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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和养子女区别(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异同)

2023-05-18 20:00:07生活资讯1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异同

养子女在法律上和亲生子女是一样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是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时候,继父母对其有实际意义的抚养关系。

比如,再婚时对方的孩子很小,对方的孩子必须有你参与抚养,这样的孩子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再比如,再婚时,双方孩子都成年了,这样就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了。

养子女和继子女有享受继承权吗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养子女跟继子女

婚姻法规定,子女类型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和继子女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顺序

首先,我国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说,父母是可以成为子女的继承人的,可以继承子女的财产。

其次,所谓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尚且在世,是“活着的人”,已经去世的父母已经不再,不存在继承儿子的遗产了。

最后,当父母先于儿子离世,儿子死后,对应的财产应由儿子的配偶以及儿子自己的子女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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