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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与普通法区别(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有哪些特点)

2023-05-20 22:42:06自我学习1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有哪些特点

区别在于:

一是范围不同。

普通法是宪法外所有法的统称,而衡平法只是民事法的一种;

二是程序不同。

普通法程序复杂,而衡平法程序简单。

衡平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普通法和衡平法冲突哪个优先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一部惩“恶”的法律,更是一部扬“善”、求“美”的法律。不仅是一部惩罚法,更是一部保障法,它不仅赋予公检法追究惩罚犯罪的职权,而且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以自保的权利。

惩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实施法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保障人权,则是从价值论的高度赋予刑事诉讼法更高的价值追求,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冲突与衡平关系。限于国家权力的强大和个人权利的渺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各自有一些优点和缺点。

普通法的优点:

1. 具有弹性和灵活性。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背景进行调整,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2. 注重个体权利。普通法强调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3. 司法独立。普通法中的司法独立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法官可以独立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普通法的缺点:

1. 司法判决不一致。由于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不同的案例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导致司法不一致。

2. 案例法的积累困难。普通法需要不断积累案例和判例,以便为未来的案件提供依据,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司法判决过于依赖先例。普通法依赖于先例,这可能会导致法官只是根据先例进行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大陆法的优点:

1. 法律规范明确。大陆法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规定比较明确,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2. 司法效率高。大陆法中的程序较为简单,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时间。

3. 法官权力有限。大陆法中的法官权力受到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大陆法的缺点:

1. 缺乏灵活性。大陆法的规定较为严格,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背景。

2. 个人权利保护不足。大陆法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有时会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

3. 司法独立不够。大陆法中的司法独立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可能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衡平法和普通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衡平法优于普通法吗

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有哪些特点呢

形成: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关系: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普通法和衡平法有何区别

普通法也叫判例法,是英美国家的法律,没有法典只有一个个判决,法律涵蕴在判决中,需要你自己总结提练出来。

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二者的关系: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二者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和普通法的联系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不同

香港于1841年至1997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普通法(或称:英美法)传统移植到香港,而中国内地为大陆法传统,因此,中港两地的法律思维截然不同。

虽然香港主权已经在1997年回归中国,但是中国承诺香港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法治传统,例如《基本法》第8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86条亦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商业社会需要有一套具有预测性的法律规则来调适经济关系,有产阶级希望政府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商业社会发展出普通法系统的原因。

由于普通法地区判案不需要遵循成文法条,而是尊重过往判案先例,过往的判例就为社会划定了一条清晰而稳定的法律界限,而普通法地区重要案件又由陪审团判案,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普罗大众,因此又可以表达社会普通人的心声和直观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由此,遵循判案先例和陪审团制度可以让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即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使得社会普适的善良风俗可以在判案过程中体现,这就是其优势所在。在审理已经有判案先例的案件中,可以由法官遵循过往先例而直接判决。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都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

而在中国内地这样的大陆法地区,如果出现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则原有的成文法律条文会无所适从,除非针对新形势而重新立法;而普通法地区则可以借助判例来造法,简单而有效。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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