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什么是公益诉讼)
什么是公益诉讼
首先,从字面上来看,“公益诉讼等于公共利益加诉讼”,即将含有“公共利益”内容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其次是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客观诉讼的一种,原告起诉并非由于自己的权利受到某种直接的侵害,而是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抽象的公共利益。
第三种理解是民事权益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具体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对个案的受理、审理和裁判,引起社会对侵犯公共利益现象的关注,期待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加以保护,并以此促进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改进和完善。
什么是公益诉讼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公益诉讼等外案件
公益诉讼是指一些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民间机构、专业律师或具有法律资格的个人代表全体公民或团体,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形式,就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出起诉。
其特征是没有明确当事人,不仅涉及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还涉及全体公民或整个社会的利益,既能够保护公民和团体的基本权利,又能够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哪些基本职能?
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检察院的职能。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不能以和解为由撤诉。
和解,调解,都需要公告,公告不少于30日。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制作调解书。违反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依法判决。
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官来给您唠唠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果应当是很严重的,因为检察院只要是提起诉讼无论是从哪个方面都是属于刑事犯罪的,因为检察院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的按键进行诉讼,在刑事犯罪开庭审理时,由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院根据情况来进行判决
什么是公益诉讼人
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不是案件的受害人,而原告则是案件的受害人。
什么是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
公益诉讼,不能以和解为由撤诉。
什么是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有哪些基本功能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