)在其于1950年出版的《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提出的,用来说明贸易歧视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是好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是不好的。

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是指关税同盟对价格、数量、进口来源以及经济福利的效应,即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贸易创造:当关税同盟中一个国家的一些国内产品被来自同盟中另一国家的较低生产成本的进口产品所替代时,就产生了贸易创造。

贸易转移:当一国的进口从一个非关税同盟的低成本国家被另一关税同盟国的高成本国家所替代时,就发生了贸易转移。它的产生是因为各成员国之间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1.带动经济发展

2.规模经济效应

3.促进竞争效应

4.刺激投资效应

5.资源配置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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