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做中小微企业saas方案(中小微企业管理软件)
中小微企业管理软件
小微生产企业,一般业务形态还是主要涉及到原材料的采购加工。
日常有商品的进销存管理,生产管理还有部分的财务管理,可以用管家婆工贸T3就能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官网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平台
小创云是顺丰旗下的快递公司。
顺丰小创云共享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与小微创业人员双创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设辐射淮海区域的互联网物流综合服务平台。
小创云的司机应该是不算顺丰员工的,类似于个体创业性质的,顺丰小创云只是提供了平台。
中小微企业网
一)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非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亲临柜面办理开户);
(四)网银经办、复核等操作人员、预留银行印鉴签章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需);
(五)预留银行印鉴签章人身份证件原件(预留印鉴中名章非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
三、补充尽职调查所需资料
(一)最新合伙协议、注册证书、公司章程等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及股权或者控制权信息的文件;
(二)客户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通过简易流程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功能受限;
(二)通过简易流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客户尽职调查;
(三)资费标准与办理时限同《宁波通商银行企业开户服务标准》。
温馨提醒:开户时请携带企业公章、预留印鉴章及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各如有问题请致电网点详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一站式服务平台就是能实现全流程服务的平台,易出口(已更名为“全速易出口”)里面已有很多企业入驻了,包括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以及进出口服务相关的单位,如报关、商检、货代、物流、出口保险等机构。
出口企业通过快速发布需求,就可以很快进行定位,找到合适的通关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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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软件功能,只需要财务管理功能的话推荐使用管家婆财贸双全财务版,软件上手很快。
中小微企业管理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业务: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指导评价工作,承担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组织绩效评价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促进、技术推广、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构建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培育成长服务机制。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和市场拓展活动,推动电子商务应用。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调查研究,承担中小企业相关课题研究。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扩展资料: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策。
2、掌握中小企业运行态势,为相关部门制定调控目标和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有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工作。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及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4、协助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管理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负责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及专项基金。
5、协调联系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推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创新、科技孵化、信息化应用、技术支持、品牌培育、经营管理以及信息咨询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建设。
6、协助促进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市场,牵头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7、扶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进步、信息化应用、人才培育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8、负责中小企业投诉受理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9、承办主管部门等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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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日在杭州举办的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高层论坛上说,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7328.1万户。其中,企业2327.8万户,占企业总数的82.5%;个体工商户5000.3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0.9%。
张茅表示,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主体中的主力军,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要把小微企业名录打造为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
“提高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大小微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和获得感,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张茅说,要针对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特点,保持小微企业较高的出生率,增强小微企业发展的活跃度,延长小微企业的生产周期,提升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对政府优惠政策的期望在减弱,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期望在提升。这是我国企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张茅说,在建立企业信用监管长效机制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小微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形成让市场、让消费者信得过的商誉品牌。
中小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经信委、外经贸、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投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查处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提供有关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及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受理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投诉、举报,指导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事项。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不得对其设定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
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经营范围内自主决定经营项目、规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以及有关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维护中小微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九条 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和要求,提出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各类行业协会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调查和服务。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审查;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相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办事机构、制度和程序予以公示。办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采取首问负责制,一次性说明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准确提供办理有关事项所需信息;对能够即时办结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当面或者书面说明理由。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征用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中小微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依据。
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
中介机构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有关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所需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支付的,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监督检查事项,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
不同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由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page]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付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被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检验、检测。对重复检验、检测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小微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中小微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财产被征用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中小微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的,中小微企业有权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应诉工作。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形,并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相关中小微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或者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四)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平竞标;
(六)干涉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七)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中小微企业财物;
(八)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九)侵害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中小微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中小微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向中小微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中小微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三)其他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中小微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投诉者保密。对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事项,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有关行政部门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举报、投诉的,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举报者、投诉者依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投诉者。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有关行政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并书面告知举报者、投诉者。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刁难、阻挠,并且不得对举报者、投诉者打击报复。
上一级行政部门发现下一级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责令下一级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工作,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中小微企业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获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四)在侵权调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拒绝或者刁难、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者、投诉者的;
(六)其他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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