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是什么)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是什么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
竞争性磋商公告也叫竞争性谈判不使用招标程序,简单灵活效果好!公开招标就应该严格的按照招标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
竞争性磋商跟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概念不同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
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4、使用场景不同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提交文件的时间不同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是什么意思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是什么呢
1. 定义区别: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 时间区别:竞争性磋商的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的开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不同,一般在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
主要区别如下:
1、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3、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文件发放日期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澄清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啥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是采购活动中常用的谈判方式,不同的在于它们的时间和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选择少数候选人,与其进行交流,并就最终的技术方案、商务条件及价格等进行谈判。竞争性谈判通常发生在先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下,或者在采购人需要与市场上的供应商进行深入交流的情况下。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采购人选择若干候选人,在磋商阶段就需求细节、方案改进等具体事宜展开磋商。竞争性磋商通常在明确的需求和技术方案下进行,但是供应商可能在商务条件和价格方面进行磋商。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时间和方式。竞争性谈判通常会涉及更多的价格和合同条件谈判,时间更长,一般需要数周或数月的时间来完成。而竞争性磋商一般较为简短,一般在数天或数周内完成。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0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日,则应当顺延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
4、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区别是啥
主要区别如下:
1、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评审侧重不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3、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4、文件发放日期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澄清修改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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