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区别(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区别与联系)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区别与联系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来源不同
①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①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②民法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区别与联系在哪
一)《民法总则》的地位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典》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分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立法者在编纂《民法总则》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当中,主要内容是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权利客体,却没有在总则中做出单独规定,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不完善之处。《民法总则》对民法一般性规则进行了改革,在现有206个条文当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的规定都比较精确,每一个措词都体现了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精准的概括。所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则将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编修完成。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以哪个为准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又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体例,著名的民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
《民法通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不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的区别
《民法总则》的出台并不是抛弃了《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
《民法总则》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的修定版,是对《民法通则》的修定和完善,实为编纂《民法典》的上篇,下篇为分则。《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在具体法律条款上的内容差异
民法典一共取代了9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1,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的主要区别是民法典是法典,集基本民事法律于一身。而民法通则则是单行法律,只规定一些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民法典即涵盖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又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诸多法律。
3,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民法通则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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